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內炒幣用戶來講使用 “VPN” 翻牆炒幣的法律風險有哪些,為什麼會被沒收炒幣收益呢?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作者:Chris 初焱,web3 lawyer,前交易所資深產品經理,鏈上數據研究員
封面:Photo by Wesley Tingey on Unsplash
自從幣圈交易所、項目方出海之後,幣圈宣傳的主陣地也從國內媒體轉向推特、電報等海外社交媒體,很多炒幣用戶就需要通過 “VPN” 翻牆獲取信息、參與幣圈交易。最近網上爆出來一張翻牆炒幣被行政處罰的截圖引起了熱議。對於國內炒幣用戶來講使用 “VPN” 翻牆炒幣的法律風險有哪些,為什麼會被沒收炒幣收益呢?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翻牆” 行為本身違法
目前,我國網絡防火牆採用黑名單的模式進行外網訪問限制,對於 Google、Facebook、Twitter(X)等在黑名單上的境外應用網站都無法通過境內互聯網直接訪問。“翻牆” 訪問境外網站的邏輯其實是通過不在國家防火牆黑名單裡的境外服務器去代理訪問黑名單中境外網站。
通過 “VPN 翻牆” 的行為不僅在幣圈存在,在外貿、互聯網行業甚至高校科研過程中都普遍存在。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所以根據上述規定通過代理繞過國家防火牆訪問外網的行為是違法的。
關於 “翻牆” 行為的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 15000 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跨境電商、外貿企業在經營業務中如果想要通過專線等合法方式跨境聯網,可以依法向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租用,目前能提供跨境 VPN 服務牌照的只有三大運營商。
“翻牆” 行為衍生的法律風險
在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今年審理的案號(2024)瓊 0108 民初 4091 號和(2024)瓊 0108 民初 8859 號案件中,原被告簽署了抖音國際版 TikTok 孵化服務協議,但因原告獲得的收益與被告起初承諾的不符,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費用。最終法院認定 TikTok 需要通過 “VPN 翻牆” 正常使用,該行為違反《暫行規定》第六條,所以合同無效,支持了原告返還費用的訴訟請求。
此外,對於搭建境外服務器提供翻牆代理工具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信罪以及其他網絡犯罪的共犯。
翻牆炒幣為什麼會被沒收違法所得
從上面可以看出個人 “翻牆” 訪問境外網站確實是違法行為,但是國內相關監管文件對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以及低點屯幣、高點賣出的炒幣行為並沒有說違法。但湖北公安對工作室 “翻牆” 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處罰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從這份網傳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看到工作室的老闆是廖某,工作室一共有四名員工,該工作室的運營模式是在交易所與需要買幣的客戶聯繫,在交易所內使用**貨幣購買虛擬貨幣,隨後在場外將購買的幣高價賣給境外買幣客戶。處罰決定書裡的**貨幣我猜可能是指某國的法定貨幣,為了與虛擬貨幣區分所以用**貨幣。總而言之,工作室的獲利模式是通過交易所內買幣,高價在場外賣去搬磚賺差價。
這種工作室搬磚模式和普通個人用戶低位買 BTC,高位賣賺取幣價本身升值部分就不一樣了,境內工作室老闆僱傭員工賺取差價本質上是一種經營業務行為。《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其中就包括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以及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該境內工作室作為中間方提供了高價銷售虛擬貨幣的經營業務行為,所以公安機關沒收了違法所得。
總結和反思
很多炒幣用戶前兩天時間還沉浸在一些媒體發佈的上海高院以及江蘇漣水法院裁判文書中虛擬貨幣屬於財物的喜悅中,這兩天又因為湖北 “翻牆炒幣” 被罰款沒收的事情恐慌焦慮。其實我想對大家說的是在國內個人炒幣一直不違法,需要小心注意的是出入金可能涉及的刑事風險,以及代投、代客炒幣理財造成的虛擬貨幣損失,畢竟國內司法對虛擬貨幣的保護力度較弱。
但對於想在境內從事一些工作室搬磚、OTC 等涉幣的經營業務行為,風險還是很大的,儘快出海是最安全的方式。前些年,監管執法部門先是打擊部分境內交易所、項目方,再到這兩年的 OTC 商家,都是逐步限制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在國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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