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第 32 号通告:关于加密税收,您需要正确理解的 3 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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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每个问题之前,您需要理解一个核心要点:第 32/2026/TT- 大饼通函并非规定“所有加密交易者均可立即适用”,而是基于试点框架,因此其适用范围受限于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所以,如果您只是粗略浏览,很容易误解该通函适用于所有交易所,所有交易的税率相同,或者每笔交易都要扣除 0.1% 的税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以下部分将解答三个最常见的问题:哪些交易所实际受这些法规约束、谁次缴纳税款以及如何理解生效日期。我们先从最重要的问题开始:目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中心化交易所(CEX)是否在这些法规的适用范围内?

1/ 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现有的去中心化交易所 (DEX)/中心化交易所 (CEX) 平台?

  • 答: 本通知并非自动适用于全球所有 DEX 和 CEX 平台。根据第一条,本通知基于试点框架提供税务指导:“本通知根据越南政府 2025 年 9 月 9 日关于在越南试点实施加密收入市场的第 05/2025/NQ-CP 号决议,就加密资产交易、转移和收入的上涨、企业收入和个人所得税以及收入和所得确定时间提供指导。” 这意味着本通知仅适用于获得试点项目许可的国内 CEX 平台(提供加密资产资产的机构),并对其具有直接约束力。去中心化交易所 (DEX) 平台和国际 CEX 平台(例如BingX)不受本框架的直接管理,因为它们在越南没有法人实体。2

/ 0.1% 的税是针对国内交易所征收的,还是由个人自行申报(提现)?

  • 答:国内交易所(试点项目的一部分)将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具体而言,第五条规定:“通过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加密资产转移的个人投资者(无论其是否为居民)应按次的转移价格的0.1%缴纳个人收入。” 根据该规定,这0.1%的税款是“通过服务提供商”计算的,这意味着国内交易所将代表税务机关代收代缴税款(类似于证券公司)。对于在国际交易所(例如BingX)或P2P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个人自行协商税款,由于交易所不属于试点项目,因此没有义务代收税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根据一般税法原则,有收入的个人在转移加密货币资产时必须自行申报。但是,如果个人的加密货币资产转移活动具有商业性质,则可能需要根据税务机关在任何时候确定的商业税类别缴纳税款。

3/ 该文件并未明确指出其适用于越南国内交易所,仅说明自3月27日起生效?

  • 答:该通知第4条第2款通过专门术语界定了适用范围:“根据第05/2025/NQ-CP号决议第3条第3款规定提供加密资产服务且有加密资产服务收入的企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收入……”。同时,第7条第1款也规定:“本通知自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并按照第05/2025/NQ-CP号决议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试点实施期执行……”。这自动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在第05/2025/NQ-CP号决议框架内运营的越南企业。但是,与个人收入和企业收入相关的法规的生效日期必须符合各项具体法规的规定(例如,2025 年个人所得税法第 3 条第 10 款 d 项规定的对数字资产转让征税将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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