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團隊(如代理)為賭博遊戲網站招攬境外賭客,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avatar
吳說
09-07
作者 | 邵詩巍

01
實踐中的場景
 
涉賭網站可粗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博彩網站,一類是外觀看起來是遊戲平臺(如區塊鏈遊戲 GameFi、捕魚遊戲、德州撲克、體育賽事等),但實質是涉賭類遊戲。由於涉賭類犯罪一直是我國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領域之一,網站經營者一般會將服務器架設在境外,在境內招募技術、運營、宣傳推廣等合作人員。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賭博網站的代理等人員,招攬境內賭客進行賭博的,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這在實踐中並無爭議。
 
但如果代理人在國內,招攬外籍賭客,在境外賭博網站進行賭博,這種模式似乎並未侵犯我國的相關法益(網站設在境外,賭客是外國人,賭資是境外的外幣)。
那麼在此種背景下,與賭博網站相關的國內主體會思考,是否能與此類賭博網站進行合作?例如:
 
·軟件開發、技術服務公司會想,能不能幫經營者開發這類涉賭軟件?
 
·代運營公司會想,能不能為這類平臺提供海外代運營服務?
 
·獵頭公司會想,能不能為這類平臺招募國內的工作人員?
 
·瞭解到該網站的個人會想,能不能為該網站拉客,賺取佣金、服務費收益?

02
從一則案例中尋找答案
 
2010 年以來,某韓國籍人洪某開設賭博網站,並在我國境內設立多個賭博工作室,利用各類體育賽事,招攬韓國籍人在網站上賭博。
賭博網站工作室威海地區負責人張某(韓國籍)為網站招募中國員工操作電腦在互聯網上為賭博網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賭注、提現等服務,並按洪某指示對賭資進行分流及員工工資的發放等;裴某負責租賃辦公、住宿地點以及電腦採購、維修等並提供自己及家人名下中國境內多個銀行賬戶用於賭博網站資金轉移、支付。
最終法院判決[i],張某、裴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二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分析】
 
從該案中,我們簡要分析兩點:一、為什麼我國對該案有管轄權?二、為什麼張某、裴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本案賭博網站服務器處於境外,相關人員多系外國籍人員,但在中國境內開設工作室從事跨境賭博活動,有中國公民參與(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賭注、提現等服務),擾亂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與中國或者中國公民發生直接聯繫,造成實際侵害或影響。故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據報道,該案涉案人員計 30 餘人[ii],除張某、裴某外,工作室的其他人員也被抓獲,如客服組負責給賭客提供諮詢解答服務;信息核對組負責核對賭客信息,及時發現釣魚執法等風險;賠率組負責根據各大體育賽事調整網站各項賠率,提高網站盈利。
 
簡而言之,司法機關認為,本案各嫌疑人在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場的前提下,仍提供幫助,因此相關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共同犯罪。

03
延伸思考
 
在上述案例中,其實並未提到是否有賭場代理涉案。但我們可以以該案裁判者的辦案邏輯進行類比思考:境內代理為網站招攬外籍賭客,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先說答案:構成。
 
代理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為網站招募更多的賭客,使更多的人在賭博網站上增加投注額,從而代理自身能獲得可觀的佣金、服務費收益。其行為與上述賭博網站工作室人員所從事的活動均是“在明知他人開設網絡賭場的前提下,仍提供幫助”。從以下規定中可以看出,為賭博網站發展玩家、會員、下線與提供技術支持,資金結算、廣告投放等,均視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
既然上述案例中將僱傭、管理工作室員工的張某,以及提供資金結算、辦公場地的裴某均視為共同犯罪,那麼同樣的,為網站發展玩家的代理同樣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04
總結
 
本文的最後,對 為賭博網站招募代理,是否構罪? 這一問題做一個總結:
 
·代理人在境內,為網站招攬外籍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
 
·代理人在境外,為網站招攬我國境內賭客,構成開設賭場罪;
 
·代理人在境外,為網站招攬境外賭客,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本律師認為,這要取決於該網站在當地是否有相關牌照,是否合法經營,當地是否允許外國籍人為本國網站招募代理等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來源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Followin的任何立場,不構成與Followin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
喜歡
收藏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