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旗下加密资产特别工作组,本周稍早召开了第四次加密货币圆桌会议,主题为《代币化:资产上链 —— 传统金融与去中心化金融的交汇点》。
SEC 新主席 Paul Atkins 也出席了该会议发表了长篇演讲,以下为 SEC 官方提供的演讲全文内容,由动区为您编译。
感谢各位,午安。今天能在这场关于「资产代币化」的圆桌论坛上,与这么杰出的群体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感谢各位与谈人参与今日的讨论。
今天下午的主题相当即时,因为证券正逐渐从传统(或称「链下」)资料库,迁移到区块链为基础(或「链上」)的帐本系统。
这种从链下到链上的转变,就像数十年前音乐录音从类比黑胶唱片,到录音带,再到数位档案的过程一样。当音讯能够轻易被编码成数位格式、并被传输、修改与储存,这种数位化解放了音乐产业的创新潜能。
音乐不再受限于静态、固定格式的创作方式,而是能跨越不同设备与应用程式,实现互通与组合,被拆解重组,进而催生全新产品。这同时也带动了新型态硬体装置与串流内容商业模式的诞生,最终让消费者与美国经济双双受益。
同理,链上证券的发展,也具备重塑证券市场各面向的潜力,包括发行、交易、持有与使用的全新方式。例如,链上证券可透过智能合约,定期透明地向股东发放股息。资产代币化也能将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具备流动性的投资机会。区块链技术为证券市场带来广阔的新应用场景,而这些创新活动,往往超出现行证券监管框架的想像与涵盖范围。
若要实现川普总统所构想的「让美国成为全球加密资产之都」的愿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必须跟上创新脚步,审视是否需要调整监管规则,以适应链上证券与其他加密资产。为链下证券所设计的监管体系,未必适用于链上资产,甚至可能成为区块链技术发展的阻碍。
在我担任主席期间,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将是建立一个理性且清晰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为加密资产的发行、托管与交易订立明确规则,同时持续打击违法乱纪的坏份子。透明明确的规则,有助于保护投资人免受诈骗,让他们更容易识别不符合法律的诈骗行为。
SEC 将迈入新的时代。未来的政策制定,将不再透过随机的执法行动来「以罚代管」。相反,我们将善用既有的规则制定、解释与豁免权限,为市场参与者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执法行动将回归国会最初的立法意图——重点打击违反既定义务的行为,尤其是涉及诈欺与操纵市场的部分。
这项任务需要 SEC 内部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我非常高兴 Uyeda 与 Peirce 两位委员携手成立了「加密资产专责小组」(Crypto Task Force)。过去,SEC 一直为政策制定的「本位主义」所困,专责小组正是我们打破部门藩篱、快速为市场与公众提供明确方向的最佳示范。
我提到的加密资产监管三大重点——发行、托管、交易,接下来我会一一说明。
发行
首先,我希望 SEC 能为「属于证券或投资契约」的加密资产发行,制定明确且合乎逻辑的指导原则。
迄今为止,仅有四家加密资产发行人进行过注册发行或根据 A 项规则进行发行。多数发行人避开这类发行,部分原因在于相关揭露义务过于繁琐,且难以适应加密资产的特性。当发行标的并非传统股票、债券或票据时,发行人更难以判断其加密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涉及投资契约。
过去几年,SEC 先是采取「鸵鸟式」的视而不见策略,似乎寄望加密产业自行消失。随后又转向「先开枪、后问话」的执法监管,虽口口声声鼓励业者「走进来聊聊」,但实际上却未曾针对新技术调整注册文件。
例如,Form S-1 依然要求详细揭露高阶主管薪酬与募资用途,这些资讯对加密资产投资决策未必具备实质意义。SEC 曾经为资产支持证券与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调整过表格,但对于过去几年投资人高度关注的加密资产领域,却始终未做改变。我们不能用传统的框架硬套新兴事物,试图让方块插进圆孔。
我决心带领 SEC 走出一条新路。SEC 团队近期发布了针对部分注册与发行的揭露义务声明,也厘清了部分分配行为与加密资产不涉及联邦证券法的观点。我将持续指导团队,针对其他分配与资产类型提供进一步的澄清。不过,现有的注册豁免与安全港规则,对某些加密资产发行而言,并不完全适用。我认为这些部门声明只能作为过渡方案,SEC 必须正式采取行动。因此,我已指示团队评估是否需额外发布指引、豁免或安全港,为加密资产发行开辟合法合规的道路。我坚信 SEC 在证券法下拥有足够的裁量权来支持加密产业发展,而我会推动这件事确实发生。
托管
其次,我支持给予注册人更多选择权,自行决定加密资产的托管方式。SEC 团队近期撤销了 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 121,这个决定当初就是重大错误,缺乏委员会授权,也未经正式意见征询,结果反而制造了市场混乱,影响远超出 SEC 权限范围。然而,SEC 能做的绝不只是废除 SAB 121,还应进一步透过行动促进合法合规的托管市场竞争。
我们需要明确界定,哪些机构符合「合格托管人」的资格,并针对加密市场中的常见做法,合理调整合格托管的适用性。许多投资顾问与基金已具备自托管能力,其技术甚至优于部分市场上的传统托管机构,因此现行托管规则有必要更新,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自托管。
同时,现有的「特殊用途经纪自营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框架,也可能需要被废除并重建。至今仅有两家特殊用途经纪自营商投入运营,显然是因为现行制度设限过多。其实,经纪自营商从来没有被禁止为非证券加密资产或加密资产证券提供托管服务,但 SEC 可能需要进一步厘清「客户资产保护」与「资本净值」相关规则的适用性。
交易
第三,我支持让注册人根据市场需求,在其平台上交易更多元的产品,而这正是过去的 SEC 一直阻挠的事情。例如,部分经纪商希望推出一站式「超级应用」,同时提供证券与非证券交易、以及其他金融服务。联邦证券法并不禁止拥有替代交易系统(ATS)的注册经纪商,促进证券与非证券之间的「对交易」(pairs trading)。我已要求团队协助设计现代化的 ATS 监管架构,以更好地纳入加密资产。此外,也会评估是否需进一步发布指引或修法,让加密资产能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与交易。
在 SEC 与团队努力制定完整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之际,市场参与者不应被迫「出海」寻求区块链创新空间。我有意探讨是否可为注册人与非注册人提供有条件的豁免,让他们能在现行规则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合法推出新产品与服务。
我期盼能与川普总统政府与国会同仁密切合作,让美国成为全球参与加密资产市场的最佳国度。
感谢各位聆听,期待接下来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