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了加密企业会计核算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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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越南目前正在就“加密货币市场试点阶段参与机构会计准则”草案征求意见,标记越南在完善资产资产法律框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1. 根据会计准则,加密资产是如何分类的?

根据草案,财政部从两个角度看待加密资产: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和考虑其法律性质。 决议05 已确立的。

👉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加密资产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企业持有加密资产是为了定期买卖以获取利润,例如自营交易所、做市商或加密交易公司,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加密资产可以被归类为存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有先例允许“商品经纪交易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FVTPL) 的方式确认存货,该草案允许对加密自营交易采用类似的方法。

其次,本质上,有些代币确实具备金融工具的特征,但根据第05号决议, 加密资产 它既不是证券也不是金融资产​​。因此,财政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将代币化资产排除在外。

周二, 在大多数情况下,加密资产不是货币,没有实物形式,但可以通过私钥进行控制,并且具有市场价值,因此可以将其视为“资产”。

👉 就法律性质而言,根据 第 05 号决议将加密资产定义为以真实资产为基础的数字资产,而不是资产、证券或金融资产。

托管和交易仅在持牌平台上进行,价值由市场交易决定。该资产类别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被归类为…… “非金融投资资产”。

基于此,财政部表示,在试点阶段,该会计通告将Vai“初步指导框架”,以第05号决议、越南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 随着市场运作和新的实际情况的出现,这些规定将不断进行审查、调整和补充。

2. 此应用程序面向哪些用户?

该通知草案适用于试点期间参与越南资产市场的机构,包括:

(i)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机构(交易所、托管机构、发行平台);

(二)加密资产的发行人;

(三)投资者是根据越南法律设立和运营的组织。

对于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机构,该法规草案规定,组织交易市场、托管和提供发行平台等活动的收入须遵守这些法规。 记录为销售和服务收入。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

关于监护权操作,草案点击了以下原则 客户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离。 提供服务。

组织必须 为每位客户和每种加密资产类型维护详细的账簿。收入记录包括托管费、理财费、加密资产转移费、抵押理财以及其他相关交易。同时,企业必须通过“客户应收账款”账户详细跟踪客户的应收账款。

活动 该草案认为,加密资产的自营交易与证券交易的性质类似。

收入和支出均按交易性证券记录,企业必须按照证券公司适用的机制计提风险准备金。

3.代币发行计入借款活动。

关于加密资产发行方,第05号决议将其定义为依据《企业法》运营的越南企业。虽然目前尚无关于二级交易的详细规定,但根据国家证券委员会的说法,此类交易所得收益观点是可接受的。 代币发行活动适合确认为债务。

因此,该通知草案规定,加密资产的发售和提供将按照公司借款活动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核算,依据交易的经济性质而不是代币的法律形式。

4. 机构投资者:计入金融投资。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现行会计法律的局限性,该草案仅为国内机构投资者提供会计指导。

因此,在持牌平台上买卖加密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与金融投资活动类似,并根据持有目的(短期、长期、商业或投资)选择适当的记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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