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5日起,零售店若展示超过一包香烟,最高可被处以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本文为机器翻译
展示原文

根据第 90/2026/ND-CP 号法令的新规定,自 5 月 15 日起,零售店展示超过一包、一箱或一盒同一品牌香烟的,可能会被处以 300 万至 5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90/2026/ND-CP 号法令,规范卫生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旨在加强烟草管理的新规定,该法令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生效。

第24条涉及违反禁烟区规定的行为。

在禁烟区吸烟将被处以20万至50万越南盾的罚款。在飞机上吸烟将按照民航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3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法律禁止吸烟的区域,没有“禁止吸烟”的标志或标识;

未能组织、指导、检查或监督在其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内正确执行禁止吸烟的规定。

- 在指定吸烟区内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 500 万越南盾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非吸烟区没有单独的房间或通风系统;

这里没有放置烟头或烟灰的容器。

没有在合适、显眼的位置设置标志;

这里没有任何防火或灭火设备。

根据新规,每种品牌的香烟在零售店最多只能展示一包。(图片仅供参考。)

此外,第 25 条还规定了与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供应有关的违法行为。

- 烟草批发和零售商在销售点未张贴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者,将被处以3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在零售店或烟草销售点展示同一品牌香烟的多包、多条或多盒;

向未满 18 岁的人出售或供应烟草制品;

销售或供应未按法律规定在包装上印制标签或健康警示的香烟。如果销售的未贴标签或未印制健康警示的香烟为走私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将根据有关商业活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品以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予以处罚。

- 附加处罚:对向 18 岁以下人士出售或供应烟草制品的行为,暂停与该违法行为相关的营业活动 1 至 3 个月。

- 补救措施:对于销售或供应未按法律规定贴有标签或未印有健康警示的香烟,必须强制召回并移除未贴标签或未印有健康警示的香烟中的侵权元素。如果侵权元素无法移除,则必须销毁这些香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Followin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Followin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
喜欢
收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