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佈最新司法解釋: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

ChainCatcher 消息,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8 月 19 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解釋》共 13 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的競合處罰原則。五是明確罰金數額標準。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

《解釋》明確,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解釋》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明確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 2023 年 3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880 次會議、2024 年 3 月 29 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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