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T生成「吉卜力風格」圖像不侵權,宮崎駿維權都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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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氪
05-06

OpenAI的GPT-4o因其精準生成吉卜力動畫風格的圖像能力引發熱議,用戶通過輸入簡單指令即可復現標誌性的柔和色調與奇幻場景。創作者們將《指環王》等經典IP轉化為吉卜力畫風的二創作品在社交平臺病毒式傳播,雖然展示了AI的技術潛力,也掀起關於“風格模仿是否構成侵權”的法律爭議。

過去一年,AI領域出現了多起引人關注的法律案例:

某智科公司AI平臺因未屏蔽用戶上傳的奧特曼訓練圖片及生成的侵權內容,被判構成幫助侵權,賠償3萬元;某公司複製抖音變身漫畫特效模型結構與參數,因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160萬元;在"幻之翼透明藝術椅"案例中,豐某某僅通過簡單提示詞生成圖片後起訴朱某某抄襲設計,但法院裁定AI生成內容因缺乏"獨創性智力投入"不構成受保護作品,駁回了豐某某的侵權主張。

這些案例的判決基本原則是什麼?我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何應對AI侵權帶來的影響?

當AI能力不斷增強,模仿與侵權、借鑑與複製的界限已變得極其模糊。這場爭議不僅挑戰了我們對"創造力"本質的理解,也考驗著現有版權法律體系在AI時代的適應性。

為深入探討這一議題,騰訊科技《AGI之路》特別邀請了職業藝術家泰祥洲、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劉雲、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昀鍇及騰訊ARC Lab高級研究員趙旺,從藝術創作、法律規範和技術實現多個維度,共同解析AI藝術創作引發的複雜挑戰。

核心觀點:

  • 法律保護所謂的“藝術風格”嗎?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而不是抽象的'思想'或'風格'。風格更多地被認為是個人審美的偏好或傾向,屬於思想層面。單純模仿或學習吉卜力畫風,通常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 AI開發者用未經授權的數據進行訓練,侵權嗎?

AI訓練需要海量數據,傳統的“先授權後使用”原則已不合時宜。國內缺乏相關立法和豁免機制,而類似小紅書畫師維權案已有先例。雖然AI企業普遍採取“先用後論”策略,但這種做法還是存在法律風險。

  • 發生AI侵權,誰該擔責?

以“吉卜力風格的《指環王》”為例,模仿畫風風險較小,但使用其故事情節和角色可能構成侵權。侵權訴訟的潛在被告包括用戶、AI平臺和傳播平臺。

實踐中,權利人多起訴AI平臺,但若平臺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且未主動鼓勵侵權,可適用“避風港原則”獲得豁免。

  • 用AI創作,能被稱為真正的藝術家嗎?

創作者的核心競爭力在於思想深度和時代洞察。只要能創作出獨特視角的作品,AI就只是表達工具,而非替代者。

AI創作是自底向上,從像素到語義;人類創作是自頂向下,從意境到細節。AI視所有像素同等重要,而人類會區分細節的輕重緩急。

以下為本次直播精華內容總結(有刪減):

法律保護"風格"嗎?

騰訊科技:一位藝術家通常需要多久才能形成自己的藝術風格?這種風格中又包含了哪些難以量化但至關重要的特質呢?

泰祥洲:我認為,藝術風格的背後其實是一種觀念,它體現了藝術家對整個時代的把握。在把握時代線索時,藝術家需要找到一種超前的形式,具備預知性,這樣才能引發大家的共鳴和感知。

就好比之前流行的科幻小說《三體》,它之所以能成為潮流,是因為它契合了我們這個時代人們對於未知世界的探索和追求。至於宮崎駿的動畫風格,其實已經流行了很多年,按理說可能已經逐漸淡出主流視野了。

但這次 GPT 的出現,反而把吉卜力的風格重新喚醒了。我認為這對宮崎駿這一派系來說,可以說是一種重生。從藝術家的角度看,我覺得這是非常幸運的事情。

騰訊科技: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能夠保護某種“風格”嗎?

