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項目基金會迷思:創始人必讀代幣發行避坑指南

在加密世界中,“基金會”是創始人購買的產品中最不被理解且最昂貴的之一。

作者:wassielawyer (哇西律師)

編譯:深潮TechFlow

Web3 項目的基礎:它們是什麼,不是什麼,以及為什麼使用它們

在加密世界中,“基金會”是創始人購買的產品中最不被理解且最昂貴的之一。通常感覺大多數律師自己都不太理解它。

首先,為什麼基金會在 Web3 中存在?我們通過設立基金會究竟在解決什麼問題?

設立基金會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解決 Token 發行的問題。但要理解為什麼這是一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簡要介紹一下大多數 Web3 項目的結構。

目前,大多數 Web3 項目通常在特拉華州或新加坡等司法管轄區設立所謂的“LabsCo”或“DevCo”(開發公司)。

這些司法管轄區非常適合運營開發技術的公司。它們有 Y-combinator 模式的 SAFE(簡單協議股權融資),提供便捷的銀行服務,企業服務效率高,法律基礎設施完善等。

Web3 項目的創始人通常會成為這個開發公司的股東,通過 SAFE 加權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我們可以另行討論 SAFTs)。

然而,有一件事是絕對不能做的,那就是從特拉華州或新加坡發行 Token。從美國發行 Token 是絕對不可行的,而新加坡的虛擬資產法律對 Token 發行也不太友好。

通常情況下,你不應該在自己的地盤上犯錯。

這對 Web3 項目來說是個問題,因為他們的商業模式基本上是

(a)籌集資金來開發技術(或舉辦活動),

(b)在幾年內消耗資金,最終

(c)推出一個 Token,這樣投資者可以獲利,團隊也能賺錢。

你的開發公司很少能在 Token 推出之前產生顯著收入,更不用說盈利了。

因此,你確實需要推出 Token。那麼,如何在不觸犯法律或不出錯稅務的情況下進行呢?這就是“基金會”結構的用武之地。它旨在作為一種離岸的 Token 發行和治理結構,據稱可以將責任從創始人身上轉移出去。

最常見的兩種形式是

(a)巴拿馬基金會加公司,以及

(b)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結構。其背後的邏輯是:

從開發公司(LabsCo)發行 Token 是不合適的,因為創始人都在 LabsCo 內。我們需要一個與 LabsCo 無關的結構來發行 Token。

最佳方法是在一個(a)允許發行 Token 的司法管轄區,(b)與 LabsCo 無關的地方,(c)與創始人無關的地方發行 Token。

選擇巴拿馬和 BVI 作為 Token 發行地的原因是,巴拿馬沒有虛擬資產法律,而 BVI 的虛擬資產法律對 Token 發行非常有利。

這解決了(a)所提到的問題。

現在解決(b)的問題其實也不難,儘管有時會看到一些律師在這方面出錯。關鍵是不要從開發公司(LabsCo)發行 Token,也不要讓你的 Token 發行者由 LabsCo 控制。

(c)通常是許多律師容易出錯的地方。

如果 LabsCo 不擁有 Token 發行者,那由誰來擁有呢?這就是“基金會”概念的用武之地。基金會被認為是一個無主的實體,因此成為擁有發行者的理想選擇。

聽起來不錯,只需建立一個無主的基金會就可以了嗎?如果事情真有那麼簡單就好了。

在這裡引入 UBOs(最終受益所有人)的概念。UBOs 指的是最終擁有某法律結構資產的自然人,或者在沒有明確所有者時,能夠行使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

UBOs 的重要性在於,這些人可能會(a)影響法律結構的稅務處理,或者因結構的活動而被徵稅,(b)對法律結構的某些行為承擔個人責任,(c)使國家對該結構具有管轄權,以及(d)作為 KYC/AML(瞭解你的客戶/反洗錢)活動的一部分,必須向某些國家註冊機構和/或商業夥伴(如交易所、銀行、金融機構等)披露。

在普通的公司結構中,UBOs 通常是股東。

如果公司盈利,他們不僅能從股權增值中獲益,還能通過股東權利間接控制公司,比如聘用和解僱董事。

這相對簡單。

但對於一個所謂的“無主”基金會,這又該如何操作呢?

