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使用“加密資產證券”一詞並非指加密資產本身為證券,而是包括與這些資產相關的銷售和分配合同

ChainCatcher 消息,Coinbase 首席法務官 Paul Grewal 披露,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針對 Binance 提交的修正訴狀第 6 號腳註顯示:“正如本法院指出並且 SEC 重申的那樣,SEC 使用“加密資產證券”這一術語時,並不是指加密資產本身是證券;相反,正如 SEC 自第一起加密資產 Howey 案例以來一貫堅持的那樣,該術語只是一個簡寫。

參見 Telegram 案(“雖然作為簡寫參考很有幫助,但本案中的證券並不僅僅是加密資產,它不過是一個字母數字密碼序列......案件中的證券包括圍繞加密資產的銷售和分配的完整合同、預期和理解。”)。

然而,為避免任何混淆,修訂後的訴狀不再使用該簡寫術語,SEC 對可能引起的混淆表示遺憾。

正如法院解釋的那樣,加密資產是投資合同的標的。被告方似乎認為,即使十種加密資產在首次代幣發行(ICO)期間作為證券發行和銷售,它們並不會永遠保持為證券。SEC 並未提出這一論點。SEC 針對二級市場中涉及的十種加密資產的指控是,它們的宣傳和經濟實質在 Howey 標準下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變化,因此它們仍然作為投資合同被髮行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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