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新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另外,2025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也已正式施行。這兩項規定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涉數字權益糾紛司法處理的新框架。本文將結合這兩個新規,探討其對加密貨幣類民事案件審理可能產生的深遠影響。
作者:邵詩巍律師
新規速覽:明晰管轄,規範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明確了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轄區內 “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等第一審案件。這從程序上為相關案件指明瞭專業化的受理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增加第一級案由 “第六部分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這從實體上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類糾紛提供了獨立、明確的立案指引。

制定背景:回應數字時代的司法需求
本次修訂是司法體系對數字經濟高速發展的主動回應,邵律師認為,加密貨幣相關糾紛的司法困境是推動規則完善的重要現實動因。
儘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已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但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涉加密貨幣案件長期面臨 “性質認定不一” 與 “裁判尺度不一” 的雙重困境。
一方面,案件常被勉強歸入傳統 “合同糾紛”“不當得利” 等案由,審理缺乏針對性;另一方面,不同法院對合同效力、財產屬性與價值認定的裁判分歧較大,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此次增設獨立案由,並明確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正是為了系統性地回應這些突出問題,旨在為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新型數字權益糾紛提供清晰、統一的訴訟指引與專業化審理路徑,確保案件分類科學、審理規範。
涉加密貨幣民事案件的現狀與核心爭議
儘管在刑事領域,比特幣、泰達幣(USDT)等主流加密貨幣作為 “財物” 受刑法保護已形成共識,但在民事領域,審理則更為複雜。法院普遍承認其 “虛擬財產” 屬性,但同時嚴格貫徹關於禁止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政策,導致審理陷入多重爭議,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也相當普遍。
從我們律所近年接觸的案件情況來看,涉加密貨幣類民事糾紛呈增長趨勢,主要集中於以下幾類:

- 委託投資理財糾紛:此類糾紛數量最為突出。典型爭議集中於受託方未按約定進行投資操作、前期承諾的保本付息無法兌現,以及投資盈利後的分成爭議等問題。
- 買賣合同/場外交易(OTC)糾紛:常見的矛盾表現為一方支付法幣後未能收到約定的加密貨幣,或一方交付加密貨幣後對方拒絕付款,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因幣價劇烈波動而引發的單方面違約。
- 借貸糾紛:以加密貨幣作為出借標的的借貸糾紛近年來顯著增多。出借人通常要求借款人返還法幣本金及利息或等值的加密貨幣,而借款人則常以合同違反政策為由主張無效,並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 權屬與侵權糾紛:此類案件案情往往更為複雜。主要涉及加密貨幣錢包被盜、私鑰丟失或洩露後的資產追索,以及在婚姻關係解除、繼承等情形下,對相關加密貨幣資產的分割與確權爭議。

從上述案件類型不難看出,涉加密貨幣民事糾紛並非單一法律問題,而是交織著政策背景、交易細節與當事人過錯的等的複合型爭議。表面看是合同、借貸、侵權之爭,實質上卻都繞不開同一個前提性問題:
在當前監管政策框架下,這類民事行為究竟能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到司法保護。也正是在這一前提判斷上,不同法院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路徑,由此引發了合同效力、損失分擔、財產處置乃至民刑評價標準上的一系列分歧。
- 合同效力之爭:核心在於 “一律無效” 還是 “區分處理”。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涉及投資交易的合同常因 “違背公序良俗”(金融秩序)被認定無效。然而,對於單純的借貸、返還等非投機性民事行為,不同法院的尺度把握存在差異(關聯閱讀:法院觀點:轉賬給對方虛擬貨幣屬非法債務!借了就別想要回來!——律師支招:怎麼才能要回錢?)
- 損失分擔之爭:原則是 “風險自擔”,但存在關鍵例外。若一方存在欺詐、誘導投資、承諾保本或根本未履約等明顯過錯,法院會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根據過錯程度判決其承擔相應責任。(關聯閱讀: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邵詩巍律師解讀→)
- 財產處置之爭:這是執行難的根源。合同無效後,判決 “返還虛擬貨幣” 在實踐中常因標的物特殊性和價格波動大而被認為 “不具有強制執行性”;而判決折價賠償,又缺乏公認、合法的價值評估標準。
- 司法邏輯之爭:最根本的矛盾在於 “民事否定” 與 “刑事保護” 的二元性。民事案件中其交易價值被否定,而在刑事案件中其財產價值又被明確承認,這種張力亟待司法實踐予以調和。
如何破解虛擬貨幣民事案件審理困境?新規給出專業化路徑
兩項新規的協同實施,旨在系統性地解決上述爭議,推動審理走向規範化。
1、管轄專業化:由互聯網法院集中審理,統一裁判尺度
解決 “去哪裡告”:新《管轄規定》將涉虛擬財產糾紛集中至互聯網法院。這意味著未來絕大多數加密貨幣民事案件將歸口由熟悉互聯網技術、商業邏輯和電子證據規則的專業化法庭審理。
提升審理效能:“網上糾紛網上審” 的模式天然契合加密貨幣糾紛證據電子化、跨地域的特性,能極大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併為統一裁判尺度、積累類型化審判經驗奠定基礎。
2、案由獨立化:確立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 獨立案由,明晰審理基礎
解決 “立什麼案”:新增的第一級案由,從司法統計和案件管理的頂層設計上,正式確認了此類糾紛的獨立地位。這使當事人起訴和法院立案時目標清晰,無需再 “削足適履” 地套用其他案由,從起點保障了審理的針對性。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規主要解決的是訴訟程序和審理框架問題,並未也不改變國家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涉及首次代幣發行(ICO)、涉幣類非法金融活動等案件,仍將依據相關法律處理。

結語
總體而言,兩項新規是司法體系積極回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完善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密貨幣持有者及相關從業者而言,這傳遞出司法層面將更規範、專業地處理相關財產糾紛的積極信號。
我們結合實務經驗提醒大家,在日常活動中務必注意保存好錢包地址、私鑰、交易哈希記錄、合同溝通記錄等關鍵電子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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