李昀鍇: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其實並沒有對“風格”給出明確的定義。不過,根據實踐經驗,可以理解為,風格是某一個藝術家在創作其作品時體現出來的一些固定特徵,比如說,他傾向描繪的事物、傳達的觀點、習慣的配色以及表現手法等與個人審美偏好相關的內容。

同樣,目前的著作權法也沒有特別明確地對風格本身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主要保護的是具體的“表達”,比如一幅畫、一段文字,而不是抽象的“思想”或“風格”。風格更多地被認為是個人審美的偏好或傾向,屬於思想層面。因此,只要沒有固定在具體的作品表達上,只是單純模仿或學習吉卜力畫風,通常並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

騰訊科技: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對於風格的保護有哪些通行的觀點?

劉雲:在國際上,確實有一套比較成熟的分析框架來處理這類問題,我們稱之為“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簡單來說,就是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具體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設立著作權制度,一方面是給予創作者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利,以激勵創造;但另一方面,這些知識最終是要回歸公有領域,供後人學習和借鑑,促進文化傳播的。

在實踐中,就像美國著名大法官漢德所說的那樣,“思想”與“表達”之間的界限往往是比較模糊的,很難劃出一條清晰的界線。比如,假設某個遊戲涉及到“三國殺”(虛擬假設)的規則,單一的基礎規則或設定可能不受保護,但當這些規則、人物特徵、技能效果等元素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整體的遊戲呈現時,這個具體的“表達”就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騰訊科技:AI生成圖像常帶有可辨識的"工具風格",比如一眼能看出是Midjourney還是GPT-4o生成的。這種AI的風格是如何在技術層面形成的?與人類創作風格相比,有哪些本質區別?

趙旺:從2014年深度學習開始之後,AI生成風格的範式都是一樣的,就是從大數據中挖掘計算數學的模式,一方面是數據,另一方面是模型擬合函數的的能力。那時如果生成特定的風格,就需要收集特定數據、訓練特定模型。現在GPT-4o這樣的大一統模型出現,能夠整合不同風格,而不需要對某一種任務或風格做特定設計。

至於跟人類藝術家的具體風格有什麼區別,這是很有意思的問題。

第一點,AI創造的範式是自底向上的,而人類藝術是自頂向下的。AI是從像素開始,逐漸學習局部、直到全局的語義信息;而人類是從最高層的意境逐步解構具體的表達的。對人類來說,細節是有重要程度區分的,而對AI來說,每個像素的重要性都相同。

第二點,AI創造的內容沒有上下文,或者說它的不確定性相較人類而言太少了。這裡不確定性指的是它作為社會和時代的行為主體,缺乏情感和自己的思考。

第三點,人類現在學習創作是高效的,但也是受限的;而AI的學習創作雖然是低效的,卻是可擴展的。人類學生不可能大量完全複製老師的作品,但AI可以穩定生成某種風格。

泰祥洲:藝術作品本質上是和時間緊密相關的,每個時代都有自己普遍通行的藝術範式。例如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時期,光變成了時間的尺度,產生了寫實主義繪畫,這背後是科學和文明。1900年以來,光的認識被二次解構,分割成光子,這時有了點彩畫派、印象派。

所以不論梵高還是莫奈,都是在一個大的科學邏輯下產生的個體分化。藝術家是在自身思想性的基礎上,踩上這種脈搏的。技法本身不太重要,經過長期的訓練都會形成自身嫻熟的風格,這背後的思想更重要。

吉卜力風格究竟是什麼呢?其實宮崎駿做動畫時,一開始真的是拍電影,後來他把電影平面化了,更像像素的方法,把人做的東西換算成計算機語言,因此機器很容易學習,隨著互聯網發展就變成了時代潮流。吉卜力就是在這種平面化、碎片化的基礎上形成的風格。

所以,關鍵在於理解和掌握這個“底層邏輯”。如果我們能真正把握住它,我相信未來的AI工程師,也能在此基礎上創作出更偉大的作品。

騰訊科技:剛剛提到宮崎駿的畫風與機器學習有契合之處,那麼AI是不是更容易習得某些藝術風格呢?

