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嘗試對上述雙重困境作出回應,探索更具解釋力的分析路徑,以期促進實務與理論層面的進一步討論。
作者:邵詩巍律師
在刑事司法領域,虛擬貨幣的法律定性正逐漸顯露出明顯的實踐與理論困境。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虛擬貨幣案件,不同裁判機關往往作出差異顯著的裁判結論,形成 “同案不同判” 的現實局面,不僅導致量刑尺度缺乏統一標準,亦可能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的判斷邊界,進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與此同時,現有理論討論多圍繞 “財物屬性” 與 “數據屬性” 展開,對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這一規範概念缺乏系統拆解,亦未能有效回應迷因幣、預發行代幣、價值歸零代幣等複雜實踐形態,致使理論分析難以直接對接具體案件的裁判需求。
基於此,本文嘗試對上述雙重困境作出回應,探索更具解釋力的分析路徑,以期促進實務與理論層面的進一步討論。
在上篇文章中,邵律師提到了對於虛擬貨幣刑法屬性精細化探討的意義在於 “同案不同判” 的司法現狀,並且我們系統闡述了 “財產”、“財物” 與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這一組刑法概念之間的規範層級與核心區別,明確了它們是外延逐層收縮、評價漸次嚴格的遞進關係。這為準確討論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提供了必需的基礎概念框架。
理論基石:認定 “刑法意義上財物” 的三個核心要素
在張明楷的理論體系中,“財物” 之所以能從最廣義的 “財產” 概念中析出,並進一步界定出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關鍵在於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管理可能性:
這是指財物必須能夠被人力所支配和控制。這種支配不侷限於物理上的持有,更強調法律或事實上排他性的管控狀態。
例如,空氣雖具有使用價值,但因無法被特定個體排他性支配,故不屬於財物。而電力作為一種無體物,因其可通過線路、儀表進行精確計量與控制,具備了 “管理可能性”,從而被司法實踐擬製為盜竊罪的對象。這一要素是客體能夠進入法律評價領域的門檻。
轉移可能性:
指財物能夠在不同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移轉,且這種移轉會導致原權利人喪失對其的支配與控制。該要素確保了侵犯財產的行為(如盜竊、詐騙)能夠造成財產法益的實質性損害結果。
不動產雖然管理可能性較弱,但通過產權登記變更可以實現法律上的轉移,故仍屬財物。反之,如商譽、企業資質等,雖具巨大價值,卻難以在不依附於企業主體的情況下被單獨轉移,故通常不被視為可被具體犯罪行為直接侵佔的 “財物”。
價值性:
指財物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或稱交換價值、客觀價值)或足以值得刑法保護的使用價值(或稱主觀價值)。此處的價值判斷具有客觀與主觀的雙重面向。
客觀經濟價值易於理解,如黃金、貨幣。主觀使用價值則體現在,即使市場交換價值極低,但對權利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意義(如具有唯一性的親屬照片、信件),刑法亦可能基於其重大主觀價值而予以保護(如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性要素決定了刑法保護的必要性與力度。
根據張明楷的觀點,一個客體首先必須是通過這三個要素篩選出的 “財物”,進而,當它成為具體財產犯罪(如盜竊、搶劫)的行為對象時,它便是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而 “財產性利益”(如債權、股權、享受服務的權利)之所以能夠被納入 “財物” 範疇,正是因為其完全符合上述三要素:它能通過權利憑證被支配(管理可能性),能通過轉讓、清償等方式移轉(轉移可能性),並具有明確的經濟價值(價值性)。
那麼,虛擬貨幣是否應當被認定為 “財物”,甚至是 “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呢?