接下來我們將探討兩種常見的基金會結構。

巴拿馬私人利益基金會(PIF)是一種常用於遺產規劃的結構,現在被改造成一種低成本的 Web3 項目 Token 發行結構。它由一個由三人組成的基金會理事會控制,這三人通常是隨機選出的巴拿馬提名人,有時包括創始人。控制權由擁有資產的受益人或執行人行使,這些人通常也是創始人。

在 PIF 結構中,最終受益所有人(UBO)可能是受益人或執行人,因為他們有權控制這些資產。在我所見的幾乎所有巴拿馬結構中,UBO 通常是創始人自己。有時(有趣的是),創始人甚至擁有所有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資產。

接下來是開曼基金會公司。開曼基金會公司是為實現特定目標而設立的,由至少一名董事管理。對於 Web3 公司,其目的通常是“支持 XYZ 生態系統的增長和發展”。在沒有成員或股東的情況下,任命或罷免董事的權力由“監督者”掌握,他們負責確保董事的行為符合基金會的目標。

法律有效地防止將資產或收入分配給董事或監督者。因此,開曼基金會公司的 UBO 通常是監督者。由於存在分配限制,監督者通常是一個企業服務公司,每年收取 5000 至 10000 美元來履行這一角色。

通常不建議創始人擔任開曼基金會的董事或監督者。為了確保完整性,開曼基金會通常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一起使用,因為 BVI 的 Token 發行法律更為有利。

在任何情況下,你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創始人不是最終受益所有人(UBO)。相比之下,開曼基金會通常更容易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它們有專業的董事和監督者,願意承擔作為管理者和 UBO 的相關風險。

巴拿馬結構通常通過提名人運作,這並不能完全解決 UBO 的問題。僅僅因為將其他人的名字列為成員或執行人,並不意味著你就不是 UBO,特別是如果你通過某種服務協議最終控制了他們。

換句話說,巴拿馬結構通常依賴於信息的不透明性。他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很難確定誰在結構背後,但一旦被發現,該人將被視為結構的 UBO。

這並不意味著開曼結構是完美的。要使其有效運作,你需要一個真正獨立的董事和實際的第三方監督者。不能隨便找個人來充當這個角色並期望它能正常運作。

那麼,創始人如何“控制”基金會呢?這是否意味著董事可以隨心所欲?

並不是。董事必須在基金會的目標(以及其章程,如果有的話)範圍內行事。他們不能將資產分配給自己,因此解決了 rug 的風險。

由於項目中最瞭解情況的人通常是創始人,董事可以與創始人進行協商,創始人可以提供建議和其他相關服務。只要這些建議合理,董事沒有理由不予採納。

這並不意味著開曼結構總是優於巴拿馬結構,因為“優越”可以有不同的解讀。有時由於虛擬資產法律的原因,即使採用開曼結構,仍然會使用巴拿馬(這是另一個話題)。但很多時候,創始人選擇巴拿馬是因為成本較低。

如果要正確地操作,成本是相當高的。雖然可能沒有你想象的那麼高,但如果你運行一個簡單的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結構並僱傭一位專業董事,你可能需要至少預算 5萬到7萬美元。而巴拿馬的設置費用大約在1萬到1.5萬美元,有時甚至更低。

因此,有時創始人認為成本更重要,而暫時的隱蔽性是可以接受的。

另一個主要的誤解是關於設立這種結構的時機。

實際上,最佳時機是在你的代幣生成事件(TGE)之前。雖然律師可能會盡快向你推銷這些方案,但你不應該用種子輪融資來設立基金會。

作為創始人,你的首要任務是專注於實際構建項目,而不是在法律結構上投入高額費用。如果你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功,並計劃在三個月內進入市場,這時才應該開始考慮設立基金會。我可以進一步詳細說明(而且我確實想這樣做),但我意識到這已經是我最長的討論之一,全面覆蓋這個話題可能需要一整篇文章(或超過 100 篇帖子)。

如果你讀到這裡,關鍵要點是,通過基金會結構,主要要解決的是最終受益所有人(UBO)的問題。你不希望創始人被視為 UBO。

但如果你認為不讓他們成為 UBO 的成本過高,你可能會覺得只要沒有人知道或在意,這樣做也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要確保你的律師確實向你解釋了這種結構的運作方式,以便你能夠合理評估風險。此外,這通常需要在代幣生成事件(TGE)之前做出決定,而不是在首次籌資時(儘管我們需要單獨討論簡單協議未來代幣(SAFTs))。我將在此結束討論。

我確信可能會收到很多私信,但如果你想討論任何事情,可以聯繫 @Vigil_eth 安排時間交流。

這不是法律或財務建議,僅供娛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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