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SEC 定性“POW 挖礦行為”:不屬於證券活動

當礦工將計算資源與其他礦工結合以提高挖礦成功率時,並未基於從他人的企業家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預期。

原文:SEC

編譯:吳說區塊鏈

引言

作為為明確聯邦證券法在加密資產領域應用所作努力的一部分,[1]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公司金融部現就某些“工作量證明”網絡(Proof-of-Work,下稱“PoW”)的“挖礦”活動提出本聲明,以闡述其立場。[2] 具體而言,本聲明涉及在公開的、無需許可的網絡中,通過協議本身內置的程序化功能參與網絡共識機制並獲得或使用相應的加密資產,以維護該網絡技術運行與安全的活動。本聲明將此類加密資產稱為“涵蓋的加密資產”(Covered Crypto Assets),[3] 並將其在PoW網絡上的挖礦活動稱為“協議挖礦”(Protocol Mining)。[4]

協議挖礦

網絡依靠密碼學和經濟機制設計,無需專門指定的可信中介即可驗證網絡交易併為用戶提供結算保證。每個網絡的運行受特定的軟件協議(計算機代碼)管控,協議通過程序化方式執行特定網絡規則、技術要求及獎勵分配。每個協議都包含一種“共識機制”,即一種使遍佈網絡、互不關聯的計算機節點能就網絡狀態達成共識的方法。公開、無需許可的網絡允許任何人參與網絡運營,包括依照網絡共識機制驗證新的交易。

PoW 是一種通過獎勵被稱為“礦工”的網絡參與者,來激勵交易驗證的共識機制。[5] PoW 涉及在網絡上驗證交易並將其打包進區塊加入分佈式賬本中。PoW 中的“工作”即礦工用於驗證交易和添加新區塊的計算資源。礦工無需擁有網絡上的涵蓋加密資產,也可驗證交易。

礦工利用計算機解決複雜數學方程形式的密碼學難題,礦工們相互競爭,第一個解決難題的礦工負責從其他節點接受並驗證(或提出)交易區塊並加入網絡。礦工因提供驗證服務而獲得“獎勵”,獎勵通常是依據協議條款發放的新鑄造或創建的涵蓋加密資產。[6] 因此,PoW 激勵礦工投入必要資源,以向網絡添加有效區塊。

礦工只有在網絡的其他節點通過協議驗證其計算結果正確有效後,才能獲得獎勵。當礦工發現正確的解答後,會向其他礦工廣播,以便驗證其是否正確解答了難題並獲得獎勵。一旦被驗證,所有礦工便會在各自網絡副本中添加新區塊。PoW 通過要求礦工投入大量時間和計算資源進行交易認證,從而保障網絡安全。這種驗證方式不僅降低了破壞網絡的可能性,也減少了礦工篡改交易(如進行雙花攻擊)的可能性。[7]

除了單獨挖礦(Solo Mining)外,礦工也可加入“礦池”(Mining Pool),將計算資源與其他礦工結合,提高成功驗證交易和挖出新區塊的機會。礦池分多種類型,各有不同的運營方式和獎勵分配機制。[8] 礦池運營商通常負責協調礦工的計算資源,維護礦池的軟硬件設施,管理礦池安全防範措施,確保礦工獲得獎勵。作為回報,礦池運營商會從礦工獲得的獎勵中扣除一定費用作為佣金。礦池獎勵支付模式各不相同,但通常根據礦工貢獻給礦池的計算資源的比例進行分配。礦工無義務繼續參與某一礦池,可隨時選擇離開。

公司金融部對協議挖礦活動的立場

公司金融部認為,在本聲明描述的情形下,與協議挖礦有關的“挖礦活動”(Mining Activities,定義如下)不屬於 1933 年《證券法》第 2(a)(1)條以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3(a)(10)條項下證券的發行與出售行為。[9] 因此,公司金融部認為,參與挖礦活動的主體無需依據《證券法》向委員會註冊相關交易,亦無需適用《證券法》規定的任何註冊豁免條款。

本聲明涵蓋的協議挖礦活動

公司金融部的上述立場涉及以下協議挖礦活動和交易(稱為“挖礦活動”,單一行為稱為“挖礦行為”):

在 PoW 網絡上挖掘涵蓋的加密資產;

礦池和礦池運營商在協議挖礦過程中的作用,包括他們在獲得與分配獎勵中的角色。

僅涉及以下協議挖礦類型的挖礦活動適用於本聲明:

•單獨挖礦(Solo Mining):礦工利用自身計算資源挖掘涵蓋加密資產。礦工可獨立操作節點,也可與他人合作操作節點。

•礦池挖礦(Mining Pool):礦工將計算資源與其他礦工結合,提高成功挖掘新區塊的幾率。獎勵支付可能直接從網絡支付給礦工,也可能經礦池運營商間接支付。

具體分析

《證券法》第 2(a)(1)條與《證券交易法》第3(a)(10)條均以列舉方式定義“證券”,包括“股票”、“票據”和“債券”等多種金融工具。由於涵蓋的加密資產並未明確列舉在定義中,我們依據 SEC 訴 W.J. Howey 公司一案中提出的“投資合同”測試(即“豪威測試”,Howey Test)來分析協議挖礦的某些交易。[10] “豪威測試”旨在基於經濟現實分析不在法定定義範圍內的交易安排或工具。[11]