當前虛擬貨幣法律屬性的刑法評價
在刑法視角下,關於虛擬貨幣法律屬性的爭論從未停止。這一爭論不僅是學術觀點分歧的體現,更直接關乎司法實踐中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綜合來看,目前的觀點主要分為三大類,各類觀點背後的認定理由與規範依據,深刻反映了對虛擬貨幣 “數據屬性” 與 “財物屬性” 權衡的不同側重。
(一)主要觀點分野:數據說、財物說與折中說
1. 徹底否定財物屬性的 “數據說”
“數據說” 的核心主張,是徹底否認虛擬貨幣在刑法上具備作為 “財物” 保護的資格。該觀點的代表性學者葉竹盛教授,從多個層面進行了系統性批判 [i]。
- 本體論批判:葉竹盛認為,虛擬貨幣在本體上僅是記錄於區塊鏈上的數據賬本,其價值依附於對記賬權或中心化發行機構信用的承認。然而,我國金融政策已明確否定其貨幣功能,因此在規範意義上,其作為 “賬本” 的價值基礎已被掏空,只能迴歸其純粹的數據本質。
- 法律屬性要件缺失:刑法上的 “財物” 需具備佔有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但區塊鏈技術存在理論上的可篡改與可複製風險,不同代幣安全等級差異巨大,無法滿足絕對排他的要求。同時,缺乏合法可定價性是關鍵障礙。由於我國禁止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不存在合法、發育充分的交易市場。司法機關若採用境外或黑市價格,無異於為非法交易背書。
- 法秩序統一性質疑:“數據說” 強調,將虛擬貨幣認定為刑法財物,會變相保障其交易安全,間接促進相關活動,這與我國民事司法(常認定相關交易違反公序良俗)及金融監管政策的目標相沖突,違反了法秩序統一性原則。
2. 肯定財物屬性的 “財物說”
“財物說” 是當前司法實踐日益形成的主流觀點,尤其在刑事案件處理中獲得了較多支持。其核心論據側重於虛擬貨幣的事實屬性和經濟功能。
- 具備財產的核心特徵:虛擬貨幣具有明確的效用性(能滿足持有者需求)、稀缺性(如比特幣總量固定)和可支配性(通過私鑰控制),完全符合 “財物” 的一般屬性。
- 政策並未否定財產屬性:2013 年《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其界定為 “虛擬商品”,這為承認其財產屬性提供了政策接口。後續監管政策重在禁止其作為貨幣流通及相關金融活動,並未禁止個人持有或否定其作為財產的可能。
- 實踐保護的必要性:為了有效打擊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搶劫、傳銷等犯罪行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必須將其認定為刑法上的財物。若僅視為數據,將難以評價其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危害性。有學者指出,徹底採納 “數據說” 將導致在受賄、洗錢等犯罪中出現定罪量刑難題 [ii]。
3. 尋求平衡的 “折中說” 與 “分層分類說”
面對上述分歧,一種更具實操性的折中或 “分層分類” 思路正在理論與實務界獲得廣泛認同。
- 雙重屬性與法益競合:該觀點認為,虛擬貨幣同時具備數據屬性和財產屬性,二者不可割裂 [iii]。例如,通過侵入計算機系統竊取比特幣,這一行為既侵害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法益,也侵害了財產法益。在法律評價上,可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盜竊罪等的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斷。
- 基於類型與場景的區別對待:不宜對虛擬貨幣做 “一刀切” 的認定。人民法院通過案例庫釋放的信號表明,司法實踐正採取類型化處理思路 [iv]。
(二)爭議根源:法律屬性與政策考量的現實矛盾
上述爭議的根源,在於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法律定性橫跨了多個領域,面臨著多方面的現實矛盾與規範挑戰:
- 技術事實與法律規範的矛盾:技術上它是數據,經濟事實上它具有價值。刑法如何將這兩種事實統攝於 “財物” 這一規範概念之下,存在解釋困難。
- 民事評價與刑事評價的矛盾:民事領域,因監管政策,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合同常被認定為無效,風險自負;刑事領域,為懲治犯罪、挽回損失,又需要承認其財產價值。這種 “民-刑” 評價的不一致,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擾。