趙旺:宮崎駿的這種吉卜力風格,相當於對真實世界的圖像做了簡化,它的顏色和線條簡單連續、細節也較少,從最基礎的角度來說,這種風格肯定是更容易被AI習得的。

我們真實世界圖像的細節太多、維度太大,生圖就較為困難,比如說Midjourney v5之前,大家可能就會覺得生成的真人圖片手部細節很少、頭髮眼睛很差。

對最新的GPT-4o或者Midjourney v8來說,無論是什麼流派或風格,都不難。難的是超前一步創造新的東西。AI可能可以靠自己的一些湧現能力“創造”,但最終還是跳脫不了原來的數據分佈。

騰訊科技:如果不是AI,而是一個人模仿特定藝術風格(如吉卜力風格)進行商業創作,這是否構成侵權?

劉雲:可能構成侵權。判斷的關鍵在於,其創作的具體作品是否與權利人(如吉卜力工作室)受版權保護的具體作品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如果僅僅是風格相似,但內容、構圖、具體形象等是獨創的或未達到實質性相似,則不構成侵權。

李昀鍇:我補充一個核心概念:著作權法是不禁止模仿的,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鼓勵模仿的;著作權法禁止的是直接複製他人的作品,也就是沒有經過自己創作和理解就照搬別人的具體表達。所以,無論是人還是 AI,在學習和模仿風格的過程中,本身是有法律空間的。

圖片來源:Studio Ghibli

AI開發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騰訊科技:在吉卜力畫風流行的時候,有一則傳言說吉卜力工作室發佈了一則聲明,雖然最終證明這個聲明不存在。如果吉卜力工作室真的發起這樣的侵權訴訟,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

李昀鍇:作為法律人,我關注的核心是:AI 生成的內容和原作的相似點到底在哪裡?就像剛剛討論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體表達,比如龍貓、哈爾等是宮崎駿獨創的形象;但如果只是構圖、圓潤的線條相似,則並不構成侵權。

另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AI的訓練過程。即使最終生成的圖片沒有直接侵權,但如果 AI 在訓練時未經許可就使用了吉卜力的動畫作品作為學習資料,這個“學習”或“輸入”行為本身,是否構成未經授權的複製?這其實是另一個維度的法律問題,需要根據各國的具體法律來判斷。

所以,這個問題我們要從輸出端(生成內容)和輸入端(訓練數據)兩個角度來看。

騰訊科技:訓練一個非常強大的模型的時候,哪些數據能夠被拿來訓練?是否已經有相關規定出臺?

李昀鍇:我國其實比較早就開始關注AIGC的管理了。比如 2023 年出臺的人工智能暫行管理規定裡,就提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要求,如果我們的訓練語料涉及到知識產權,原則上應該獲得權利人的授權或者同意。

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巨大問題的。

首先,AI 訓練需要的數據量極其龐大,像GPT-4的效果,其實已經基本上把網絡上所有可用的數據都爬取、訓練過了,甚至有機構預測到2028年時,所有人類的互聯網數據都會用盡。

我們實際上不可能獲得網絡上爬取的每一張圖片、每一段評論、每一首詩的許可。可以說,傳統的著作權授權體系在這種數據規模下已經顯得不太適用了,如果我們真的嚴格遵守“先授權後使用”的原則,可能很多AI工具就無法發展了。

目前國內沒有特別的人工智能立法,但也沒有法律上的特殊豁免。而且,相關的訴訟,比如小紅書畫師起訴平臺已經出現,說明法律風險是真實存在的。

就我所瞭解的行業實踐而言,現在很多AI開發者和公司,還是處在一個利用制度紅利期的狀態,先將數據拿來用。但風險依然存在,就像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懸在我們每個AI開發者的頭上。

劉雲:目前歐盟人工智能法、國內人工智能管理辦法有提到應當備案說明使用的數據,但目前備案也只是內部備案,沒有明確要求公開。這其實是一個保護期。

但如果未來個人工智能立法落地,把訓練數據的透明度加進去,可能會引發權利人維權。

根據傳統法律,如果用戶協議中規定用戶上傳的內容有授權,無論有償無償都沒有問題;但若是其它平臺上沒有授權的內容,則可能存在問題,需要評估風險。

我的建議是要嚴控輸出,在大模型輸出內容時不要直接侵權。

AI侵權,誰該擔責?

