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這些案例,來看看今年各地法院對涉幣類案件的最新看法。
作者:黃文景,乾子涵,曼昆區塊鏈法律服務
近年來,隨著美國、香港等地區對加密貨幣的開放政策及國內區塊鏈技術的逐步探索,全球加密貨幣浪潮持續升溫,許多金融機構、傳統資本甚至個別政府部門也已經認同加密貨幣的資產及投資屬性,不再單一的將加密視為空氣騙局。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人們也躍躍欲試,許多人受朋友、親戚 “炒幣暴富” 故事的吸引,紛紛嘗試參與加密貨幣交易。
自 2021 年 “924 公告” 將加密貨幣交易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在政策層面上並未鬆動。但四年後的今天,政策與司法的溫差正在顯著。一方面,監管口徑依舊嚴格;另一方面,一線城市法院已經開始在民事裁判中嘗試分層處理加密貨幣相關糾紛,部分支持相關民事請求,體現出 “審慎接納” 的趨勢。
今天我們就通過分析這些案例,來看看今年各地法院對涉幣類案件的最新看法。
(溫馨提示: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法院判案時會參考過往判例,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
借 u 不還?法院判你還!
2024 年 6 月及 2025 年 1 月,文某分別向毛某借款 6500u 及 14400 元用於炒幣,毛某答應了借款並且分多筆轉賬至文某 U 幣賬戶。所謂借 u 容易還 u 難,毛某多次催告文某還 u 無果後,拿著借條,將文某訴諸法院。【案號:(2025)浙 0109 民初 4938 號】
杭州市蕭山區認定雙方的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並判令文某需歸還毛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在曼昆律師看來,這算是近年來比較大膽的司法裁判,承認了借 u 的效力,判決中將 6500u 按照當時的匯率 1:7.3 計算法幣價格,判令文某返還對應價格的人民幣,比起前些年判令駁回或是直接不予立案的情況,本案中的法院對加密貨幣的態度有所改觀。
成功買幣後,我想僅退款可行麼?不行!
在過往的一些司法案例中,我們有看到一些法院認定涉幣類的交易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已經完成的涉幣交易,需要返還。
這樣的背景下,有些成功購買了加密貨幣的買家動了歪心思,想要把購買加密貨幣的轉賬包裝成借款、被騙等形式向法院起訴試圖矇混過關,但現在已經不比當年,很多法院其實已經具備了區塊鏈轉賬的一些相關知識,甚至深圳法院小程序上,已經有了區塊鏈證據核驗的服務。
下面分享兩個最新的案例,看看想要僅退款的買家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 案例一:(2025)豫 9001 民初 3862 號
案件事實:2023 年 2 月 2 日,鄭某通過微信向趙某轉賬 10000 元,向法院起訴並主張為借款,要求趙某歸還本金。趙某辯稱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稱該 10000 元是鄭某購買 2100 個 USDT 虛擬貨幣(單價 7 元,總價值 14700 元)的部分款項,剩餘 4700 元未付,且已通過 “益生態平臺” 交付 USDT。
法院認為:鄭某僅提供微信轉賬記錄,未能證明借貸關係成立。趙某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 10000 元系購買 USDT 的款項,且已交付 2100 個 USDT,結合案件背景,法院認為借貸關係不成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髮〔2021〕237 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57 條,虛擬貨幣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相關民事行為無效,損失由當事人自擔。
律師點評:本案中,原告在支付部分交易對價後,試圖以 “借貸糾紛” 之名主張返還,屬於典型的 “反悔式維權”。
法院釐清事實背景後,未支持其主張,體現出對虛擬貨幣實際交易意圖的識別與事實查明能力的提升。
- 案例二:(2024)浙 0122 民初 4242 號
案件事實:原告王某稱受被告李某誘導參與虛擬貨幣 USDT 投資,2021 年間通過各種方式向被告轉賬共計 76 萬元,委託其購買 USDT。被告李某在收到款項後,將部分資金轉賬給案外人周某、華某等人用於購買 USDT。
原告主張被告未實際購買 USDT,平臺賬戶變動係數據修改所致,要求返還款項及利息。法院查明,原告委託被告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委託合同關係,但因虛擬貨幣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合同被認定無效。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系委託合同糾紛,原告王某委託被告李某購買 USDT,參與虛擬貨幣投資屬非法金融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被告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收到原告款項後向第三方轉賬購買 USDT,原告未能證明被告修改平臺數據,未支持其返還主張。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無效後,行為人應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但被告未從中獲利,且款項已用於購買 USDT,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原告訴求,故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這個案子中王某先是聲稱自己被騙買 u,又說平臺數據被改 u 沒到帳。這套組合拳下來泰森估計都有點蒙。被告只是幫王某買了個 u,也沒有從中獲利,卻要返還原告 76 萬鉅款,面臨謂錢幣皆失的局面。
但好在法院弄清案件事實後,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這是兩個典型的買賣 u 的案例,一個直接向 u 商直接購買,一個是委託他人間接購買,拋開加密屬性不談,實際上就是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和一個委託合同。我們可以看到,雙方自願成功交易的情況下,雖然涉及加密貨幣交易的合同無效,但法院也會通過核查交易背景、雙方的證據材料、雙方對加密貨幣的瞭解等方式查明事實、還原交易本質,靈活的運用相應法條來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故,成功交易後買家想通過各種案由(不當得利,借款合同糾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等)單方面要回法幣,想要僅退款,0 元購的朋友還是省省力氣吧。
不是說風險自擔嗎?法院怎麼支持退款了!