經濟現實分析的關鍵在於交易是否涉及向企業投資資金,以期合理地從他人的企業家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12] 豪威案後聯邦法院進一步解釋,這種“他人的努力”需是“無可否認地重要的,即對企業成敗具有決定性作用的管理努力”。[13]

單獨挖礦(Solo Mining)

單獨挖礦並非基於從他人的企業家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預期。礦工提供自身計算資源維護網絡安全,並獲得網絡協議規定的獎勵。礦工獲得獎勵的預期並非依賴任何第三方的管理努力,而是源於其自身履行維護網絡、驗證交易、加入新區塊等行政或技術性活動。因此,獎勵應視為礦工向網絡提供服務的報酬,而非來源於他人企業家或管理努力的利潤。

礦池挖礦(Mining Pool)

同理,當礦工將計算資源與其他礦工結合以提高挖礦成功率時,也並未基於從他人的企業家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預期。礦工的預期收益主要源於自身投入的計算資源。礦池運營商所提供的管理活動主要屬行政或技術性質,雖可能有益於礦工,但不足以滿足豪威測試“他人的努力”的標準。礦工選擇加入礦池並非期望從礦池運營商的管理活動中被動獲利。

如需進一步信息,請聯繫公司金融部首席顧問辦公室:

https://www.sec.gov/forms/corp_fin_interpretive

[1] 本聲明中所指的“加密資產”(crypto asset)是指通過區塊鏈或類似分佈式賬本技術網絡(統稱“加密網絡”)生成、發行和/或轉移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被稱為“代幣”、“數字資產”、“虛擬貨幣”和“加密貨幣”的資產,這些資產依賴於密碼學協議。此外,在本聲明中,“網絡”一詞即指加密網絡。

[2] 本聲明僅代表公司金融部(下稱“本部”)工作人員的觀點。本聲明並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會”)制定的規則、條例、指引或正式聲明,委員會對聲明內容未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本聲明與其他工作人員聲明一樣,並無法律約束力或效力,不會更改或修訂適用法律,也不會給任何個人或實體帶來新的或額外的義務。

[3] 本聲明僅涉及某些特定的“涵蓋的加密資產”,這些資產本身不具備內在經濟屬性或權利,例如產生被動收益或賦予持有人獲得企業未來收入、利潤或資產的權利。

[4] 本聲明僅涉及與協議挖礦(Protocol Mining)有關的涵蓋加密資產交易,而不涉及其他類型的涵蓋加密資產交易。

[5] 本聲明僅總體性地討論“工作量證明(PoW)”機制,而不涉及所有 PoW 的具體變體或特定 PoW 協議。

[6] 協議預先確定獎勵規則。礦工無法改變其獲得的獎勵,獎勵結構完全由協議本身事先確定。

[7] 雙重支付(Double Spending)指同一筆加密資產同時被髮送給兩個收款方的情況,這種情況可能在賬本記錄被篡改時發生。

[8] 例如,在“按份額支付(Pay-per-share)”模式中,礦工根據向礦池貢獻的每個有效份額或區塊獲得報酬,而不論礦池是否成功挖出區塊;在“點對點(Peer-to-peer)”模式中,礦池運營商的角色在礦池成員中分散;而在“比例(Proportional)”模式中,礦工按照其在成功挖掘區塊過程中所貢獻的算力比例獲得獎勵。此外,還有一些混合模式礦池,結合不同的運營方式和獎勵支付方式。

[9] 公司金融部的觀點並不能決定任何特定挖礦活動(如本聲明所定義)是否構成證券的發行和出售。對具體挖礦活動的最終判定必須依據該活動的事實進行分析。當事實與本聲明所述存在差異時 — — 例如礦池成員如何獲得報酬、礦工或其他人員如何參與礦池、礦池運營商實際從事的活動等 — — 公司金融部對特定挖礦活動是否涉及證券的發行與出售的觀點可能有所不同。

[10]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328 U.S. 293 (1946)。

[11] 參見美國最高法院在Landreth Timber Co. v. Landreth, 471 U.S. 681, 689 (1985)案中所指出,判斷某種未明確包含在《證券法》第 2(a)(1)條“股票”定義中的工具或某種不尋常工具是否屬於證券的恰當標準,應當採用Howey案確立的“經濟現實”測試法(economic realities test)。在分析某工具是否為證券時,“應忽略形式而關注實質”(Tcherepnin v. Knight, 389 U.S. 332, 336 (1967)),且“關注交易背後的經濟實質,而非工具的表面名稱”(United Housing Found., Inc. v. Forman, 421 U.S. 837, 849 (1975))。

[12] Forman 案,421 U.S.判例第 852 頁。

[13] 例如,參見 SEC v. Glenn W. Turner Enterprises, Inc., 474 F.2d 476, 482 (9th Cir. 197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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