騰訊科技:您會介意把自己的作品交給AI訓練嗎?

泰祥洲:我當然不介意了,我是求之不得的,這就像歌手寫了歌希望被全世界唱一樣。

我覺得吉卜力為什麼能成功?就是因為這些作品很集中,在某一個特定時期產生了大量作品,形成了大量的數據,在這個背景下,就容易被機器學習和傳播。這裡的流量也代表了一種趨勢。

騰訊科技:若將您的作品應用於AI工具,您最不可接受的是什麼?

泰祥洲:最不能接受的是,AI生成作品與我的原作達到極高相似度(例如90%以上),最終卻署了他人的名字。作為個體藝術家,我的創作量是有限的。但反之,如果僅僅是引用我的圖像,並明確註明作者,我完全可以接受。

騰訊科技:有網友創作“吉卜力風格《指環王》”視頻,在社交網絡也有很高的觀看量,是否構成侵權?可能會如何追責?法院審理邏輯會是怎樣?

李昀鍇:此案例涉及多方權利人(《指環王》小說及電影著作權人、吉卜力工作室)。但如前所述,僅使用吉卜力畫風本身,通常不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這方面風險較小。

主要法律風險在於對《指環王》IP的使用,包括故事情節、人物角色等,這可能侵犯原著或電影的改編權。具體侵犯對象需看使用的是小說原創內容還是電影新增內容。

若權利人起訴,潛在被告通常包括:

1、用戶:直接發出指令,主導內容生成。

2、AI工具提供方(平臺):提供生成能力,且可能在訓練階段使用了相關IP元素。若平臺對用戶侵權行為明知或應知,仍提供幫助,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3、發佈平臺(社交媒體等):若導致侵權內容傳播擴大,也可能擔責。

但是在實踐中,因用戶分散、賠償能力有限,權利人往往主要追究AI平臺責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通常適用"避風港原則",重點審查平臺是否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包括:是否明確用戶責任、禁止侵權;有無設置有效過濾機制;是否建立便捷投訴渠道並及時處理;有無主動鼓勵侵權等。若AI平臺盡責則可能免責。

至於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權,比如要求平臺過濾相關關鍵詞,阻止類似內容的生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經濟賠償。

這裡還有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既然平臺在訓練時可能未經許可使用了《指環王》的數據,那平臺是否有義務刪除模型中相關的訓練數據(向量)?從技術角度看,完全刪除或屏蔽模型已經學到的東西是非常困難且成本極高的,法律上目前可能不會強制要求平臺這樣做,更多的是要求平臺在 輸出端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阻止侵權內容的生成。

騰訊科技:那麼平臺應當如何在用戶協議層面去避免責任風險呢?

李昀鍇:關鍵在於協議條款的合規顆粒度。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在用戶協議及相關管理措施中進行設計:

第一,明確規定用戶使用要求;第二,設置過濾措施,過濾引導性、惡意性的內容;第三,合理監控用戶行為,例如對超出規則的賬號進行查封凍結;第四,保留追責權利,面對類似利用"破線詞"突破平臺管轄的惡劣行為,可起訴用戶;第五,正向引導,明確錯誤行為類型。

AI創作:挑戰藝術定義的新維度?

騰訊科技:人類未來的藝術在 AI 的影響下,到底會如何發展呢?AI是否真的在進行藝術創作?

泰祥洲:我覺得人工智能的發展有很多不同的方向,不止是大模型。目前來看,AI 的能力有時還像個小孩子。更重要的是,我其實覺得 AI 仍然是你我這些參與者在其背後引導的結果。

打個比方,如果我們把整個宇宙看作一個巨大的模型,那我們每個人,每個個體,可能都只是其中的一段代碼。我們基於自己這段獨特的“代碼”來進行創作。

所以,我們人類的創作,它既有作為人類的共性,但同時也帶有非常強的侷限性,比如受到我們所處的國家、民族、文化等特定“範疇”的影響。正是這些不同的文化特點,孕育了豐富多樣的藝術形式和風格,無論是文學還是電影,都蘊含著獨特的智慧和風格。AI 學習的正是這些基於特定文化背景產生的模式。

因此,從這個宏觀的角度來看,如果把我們每個人都看作是獨立的“代碼段”,那麼或許有一天,一個能夠學習、整合甚至超越所有這些“代碼段”的 AI,是有機會在創造力上超越我們單個人的。

騰訊科技:若AI能夠批量生產內容,您會擔心收入或作品商業價值受影響嗎?