- 案例一:保本承諾構成責任
案件事實:2023 年 9 月起,被告汪某以在某交易所投資泰達幣(USDT)可獲高額回報為由,誘導原告投資,並於 9 月 19 日、10 月 21 日、11 月 15 日出具《保證書》,承諾若投資失敗賠償本金及收益。原告向被告及指定賬戶轉賬 158.99 萬元,被告為其購買了價值 160 萬元的 USDT。2024 年初,交易所停止交易,原告追索本金未果,被告僅歸還 53.82874 萬元,剩餘 105.16126 萬元未還。【(2025)浙 0127 民初 331 號】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委託被告汪某投資泰達幣(USDT),因虛擬貨幣不具法償性,交易違反金融安全及公序良俗,屬無效合同。原告應對投資失敗承擔不利後果,但被告通過《保證書》承諾賠償本金及收益,誘導原告投資,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被告對剩餘投資款 105.16126 萬元承擔 60% 的賠償責任,即 63.096756 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律師點評: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原告委託被告投資加密貨幣未盡審慎義務具有一定過錯,而被告誘導投資佔主要責任,最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被告承擔 60% 本金的責任。
- 案例二:收錢不給幣,法院支持退款
案件事實:本案涉及原告徐某與被告何某之間的合同糾紛,核心事實圍繞 2023 年 7 月原告向被告轉賬 10000 元的用途及後續爭議。原告主張該款項是為被告推薦高收益股票投資的服務費。被告堅稱 10000 元系原告通過 CG 平臺購買虛擬幣(CG 幣)用於賭球。【(2025)粵 0104 民初 16716 號】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股票投資服務費缺乏充分證據,僅有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存在炒股服務協議。被告承認收到 10000 元並稱系虛擬幣交易,但該交易違反我國金融政策,屬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被告無法證明已交付虛擬幣且平臺已無法登錄。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被告退還 10000 元。
律師點評:這是上面案例所謂 0 元購的反例,所謂賣家只收錢不給幣也是不行的。
- 案例三:事後承諾有效
案件事實:原告易某與被告沈某為多年朋友,易某從事對烏克蘭的對外貿易,因俄烏戰爭導致匯款困難。2023 年 6 月,被告沈某向易某推薦 “靠譜” 的匯款代理渠道,介紹案外人鍾某,稱其在迪拜有合作人處理貿易款匯款。6 月 27 日,易某按鍾某要求,通過其在烏克蘭的員工 “大志” 將 43000 美元轉為 USDT 虛擬幣轉給鍾某,欲兌換成人民幣回國,但未收到款項,鍾某隨後失聯。易某於 6 月 29 日赴湖州與沈某當面溝通,7 月 3 日凌晨,沈某承認曾 “打包票” 保證資金安全,同意承擔 16 萬元責任,先付 6 萬元,餘款三個月內付清,但至今未支付。【(2024)浙 0502 民初 3012 號】
法院認為:原告易某與被告沈某形成中介合同關係,沈某介紹鍾某為易某提供匯款代理服務,易某將美元轉為 USDT 虛擬幣交由鍾某兌換人民幣。因虛擬貨幣交易違反中國外匯管理制度及公序良俗,該中介合同無效。然而,沈某在 7 月 3 日溝通中承諾支付 16 萬元並約定付款時間,形成新的有效合同,該承諾獨立於無效中介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應受法律保護。沈某未按約履行,構成違約,須支付 16 萬元及對應利息。
律師點評:私下進行外匯兌換是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在本案中,法院支持退款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被告承諾還款。
律師小結
從 2025 年若干判例來看,儘管監管政策依舊維持 “非法金融政策” 的定性,但部分法院已在具體案例中展現出更細緻的司法判斷:
- 若加密貨幣已完成交付,買家因價格波動等因素主張返還,法院傾向駁回。
- 若一方未完成履行交付義務,法院則支持退款。
- 若一方存在有道投資、承諾保本等過程行為,法院亦可能依據《民法典》公平原則酌情判責。
從這些判例中,我們能感受到司法機關正在嘗試在合規底線與現實交易之間尋求更推山的裁判平衡。
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在參與交易時,仍應當強化風險意識,明確責任邊界。必要時可以通過合同、書面溝通記錄固定雙方交易過程,明確交易實質,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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