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币和银行业行政处罚的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全文是什么?
2025 年 12 月 25 日,政府颁布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规定了货币和银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此,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规定了货币和银行业中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等级、补救措施、补救措施的实施、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及编制行政违法报告的权力。
第340/2025/ND-CP号法令规定,货币和银行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 违反许可证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以及禁止行为;
- 违反有关组织、治理和运营的规定;
- 违反有关股份、股票和出资的规定;
- 违反有关资金筹集和服务费的规定;
- 违反有关信贷发放、接收委托、资金委托和银行间交易的规定;
- 违反有关信用信息活动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规定;
- 违反外汇交易和黄金交易相关法规;
- 违反有关支付、货币和国库管理以及提供国库服务的规定;
- 违反有关资产购买和投资、房地产业务以及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咨询活动的规定;
- 违反有关保障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运营安全的规定;
- 违反存款保险和保障人民信贷基金安全基金的相关规定;
- 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相关法规;
- 违反有关信息和报告程序的规定;
- 违反有关妨碍检查和审计的规定,不遵守主管机关的要求;
- 违反有关债务购买、出售和处理的规定;
- 违反银行业务信息技术安全法规。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规定了应受行政处罚的主体如下:
-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适用于在货币和银行业中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
-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组织包括:
+ 信贷机构;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交易办事处、代表处和国内业务单位;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外国信贷机构和其他从事银行业务的外国组织的代表处;
+ 企业;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 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代表处);
+ 其他在越南成立和运营的组织。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货币和银行业行政处罚的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全文,具体规定详述如下。

关于货币和银行业行政处罚的第340/2025/ND-CP号法令全文是什么?(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第 340 号法令,货币和银行业中的处罚和罚款形式有哪些?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了货币和银行业处罚的形式、罚款金额、罚款的征收权限、补救措施和处罚原则如下:
(1)主要刑罚形式:
- 警告;
罚款。
(2)其他惩罚形式:
- 暂时吊销以下许可证:外汇交易商注册证书,以及接壤国家的货币兑换代理人证书,吊销期限为 1 至 3 个月;
- 暂时中止以下活动:外汇交易活动暂停 3 至 6 个月;信托活动暂停 1 至 3 个月;债务交易活动暂停 3 至 6 个月;信用信息服务提供暂停 1 至 3 个月;使用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暂停 1 至 3 个月;黄金交易活动暂停 6 至 9 个月;原金进口活动暂停 9 至 12 个月;以及海外投资贷款暂停 1 至 6 个月。
- 没收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没收外币、越南盾和黄金。
(3)罚款金额和罚款权限:
-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第二章规定的罚款适用于个人;对犯有相同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适用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的次。
- 在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或人民信贷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附属单位工作的个人,其罚款为第340/2025/ND-CP号法令第二章规定的罚款的10%;作为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或人民信贷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的组织,其罚款为在人民信贷基金、小额信贷机构或这些组织的附属单位工作的个人的罚款的次;
- 根据第340/2025/ND-CP号法令第三章规定,各职位有权对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第340/2025/ND-CP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a项和b项规定的适用于个人的最高罚款额确定。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的罚款金额是个人罚款金额的次。
(4)补救措施:
- 强制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家预算;强制归还任何篡改或伪造的许可证;
- 强制向缴纳费用的机构和个人退还错误收取的费用和款项,包括利息;强制将受托资产返还或收回给受托人;强制立即退还已收取的存款保险费并立即收回已支付的存款保险资金;强制回购或转售债务;
- 强制追讨债务债务;强制追回不当使用的债务;强制剥离;禁止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禁止行使债券附带的认股权证;如果子公司仍然持有出售给子公司的公司债券,则强制回购这些债券;
- 强制依法设立基金;强制资产分类,对债务债务和正在进行的行政违法行为计提风险准备;强制冲回不当使用的风险,并依法将已使用风险准备进行资产负债表会计处理的债务转移;
- 强制遵守法律规定的利率、限额和限制;强制立即更正不实讯息;强制提交完整准确的报告;强制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提交内部规章;强制立即公开张贴存款保险参与证明副本;强制提供完整的信息和文件;强制冻结账户;强制解冻账户;
- 强制执行银行运营中信息技术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信贷发放方面的法律法规;
- 强制在假币上加盖印章或打孔;
- 强制停止在外国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活动;强制终止经营活动;强制停止一项或多项银行业务活动;强制终止保险产品供应合同,并在客户要求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承担因终止保险产品供应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成本和损失;
- 在信贷机构所犯违规行为得到纠正之前,不允许扩展网络和运营范围;
- 在违规行为得到纠正之前,不会Chia股息;
- 建议或请求主管机关考虑并采取以下措施:吊销许可证;吊销外汇交易商的注册证书;吊销邻国货币交易商的注册证书;吊销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的许可证;吊销黄金交易许可证;吊销不通过客户支付账户提供支付服务的批准文件;吊销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许可证;吊销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资格证书;
- 考虑、建议或要求主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暂停或解雇违反规定和/或对违反规定负有责任的个人;禁止违反规定和/或对违反规定负有责任的个人在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担任管理、执行或监督职务;要求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解雇违反其管辖范围内规定的个人,并依法采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 强制解雇、免职,或建议主管机关作出解雇或免职违反规定的当选或委任人员的决定。
(5)美元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 对于美元而言,中央汇率是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也是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汇率。
对于其他外币,其兑越南盾的交叉汇率为美元汇率,而美元兑越南盾的中央汇率由越南国家银行公布。该外币兑美元的汇率为路透社或彭博终端显示的汇率,或对于未在路透社或彭博终端显示的外币,则为行政违规行为发生时其他渠道显示的汇率。
(6)在审查和处理违反第7条第4款b项、第5款a项;第17条第5款b项、c项;第22条第2款;第23条第3款;第25条第3款;第27条第4款o项;第30条第1款a项、b项、第5款b项、c项、d项、e项、i项、第6款、a项、d项、第7款;第31条第4款a项、e项;第32条第6款a项、第7款d项;第44条第4款b项;第52条第1款a项的规定时;根据第340/2025/ND-CP号法令第5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具有犯罪迹象,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行为的案卷移送至《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2条规定的刑事主管机关进行刑事起诉。如果违法行为具有犯罪迹象但不属于刑事起诉的范畴,则应当按照第340/2025/ND-CP号法令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第340号法令,违反内部控制系统和独立审计规定的处罚是什么?
第 340/2025/ND-CP 号法令第 11 条规定,违反内部控制系统和独立审计规定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 未按法律规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独立审计结果或内部控制系统结果的行为,将报告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违反下列任何一项规定,将被处以 3000 万越南盾至 5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法律规定选择独立审计公司对下一财政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列报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审计和提供鉴证服务;
+ 未在《2024 年信贷机构法》规定的 30 天期限内通知越南国家银行选定的独立审计公司。
- 违反下列任何一项规定,将被处以 8000 万越南盾至 1 亿越南盾的罚款:
+ 内部审计没有执行《2024 年信贷机构法》第58 条第 2 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
+ 未按照《2024年信贷机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独立审计;
+ 未能按照法律要求实施高级管理层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
- 未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的行为将被处以 1 亿至 1.5 亿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照《2024 年信贷机构法》规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将被处以 2 亿越南盾至 2.5 亿越南盾的罚款。
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