泰祥洲:我覺得我們需要從一個更未來的角度來看。在我看來,作品本身其實就是一種貨幣,人的智慧也是、代碼也是。有多少人認同,就會產生多少流量,而這個流量最終就會轉化為價值。

人與人、代碼與代碼、企業與企業可能都是通過這種流量來換算,形成一種新的生存狀態。所以面對未來,我們要用一個更大尺度來看,不至於被時代所淘汰。

騰訊科技:面對AI可能取代插畫師等職業的焦慮,以及AI學習速度遠超人類的現實,我們應如何自處?又該如何進行藝術教育?

泰祥洲:針對插畫師的焦慮和藝術教育問題,我們需要回歸藝術的本質。當前的某些藝術教育(如應試體系)可能偏離了培養獨立思想的初衷,更像在訓練"繪畫機器"。

我們應反思人為何創作。即使剝離現代科技,人類記錄、認知、傳播對世界觀察的需求依然存在,這正是創作者工作的根本價值,這一原理亙古不變。

因此,對於創作者而言,核心競爭力不在於繪畫速度,而在於思想深度、對時代的理解與前瞻性,以及能否創作出具有獨特視角和思考的圖像。若能做到這一點,創作者便具有永恆意義,AI將是輔助表達思想的工具,而非替代者。至於那些簡單、重複、缺乏獨特思考的"工業化"繪圖工作,則可能確實適合由AI承擔。

騰訊科技:現在出現了使用Prompt(提示詞)驅動AI進行創作的"AI藝術家",您認為他們能被稱為藝術家嗎?

泰祥洲:在當下"人人都是藝術家"的自媒體時代,稱號本身或許並非關鍵。真正的衡量標準在於其作品能否獲得廣泛且持久的認同(流量),並沉澱為具有長久生命力的價值。歷史會進行篩選,最終被記住的總是少數。

用AI創作的人能否被稱為藝術家,取決於他們最終能否創造出如同經典IP那樣,能夠超越時間、實現價值永恆的作品。

騰訊科技:法律上如何去平衡人類創意和 AI 的無限複製?

劉雲:這確實是極難把握的平衡。

這確實是一個非常難以把握的平衡。從法律的整體框架來看,我認為這裡遵循著一個基本的規律:任何劃時代的技術,都不可避免地會對現有的利益格局產生衝擊,引發博弈。如果一項技術出來沒有人反對,那它很可能就不是真正劃時代的。就像自動駕駛技術,L3級別以上能否獲得完全的路權,至今仍有很大爭議,甚至監管部門都持謹慎態度。

歷史上,類似的博弈一直存在。比如早年數字圖書館興起時,像韓寒等一些作家就曾聯名起訴百度文庫侵權。這種博弈的過程,最終會逐漸達到一個新的平衡點。

對於科技創新者而言,在進行這種可能帶來“破壞式創新”的研發時,本身也需要有預判。創新過程可能會帶來巨大的收益,但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創新可能對某些群體造成的影響。

這些群體的利益,也是我們需要關注和保護的,有時法律甚至會傾向於保護那些相對少數或弱勢的群體。

我們也看到了一些具體的例子,比如最近報道的鄭淵潔先生,他試用AI生成自己風格的作品後,覺得AI寫得比自己還好,甚至因此宣佈停筆。這是一種應對方式。而另一些人,則可能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去起訴。

這些少數群體的敏感反應和行動,也能夠推動社會形成一種共識:當技術創新帶來巨大收益時,也需要考慮如何反哺那些可能受到衝擊的傳統創作者。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共同呼籲、共同進步。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騰訊科技”,作者:曉靜、紫嫣,36氪經授權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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