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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向雙方提出了前進的方向: 將知識產權存放在 BORG(基本上是一種用途非常狹窄的特殊目的實體,從技術上講,它就像一個沒有成員也沒有受益人的開曼群島基金會)中。 -->BORG 以多重簽名作為其董事會。 所有關於董事會/多重簽名成員資格的決定均由 Labs 和Aave DAO 在鏈上共同批准。 -->許可協議及其他契約規範知識產權的使用,並受本委員會控制——其中包括對知識產權“協議外”貨幣化的限制。 這與Zcash 的知識產權長期以來的管理方式非常相似(只是 Zcash 沒有 DAO,所以是由 Labs 和 Foundation 共同管理)。 抄送:@StaniKulechov @Marcz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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