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ogenic首席法律長 Ashley Ebersole 表示,現實世界資產 (RWA) 的主要限制因素是監管參與而不是技術,而這種動態在美國正在改變。
埃伯索爾於 2015 年初加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並在該機構早期的內部工作組中負責加密貨幣和證券法在基於區塊鏈的資產中的應用。
證券監理機構於2017年發布了DAO報告,聲明其對符合證券定義的代幣擁有管轄權。此後,監管機構採取了以執法為主導的方式,幾乎沒有給與業界持續對話留下任何空間。
「在DAO報告發布後的兩年裡,我們採取的主要是執法行動。我原本以為在我任職期間,政策制定方面會更加多元化——但這種情況並沒有發生,」他告訴Cointelegraph。
埃伯索爾表示,在他離開該機構後,這種態度變得更加強硬,就在加里·根斯勒於 2021 年 4 月接任局長之前不久。在私人執業期間,他繼續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保持聯繫,直到後來工作人員被勸阻不要與加密貨幣公司互動。
溝通障礙導致公司難以設計符合法律規定的 RWA 產品,並延緩了目前正在投入生產的鏈上證券模型的開發。

合規的風險加權資產(RWA)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代幣化現實世界資產市場正在快速擴張。渣打銀行預測,2028年,非穩定幣現實資產的價值可能達到2兆美元,主要得益於代幣化股票、基金和其他傳統金融工具向區塊鏈的遷移。

各大金融機構正為這項轉變做好準備。據報道,貝萊德正在探索代幣化以實現基金基礎設施的現代化,而摩根大通已在以太坊上推出了代幣化貨幣市場產品。
「合規地進行代幣化和發行代幣化資產是有正確方法的。這完全可以做到,」埃伯索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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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的其中一種模式涉及股票代幣,其功能類似於存託憑證。當用戶購買代幣時,相應的股份將由受監管的清算經紀商取得並持有,同時鑄造代幣以代表該股份的合約權利。
「它歸你所有。它是在購買時鑄造的,它代表了同時購買的股票的合約權利,」埃伯索爾說。
“而且你還能獲得股息、投票權以及作為股東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因為你就是股東。”
埃伯索爾表示,這種方法與其他代幣化股票產品不同,後者提供價格曝險但不賦予所有權。在那些情況下,股票代幣作為合成工具,追蹤股票價格,但不賦予股東權利或對標的資產的法律索賠權。
這種區別在今天仍然適用。 7月下旬,Robinhood推廣了與OpenAI掛鉤的代幣化投資產品。這家私人公司公開聲明與該產品撇清關係,並表示任何股權轉讓都需要獲得批准,但最終並未獲得批准。
RWA代幣化失效之處
人們對代幣化風險加權資產(RWA)的興趣正在加速增長,但埃伯索爾警告說,這並不能消除證券監管的地域限制。實際上,許多RWA專案都會遇到法律和管轄權方面的限制。
即使區塊鏈基礎設施不受國家法律約束,證券法仍具有國家層級的約束力。符合美國要求的風險加權資產(RWA)結構並不能自動適用於歐盟或亞洲市場,因為這些市場適用不同的授權、揭露和分銷規則。
「我們聽到的關於代幣化RWA計畫的最大難題是,如果你想以完全合法的方式進行這些資產的運作,就必須遵守一系列錯綜複雜的法律要求,」埃伯索爾說。 “這在美國是如此,在全球範圍內則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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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分散化促使許多平台轉向區域性服務。 Robinhood 的代幣化服務僅限於歐盟用戶。它允許交易代幣化的美國股票和交易所交易產品,但並未賦予用戶對標的股票的直接所有權。相反,這些代幣的價格與公開交易證券的價格掛鉤,並根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II》(MiFID II)作為基於區塊鏈的衍生品進行監管。

收益是RWA代幣化經常遇到監管摩擦的另一個領域。 Ebersole指出,監管機構對持有者自身行為(例如參與交易驗證)產生的收益和僅持有代幣而被動獲得的收益進行了嚴格區分。
他說:“如果你購買的資產本身就具有收益率,僅僅因為持有它就能獲得收益率,監管機構仍然會將其視為證券的標誌。”
這種差異已經影響了執法決策,並持續影響代幣化產品的架構。儘管在現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領導下,關於質押和其他收益形式的監管觀點有所轉變,但埃伯索爾表示,根據現行法律,固有收益仍然是一個敏感的觸發因素。
RWA(風險加權資產)成長背後的監管轉變
風險加權資產(RWA)的實際轉變源自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該行業監管方式的改變。在根斯勒領導的SEC執法力度加大的時期,工作人員被勸阻不要與加密貨幣公司接觸,導致潛在的發行方即使試圖在現有證券法框架內運營,也難以找到構建合規鏈上產品的可行途徑。
隨著該機構展現出更大的開放態度,這種立場已開始軟化。埃伯索爾指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領導層的變動,包括保羅·阿特金斯的上任,促使該機構將區塊鏈技術視為具有證券市場潛在應用價值的基礎設施,而非固有的監管風險。
「現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與業界進行大量溝通,並表示:『來告訴我們,如果你們想做我們正在做的事情,你們會怎麼做?』」艾伯索爾說。
在這種環境下,即使跨境分銷和收益型設計方面仍然存在法律摩擦(這些設計仍然可能引發額外的證券義務),透過受監管的中介機構和託管安排構建的代幣化股權等合規模型也可以從概念走向生產。
現有的證券法繼續管轄風險加權資產,但埃伯索爾認為,從單純的執法立場轉向其他立場,並不排除監管機構和市場繼續努力彌補剩餘漏洞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定更有針對性的規則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