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劉紅林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明確將虛擬資產交易納入洗錢行為的範疇,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然而,虛擬貨幣交易並不等於洗錢,更不意味著所有虛擬貨幣交易行為都構成犯罪。本文將詳細解析這一司法解釋對國內虛擬資產交易的影響,並探討其與即將修訂的《反洗錢法》之間的關係。同時,提醒媒體在報道此類政策時需保持審慎,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恐慌。
虛擬貨幣交易並非一刀切地認定為洗錢
首先,虛擬貨幣交易並不等於洗錢,更談不上是刑事犯罪。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中,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掩飾隱瞞七類上游犯罪的洗錢行為方式之一,其原文表述為:第五條 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因為法律語言表述的沒有那麼通俗易懂,導致很多不明真相的朋友會錯誤的理解為:(1)交易虛擬貨幣是洗錢;(2)在中國交易虛擬貨幣是違法的。這樣的理解其實是片面的、不正確的。
我用一個簡單的公式來方便大家理解。
如果A + B = C
A是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
B是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C是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那麼,A(虛擬資產交易)並不直接等於C(洗錢),而是隻有在A與B(犯罪所得的轉移或轉換)同時發生時,才會被認定為洗錢行為。因此,誤認為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等同於洗錢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本次兩高司法解釋的出臺,是考慮到虛擬貨幣被高頻用於洗錢的犯罪行為,為方便個案中司法審判工作的開展,進行了明確的列舉,但這並不意味著在中國內地的所有虛擬貨幣交易行為都是洗錢。媒體在報道類似司法解釋或政策文件時,應秉持客觀、審慎的態度,避免僅憑片面的解讀或引人注目的標題製造恐慌。
該司法解釋是否會影響中國內地虛擬貨幣監管政策?
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並不會改變中國內地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基本監管政策。中國的虛擬貨幣政策一直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與演變,以下是其中一些關鍵的里程碑事件及核心內容:
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這是中國第一次明確表示比特幣不屬於法定貨幣,並強調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此文件奠定了中國對於虛擬貨幣初步監管的基礎,警示金融風險。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全面禁止了ICO(首次代幣發行)活動,明確指出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及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行為。這一舉措直接導致了當時國內眾多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關閉。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求關閉國內虛擬貨幣交易所。在這一政策的影響下,所有國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被迫關閉或轉移至海外運營,標誌著中國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全面禁止。大量交易所選擇將業務轉移至香港或其他國家,以規避中國大陸的監管。
2021年5月,中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重申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這一政策進一步明確了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強監管態度,導致大量礦場關閉,部分礦場轉移至海外。
2021年9月,央行等十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該通知再次強調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非法性,進一步明確了對虛擬貨幣交易和挖礦的全面禁止,徹底封堵了虛擬貨幣在國內的所有交易途徑。這一文件是對之前政策的進一步強化,確保了虛擬貨幣在中國市場上的“退場”。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內地至今仍沒有明文禁止公民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因此,個人在國內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本身,並不會因為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而被認定為犯罪。該司法解釋的作用更多是為執法機關在個案審判中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針對特定的犯罪行為進行懲治,而非對所有虛擬貨幣交易行為進行打擊。
本次司法解釋與大修的《反洗錢法》的關係
根據昨日兩高司法解釋發佈會上的信息,中國洗錢刑事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三年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法第191條)刑事案件共計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審結499件552人,2022年審結697件834人,2023年審結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審結349件573人。洗錢罪刑法條文修正以後,2021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別上升39.7%、23.5%。
而根據知帆科技發佈的《2022年區塊鏈與虛擬貨幣犯罪趨勢研究報告》顯示,從案件數量上來看,2022年利用虛擬貨幣詐騙洗錢類案件數量位居首位,佔總數量的30.5%,遠高於其他類型;從涉案金額上來看,詐騙洗錢類案件位居第二,佔比22.5%;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涉案金額上,在涉幣類犯罪案件中,詐騙洗錢佔據了大頭。
近年來,各類違法犯罪所得資金採用傳統洗錢模式尋求“漂白”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為逃避打擊,犯罪分子轉向使用更為隱蔽便捷的“虛擬貨幣”作為載體來實現非法所得資金的“清洗”。基於區塊鏈技術背景下產生的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和算法加密難監管等特性,已在網賭、電詐、網絡傳銷等各種犯罪形式中充當起了主要的支付結算通道。
擒賊先擒王,對於上升到國家安全高度的中國反洗錢的事業,當前最緊迫的、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去解決的,就是涉及到虛擬資產的洗錢問題。而這也是《反洗錢法》首次大修,虛擬貨幣是重點的原因。此前紅林律師撰寫文章《反洗錢法首次大修,虛擬貨幣是重點》專門來聊這個事情,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延伸閱讀。通過此次修訂和司法解釋的出臺,虛擬資產相關的洗錢行為得到了更為明確的法律定義和打擊手段。修訂的《反洗錢法》和《刑法》關於洗錢的司法解釋的關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簡單理解:
法律層級不同:《反洗錢法》是我國專門立法的實體法,主要規範金融機構和其他行業的反洗錢義務,設立相關行政處罰措施。而本次兩高發布的《刑法》司法解釋則屬於司法解釋,旨在解釋和具體適用《刑法》中的條文。
規制對象不同:《反洗錢法》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和特定行業,要求它們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報告可疑交易等反洗錢義務,以防止洗錢活動發生。而《刑法》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的刑事犯罪行為,通過對《刑法》條文的解釋來明確哪些行為構成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
互為補充:《反洗錢法》規定了預防和監控洗錢行為的措施,但如果這些措施未能有效阻止洗錢行為的發生,那麼《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就會介入,對具體的洗錢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因此,《刑法》司法解釋在《反洗錢法》的基礎上起到了懲罰犯罪的作用,二者相輔相成,共同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如果一個行為違反了《反洗錢法》,首先會面臨行政處罰。如果該行為同時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比如洗錢罪,司法機關會根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進行刑事追責。因此,《反洗錢法》與《刑法》司法解釋在實施過程中相互協調,對違法行為進行不同層次的規制。
總的來說,二者共同構成了反洗錢的法律體系,一個側重於預防和監控,另一個側重於對犯罪行為的定罪和處罰。
小結
綜上所述,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並不會全面改變中國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政策,但其明確了虛擬資產交易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構成洗錢犯罪的法律標準。與此同時,這一司法解釋與《反洗錢法》的修訂形成了有機協同,共同構築了中國打擊虛擬資產洗錢犯罪的法律防線。媒體在報道此類政策時,應保持審慎,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恐慌,確保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