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3 日,Coinbase 首席法務官 Paul Grewal 在社交媒體發文表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針對 Binance 提交的修正訴狀第 6 號腳註中稱,『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樣,SEC 重申其使用加密資產證券這一術語時,並不是指加密資產本身是證券;相反,正如 SEC 自其第一個加密資產 Howey 案以來一直堅持的立場,該術語是一種簡寫,SEC 對可能引起的任何混淆表示遺憾。
正如法院解釋的那樣,加密資產是投資合同的標的物。被告似乎主張,即使十種加密資產在 ICO 期間被作為證券進行發售和銷售,它們也不會永遠是證券。SEC 並未提出這一主張。SEC 對二級市場中涉及的十種加密資產的指控是,根據 Howey 案的標準,它們的促銷和經濟現實並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變化,因此這些加密資產仍然作為投資合同被髮售和銷售。』
SEC 一直堅稱代幣本身就是證券,這一點從他們長期的執法活動監管記錄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為什麼要誤導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