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對數字資產轉移徵收2-5%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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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資產正成為越南最熱門的領域之一,尤其是在財政部發布《個人收入法》(PIT)修正案草案後,該修正案增加了一項規定,即對次數位資產轉移的價值徵收0.1%的稅。然而,這一觀點遭到了許多專家的反對。

越南稅務顧問協會(VTCA)執行委員會委員阮文德先生認為,對資產等數位資產徵稅並不合適。他認為,根據2015年《民法典》第115條,數位資產的性質是資產,類似車輛牌照、資產租賃權或資產使用權。因此,稅務看待也應基於其性質,而不是按照證券模式進行「分配」。

為什麼要改變數位資產的課稅方式?

分析認為,目前數位資產交易需繳納10%的增值稅,而證券或資本出資則無須繳納該稅。這體現了市場不均衡,如果繼續照搬該政策,可能會扭曲市場。

Duoc先生舉例:轉讓車牌域名資產租賃時,轉讓人必須繳納兩種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主,稅率為2%;對於超過2,000萬越南盾的收入,稅率為5%。因此,他建議,數位資產更合理的稅率應在2%至5%之間。

此外,他也點擊,稅收徵管應以實際收入為依據,而非僅以交易金額計算。由於數位資產市場波動較大,風險較高,許多投資者已經遭受了重大損失,但按照現行方法仍需納稅。

對數位資產轉移徵稅的兩種選擇

阮文德先生提出了兩個具體方案:

  • 方案一:對轉讓總價值徵收2%的稅率,或對超過2000萬越南盾的部分徵收5%的稅率。此方法類似於車牌或域名的稅率,易於實施,且適合越南的實際情況。

  • 方案二:以收入(收入減去支出)課稅,稅率為17%或20%,與企業家庭申報稅或轉移資本類似。

不過,他表示,方案 1 更為可行,因為數位資產交易與證券非常相似,更容易管理,對稅務機關也更透明。

國際經驗

在美國、英國、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許多已開發國家,投資者無需就全部轉讓價值納稅,而只需就實際收益納稅。例如:

  • 美國對短期投資徵收10%-37%的稅,對長期投資徵收0%-20%的稅。

  • 他的基準利率為 18%,隨著利率的提高,利率上漲24%。

  • 德國和奧地利徵收約27.5%的關稅。

這表明,國際趨勢往往是對收益徵稅,而不是像越南那樣直接對交易價值徵稅。

資料來源: 提議對數資產轉移徵收 2-5% 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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