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夢想成為數位金融的領導者…閔炳德議員的《數位資產基本法》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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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病德議員於10日代表提出《數字資產基本法》,為韓國數字金融的未來提供了制度性轉折點。共有30名議員聯合發起這項法案,強調這不僅僅是一項法律制定,還將成為韓國在全球數字經濟中跨越成為領先國家的基石。

民議員表示,在提出法案之前,他於4月初擬定草案,並與業界、學界和法律界專家進行了三次公開審查,同時還融入了大選期間數字資產委員會討論的內容。他解釋稱這是"反映創新市場聲音後調整的成果"。

分散的法律整合為一體...同時完善監管和推動產業發展

《數字資產基本法》源於這樣的問題意識:儘管區塊鏈和AI融合的數字資產正成為連線全球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基礎設施,但國內卻缺乏系統性的綜合法律。其目的是明確定義數字資產及數字資產業的概念,消除法律不確定性,使產業主體能夠穩定地開展業務。

民議員表示,"數字資產不再是邊緣的實驗性手段,而是區塊鏈和人工智慧技術融合的全球經濟核心基礎設施"。據他介紹,截至2025年6月,全球數字資產市場規模約為2.5萬億美元(約合3333萬億韓元),較2020年增長了3倍多。他指出,美國、歐盟、日本等主要國家正在引導數字資產發行、流通和交易的制度化,而韓國仍停留在以資產保護為中心的第一階段法律。

此外,該法案還設計了可以吸收和整合現有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和特定金融資訊法的框架。民議員解釋說,"如果這部法律透過,現有的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將變得不必要,特金法中的反洗錢規定也可以整合到這部法律下"。

從數字資產定義到業務範圍分類...提供產業設計藍圖

首先,法案明確了數字資產和數字資產業的定義和適用範圍。民議員表示,"這項法案採用了數字資產而非虛擬資產的稱呼","因為'虛擬資產'這個詞可能會帶來負面印象,為了明確其作為實際資產的本質,我們使用了'數字資產'這一術語"。

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為"以分散式賬本數字形式表示的、可交易或轉讓的經濟價值",並將其分為資產掛鉤型數字資產(穩定幣)和普通數字資產(模因幣、實用幣等)。

在韓國發行數字資產時,需向金融委員會提交發行申報書並獲得批准。對於比特幣等在海外發行且沒有發行主體的數字資產,雖然免於提交發行申報書,但國內交易所若要上市,則需經過交易支援審查。民議員解釋說,"這看起來可能對韓國內部發行人不利,但金融委員會的批准有助於確保該數字資產的可信度"。

數字資產業被劃分為10種業務型別,併為每種業務型別設定了不同的准入要求,包括許可、註冊和申報等。關於設立"其他數字資產相關業務",他解釋道:"數字資產業是一個極具創造性的領域,新的業態隨時可能出現,因此我們設定了這一包容性條款"。

法案沒有設定兼營限制,使銀行、保險等傳統金融機構,以及平臺企業和普通企業都可以從事數字資產業務。透過允許產業間融合,還可以與遊戲、文化、農漁業等多個領域實現連線。

民議員指出,"不確定的法律是產業發展的最大障礙","在可能隨時進監獄的恐懼中,產業是無法成長的"。他補充道,"數字資產業是以創造性為核心的領域,我們需要建立一個基於可預測性和系統安全性的環境,讓民間能夠自由地進行創新"。

明確自有資本5億、防範破產要求...制定本土穩定幣標準

其次,法案對資產掛鉤型數字資產,即穩定幣,引入了預先許可制。法案將其定義為"與韓元或外幣價值掛鉤且保證可退款的數字資產"。

發行資產掛鉤型數字資產需獲得金融委員會的預先許可,發行主體的形式不限於股份公司或非營利法人。發行要求包括必須是在韓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且擁有5億韓元以上的自有資本。

考慮到退款保證是關鍵,為保護投資者,必須提存"準備金"。法案將準備金標準委託給總統令,並在法律中明確了"破產隔離"條款,即使發行主體破產或進入重組程式,準備金也將得到保護。


