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幣等於洗錢?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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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push
08-20

隔夜BTC強勢反攻,重上6萬刀。昨晚[“8.19教鏈內參:匯率戰取得初步勝利,拉昇黃金BTC水到渠成”]覆盤了一年前關於匯率戰的分析和中美博弈勢必推高黃金和BTC的論斷。2023年8月31日,教鏈發文當日,BTC收盤26.9k,黃金1940刀。至今日2024年8月20日,BTC再上61k,黃金則再創歷史新高,突破關鍵整數關口2500刀。BTC +127%,黃金 +29%。

昨天2024.8.19教鏈文章說,《宏觀流動性即將進入再擴張週期》。大家所看的數據,大抵上就是中、美、歐、日的M2供應量數據。目前已經攀升至80多萬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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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鏈又反思了一下這個數據,覺得似乎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沒有被髮掘出來。且不提各國M2口徑其實並不一致,以及,美元的全球流動性遠非M2可以涵蓋,而M3則早就秘而不宣,就說這能夠被觀察到的M2總量,其實也值得仔細琢磨。

教鏈便想到一個問題:你說這總量上升,到底是美元變多了,還是美元貶值了呢?舉個例子,原有rmb 100元,usd 100元,usd:rmb匯率等於1:10,那麼總量折算成美元就是110美元。但是如果美元貶值,usd:rmb匯率等於1了,那麼rmb和usd數量不變的情況下,總量折算成美元就大幅升高到了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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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19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一個司法解釋,全稱《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10號)[1]。最高檢官網說的是「“兩高”發佈最新司法解釋,明確洗錢犯罪認定標準」[2],最高法官網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

但是,由於解釋中第五條第(六)款的內容是「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於是就被各路媒體自媒體揪出來,強調說司法解釋把通過“虛擬資產”交易明確列為洗錢方式。這說法倒是沒有太大問題,只是傳播出去之後,又被閱讀理解不太及格的一些朋友們給理解成這是要把炒幣和洗錢劃等號了。

其實,解釋第五條其他各款其實還列舉了別的可能被用來實施洗錢的手段,比如: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等等。

炒幣是手段,洗錢是目的。可以利用炒幣洗錢,但不意味著炒幣一定是洗錢。洗錢是犯罪,不等於炒幣是犯罪。

就像刑法裡,開車可以是殺人的一種手段,但不能說開車等於殺人。殺人是犯罪,不等於開車是犯罪。

* * *

教鏈想起來一個類似的事情。兩年多前,2022年2月24日,最高法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5號)[3]。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訂中,最高法在原司法解釋第二條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法裡面增加了第(八)款「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這個修訂當時也被很多人錯誤理解為把所有的虛擬幣交易行為都定性為非法集資了。其實,和這次的司法解釋類似,虛擬幣交易只是被作為一種非法集資的手段被列入,而並不意味著只要是虛擬幣交易就等於非法集資。

當然,這個修訂主要堵住了一個缺口,那就是興起於2017-2018年的所謂“發幣”(代幣發行融資),即一個項目方使用token(數字代幣)技術製作大量數字代幣,按照人為約定的某個“發行價格”兜售給大量的散戶投資人,從大量散戶手中募集大量BTC、ETH或者USDT等虛擬幣的活動。這種活動一度有一些洋氣十足的稱號,叫做ICO或者I什麼O之類的。

由於以前刑法中非法集資要求募集的是人民幣或者其他法律認可的財產,所以當這些項目方募集虛擬幣如BTC、ETH或者USDT時,就繞過了法律的規定,鑽了一個漏洞。這就是大陸法系必須嚴守法條的刻板之處了。像美英那種海洋法系,隨便解釋一下舊法律,就可以套到新事物上面去了。這種靈活性一貫被鼓吹為海洋法系的獨特優勢。

至於為何大陸法系不設計靈活的自由裁量權?筆者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不好妄言。不過,從近年來法官遇刺的一些案例來看,或許是大陸人民更傾向於把公平放到自由之上,從而執著於在自認遭遇不公時豁命也要進行終極追責,完全沒有阿美莉卡人民那種疫情死了幾百萬也絕不怪罪執政政府的寬容和豁達。

司法解釋算是一個補丁,它不需要受到“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也就是說,拿2022年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去判決2017年某個發幣募集BTC、ETH或USDT等“硬通貨”然後卷幣跑路的項目方,也是可以適用的。

所以,2022年初的司法解釋修訂一出,當年發幣圈錢的項目方們,就如鳥獸散、應潤盡潤了。

[1]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0681.html

[2]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19_663652.shtml

[3]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6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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