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积极从事机制设计的研究者,我想就以太坊基金会、其激励研究小组以及其他几个与以太坊相关机构的研究中实施理论应用的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写一篇简短的文章。
问题本质上非常简单:许多论文不是指定协议应该具有激励兼容性的结果("社会选择规则"),而是假设"诚实出价"构成"真实偏好揭示",并认为这足以实现激励兼容。
纠正这种印象是马斯金在其实施理论章节中设定的目标之一。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从用户那里获取某种特定信息(例如,真实出价),那么要使机制具有真实偏好揭示,必须揭示任何影响用户是否共享该信息的私人信息。出价本身并不是私人偏好。
部分混淆似乎源于维克里拍卖,它通过诚实出价来实施特定的社会选择规则:"有效分配"。但即便如此,这种对应关系也仅在有限条件下成立。我们不能假设任何机制——即使是类似的拍卖——只要披露相同偏好,就会与相同的社会选择规则具有激励兼容性。
为说明为什么会如此,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从单边拍卖转向双边拍卖会改变整个格局。现在实施"有效分配"还需要实施效用的"有效生产"。这意味着要从生产者和用户那里都获取私人信息。
第二个更微妙的问题是,一旦用户估值变得相互依存——即任何人愿意支付的费用取决于总费用或其他系统范围的影响——标准的维克里拍卖就不再与"有效分配"具有激励兼容性。所以即使完全不考虑区块生产者,人们假设的诚实出价也无法实现激励兼容。
还存在许多其他问题。双边市场引入了诸多额外复杂性:异质效用、多维偏好揭示、涉及公共和私人交易流的战略行为,以及新型的串通和时间敏感型出价。所有这些都不能轻易地纳入缺乏适当偏好揭示的模型。
我不确定持续使用简化框架是源于系统性的"发表或灭亡"压力——更倾向于快速迭代现有模型而非其他工作——还是反映了以太坊基金会认为对分析以太坊特定经济问题至关重要的研究类型。
无论如何,我的经验是,当论文没有明确定义其社会选择规则或正确使用激励兼容性框架时,在这一领域取得进展很困难——尤其是当同行评审,包括来自以太坊基金会等核心机构的评审,未能捕捉到这一点。
我希望公开阐述这个问题能够鼓励更严格地使用激励兼容性框架。这将为更容易的讨论、更强有力的同行评审,以及最终在去中心化环境中更简单、更可靠的协议铺平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