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發佈的第27號通函中,國家銀行要求5億越南盾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國內匯款交易必須向反洗錢部門報告。
預防和打擊洗錢的報告要求
27號文在繼承09/2023號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修改補充了多項內容,消除了報告主體和管理機構在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困難和障礙。
在最近發佈的第27號通函中,國家銀行要求5億越南盾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國內匯款交易必須向反洗錢部門報告。
涉及越南境外機構的金額為 1,000鎂或以上的匯款交易也需要報告。
攜帶價值4億越南盾以上的白銀、白金、寶石等必須向海關申報。
通知還規定了攜帶超過規定限額的外幣現金、越南盾現金、貴金屬、寶石出入境時應向邊境海關出示的價值和文件。
因此,貴金屬(黃金除外)和寶石的價值為4億越南盾。同樣,轉讓文書的價值也為4億越南盾。
出入境時須向邊防海關申報的外幣現金、越南盾現金和黃金的價值,應符合國家銀行現行關於攜帶外幣現金、越南盾現金和黃金出入境的規定。
《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為確保報告主體有時間做好適當實施《通知》有關內部規章制度、風險管理流程、報告表式和報告要求等調整的準備,《通知》對部分內容增加了過渡性規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報告實體負責完成內部規章制度和風險管理流程的調整和更新,並必須擁有一套軟件系統來掃描和過濾黑名單、警告名單、政治影響力個人名單,並監控交易以發現和警告可疑跡象,適用於預防和打擊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資助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