◎ 資產掛鉤型數字資產發行人資格要求

1. 必須是在韓國境內成立的法人
2. 具備5億韓元或總統令規定的金額以上的自有資本
3. 具備保護使用者、執行業務所需的充分專業人員和計算機設施等物理設施
4. 滿足總統令規定的財務健全性標準
5. 具有合理且適當的退款方法和退款準備金等計劃
6. 具有合理且健康的業務計劃
7. 高管符合第36條規定
8. 主要出資者具備充分的出資能力、健康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


民病德議員辦公室解釋說,"由於數字資產基於分散式賬本,具有高系統穩定性,且透過準備金等方式保證可退款,因此自有資本的重要性相對較低"。

數字資產基本法降低了發行主體的門檻,同時透過自有資本和準備金要求、破產隔離等核心安全措施,平衡了監管和創新。

不過,預計政府內部對未限制發行主體存在不同意見。

總統室政策室長金容範過去曾作為HT開放研究代表提出過包括民間金融科技企業在內的"韓國式原幣穩定幣模式",但韓國銀行行長李昌龍表示,"非銀行機構的無節制發行可能會損害貨幣政策的有效性"並表示擔憂。

"政策由政府,上市由協會"……透過三軸分離加強行業自主性和制衡體系

第三,透過在總統直屬下成立"數字資產委員會",實現國家層面的戰略培育和政策協調。該委員會設計為民間委員佔三分之二以上,以同時確保政策一致性和民間專業性。

同時,以金融委員會為中心引入許可、註冊、申報制度,明確進入壁壘,制定經營行為原則和內部控制標準,提高行業的健全性和透明度。

此外,還成立了數字資產行業協會作為自律監管機構,執行交易支援、上市審查、市場監測、不正當交易監管等功能。民議員表示,透過這一舉措"加強行業自主性和責任,建立健康生態系統"。

民議員表示,"總統對這一領域非常關注,政策室長也有行業經驗,因此可以快速推進",對總統直屬"數字資產委員會"能夠迅速成立充滿期待。

此外,關於數字資產行業協會,他補充說:"現有交易所協議體DAXA以交易所為主,存在利益衝突可能性,因此需要以協會為中心的上市適格性評估和市場監測功能"。

數字資產委員會、金融委員會、數字資產行業協會的職能被劃分為政策、監管和自律監管。民議員解釋說:"數字資產委員會直屬總統負責政策協調,金融委負責許可和監管,協會負責上市審查和監管","各機構職能分離,在制衡和平衡中可以有效運作制度"。

此外,法案嚴格禁止利用未公開資訊、操縱市場價格、不正當交易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並可實施罰款和刑事處罰等強力制裁。同時,為確保數字資產業者的計算機安全,明確規定了首席資訊保安官(CISO)指定、訪問介質控制、防駭客措施、保險或共濟會會員義務等,為基於技術的行業特性提供了保護措施。

民議員表示,這項法案不僅僅是監管,還旨在將數字資產作為新的增長動力,保護金融主權,並透過建立以原幣為基礎的數字資產生態系統,在制度上支援民間的技術力量和創新能力。

他強調:"這部法律不是簡單的監管,而是產業發展的護欄","透過明確監管,我們將在全球數字資產市場獲得主導權,保護國民和投資者,同時努力躋身全球數字經濟強國G2行列"。

美國透過FIT21法案為數字資產建立全面監管框架,而盧米斯-質利布蘭德法案和穩定幣法案規定了與鎂等實物資產1:1掛鉤、100%準備金持有、保證贖回權等核心要求。發行主體僅限於聯邦銀行或州許可機構,準備金限定為現金、國債、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小規模發行可透過州許可,但超過一定規模則直接由美聯儲或OCC監督。演算法型穩定幣被分類為1-2年後禁止或另行立法審查物件。

歐盟透過MiCA規定將穩定幣分為電子貨幣籌碼(EMT)和資產參考籌碼(ART)進行監管。EMT僅限於單一法定貨幣掛鉤,只有獲得歐盟許可的電子貨幣機構或銀行可以發行;ART則與多種貨幣或資產籃子掛鉤,需要額外許可和資本要求。特別是對於超過一定交易規模的重要穩定幣,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將直接監管,並明確規定了贖回權、準備金分離、白皮書公開義務。

日本透過修訂資金結演算法,將穩定幣發行限制為銀行、信託公司、資金轉移業者等,並強制要求全額實物資產準備金和1:1贖回可能性。原則上禁止外國穩定幣在國內流通,即使最近部分解禁,仍適用極其嚴格的審查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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