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出臺的法案,25年實施,港府別半場開香檳,大概率會有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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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
06-05

我看了一下人心惶惶的各位,我還是說一嘴新加坡的《Guidelines on Licensing for Digital Token Service Providers》 (DTSP) ,其實這個法案早在2022年的時候就出臺了,也是一直拖到2025年6月30日才“正式實施”

進入正題前,免責聲明:我這個只是概覽而已,不為以下的言論負法律責任,請麻煩諮詢專業的律師

大家主要關心的幾個點:

1. In or From Singapore

不論你是否服務新家坡用戶,也不論是否在新加坡設立實體,也可能被認定為“在新加坡或從新加坡提供服務”,因而納入監管:

a.核心開發/運營團隊位於新加坡;

b.服務器或託管系統設在新加坡;

c.營銷活動明確面向新加坡客戶;

d. 接收來自新加坡用戶的資金或資金

換句話說只要在新加坡或向新加坡用戶提供DTSP範圍的服務都需要申請牌照

2. 適用服務範圍(Covered Digital Token Services)

簡單來說只要是跟“交易”相關的都不行

a. 發行或安排發行數字代幣(Issuance or Arranging Issuance) - 為他人創建或發行數字代幣,包括 IDO、Launchpad、代幣生成事件(TGE)等。

b. 數字代幣託管服務(Custody Services)

持有或控制客戶的數字代幣,包括冷錢包和熱錢包服務。

向客戶提供安全存取其資產的接口或系統。

c. 經紀、撮合與交易安排服務(Brokerage / Matching / Exchange Services)

運營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訂單簿、交易撮合服務(包括 OTC、DEX Aggregator)。

表現形式:提供交易平臺界面(UI/UX)協助買賣雙方達成交易。

d. 轉移或支付服務(Transfer Services)

協助客戶轉移代幣(即作為中介參與交易或跨鏈橋轉賬)。

包括支付網關、橋接協議、錢包提供的“代客轉賬”功能。

e. 驗證和治理服務(Validation / Governance Participation)

代表客戶參與節點驗證(例如以客戶名義 staking)、運行 validator 節點、或者參與鏈上治理投票。

涉及從 staking 或治理中收取收益或報酬的行為。

d. 支持託管的技術服務(Technology Enabling Custody)

提供託管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或技術支持(如 MPC 錢包服務商、密鑰託管、託管 API 開發商)。

儘管不直接控制資產,但技術在資產控制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也算在內。

3.不需要牌照的服務

a. 純技術諮詢(Pure Advisory / Consultancy)

例如:項目設計、代幣經濟模型諮詢、法律結構建議、產品設計指導等;

只要你不參與實際託管資產、代為發行或執行交易,就不會被視為 DTSP;

MAS 指出,僅提供“建議、顧問服務”不構成受監管活動。

b. 營銷推廣(Marketing / Publicity Services)

包括社群管理、廣告投放、品牌設計等;

即使你幫助一個 Web3 項目在新加坡做市場推廣,只要你不涉及資產流通、交易撮合或代幣管理,一般情況下是不涉及監管的;

但如果你直接代客戶安排代幣銷售/分發或轉移,則可能觸發監管義務。

免責聲明:我不為以上的言論負法律責任,請麻煩諮詢律師

最後,港府也先別半場開香檳,我猜大概率會有反轉,至少技術支持的服務商這裡應該會放寬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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