- 司法能動與政策約束的矛盾:司法機關為妥善處理案件,有動力承認其財產屬性以準確量刑。但這又與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嚴格禁止政策存在緊張關係,司法判決需謹防變相為非法金融活動 “背書”。
(三)認知斷層:司法實踐中的現實困境與知識壁壘
在理論爭議與政策矛盾的背後,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影響著虛擬貨幣案件的審理質量:部分司法裁判者對案件所涉核心客體——虛擬貨幣——的基本事實缺乏準確認知。這種認知不足並非法律方法論問題,而是源於對其技術原理與經濟模型等基礎知識的欠缺。
2024 年 12 月 5 日《人民法院報》刊載的 《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一文,清晰地揭示了這一問題的存在及其嚴重性。
該文作者來自基層法院,其判決思路(認定竊取行為同時觸犯盜竊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依想象競合處理)雖反映了當前實務中的一種常見觀點,但支撐該觀點的關鍵事實論證存在顯著錯誤:文章在論述中,將涉案虛擬貨幣 USDT(泰達幣)多次誤寫為 “USTD”。此類在基礎術語上出現的持續性筆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論述的嚴肅性與專業性。
為論證 USDT 具有財產屬性所必需的 “價值性” 與 “稀缺性”,文章指出 USDT 具有稀缺性,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必須經過 “挖礦” 方可生成,“挖礦” 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這一認定完全不符合事實。USDT 是 Tether 公司發行的、以宣稱的美元資產 1:1 抵押支撐的中心化穩定幣,其發行與回收基於市場需求和儲備金操作,與比特幣等通過工作量證明(PoW)“挖礦” 產生的加密貨幣具有本質區別。將中心化信用發行的穩定幣與去中心化挖礦機制相混淆,表明作者未能準確區分不同類型虛擬貨幣的核心技術原理與經濟實質。
該文作為《人民法院報》的刊發案例,暴露出諸多問題:反映了司法認知中存在普遍的知識短板:錯誤並非無關宏旨的細節,而是出現在界定財產屬性的核心論證環節。這表明,部分司法人員對虛擬貨幣的認知可能仍停留在較為初階和籠統的層面,尚未能細緻區分其背後截然不同的技術架構與價值生成邏輯。
凸顯了權威發佈渠道審核標準的缺失:《人民法院報》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機關報,其刊載的案例評析對全國司法實踐具有顯著的參考和指引價值。根據該報的徵稿啟事,此類文章需經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審核。此類涉及基本事實的重大疏漏能夠通過審核並公開發布,表明在當前的司法知識體系中,對於虛擬貨幣這類新型數字資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事實核查與專業知識把關機制。
可能影響司法裁判的實質公正:刑事裁判必須以準確的事實認定為前提。當作為法律推理小前提的 “事實”(如 “USDT 因挖礦而產生價值”)本身存在偏差時,無論後續的法律適用如何演繹,都可能動搖判決結論的正當性基礎。在涉及犯罪數額認定等關鍵量刑情節時,這種基於錯誤事實前提的認定,可能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直接影響。
綜上,可以看到,當前圍繞虛擬貨幣刑法屬性的討論,既受到理論立場分化與政策取向的影響,也受到司法認知與客觀事實之間落差的制約。理論層面的分歧,尚可通過學術研究與規範解釋逐步加以回應;政策邊界的模糊,也有賴於立法與司法層面的進一步明確。但在具體案件中,裁判者對虛擬貨幣技術形態、運行機制及價值形成方式等基礎事實的理解程度,往往成為影響定性結論的關鍵變量,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將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既有的 “數據說”“財物說” 及相關折中觀點,多以抽象、同質化的方式對 “虛擬貨幣” 進行整體評價,這在宏觀層面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分析框架,但當案件進入個案裁判階段,上述理論難以直接回應具體問題:在特定時間、特定技術條件與特定交易結構下,某一種具體虛擬貨幣,是否、以及如何進入刑法評價體系。正是在這一由抽象理論邁向具體裁判的過程中,認知偏差與事實誤判的風險被顯著放大,也構成了後續實踐分析亟需正面回應的核心問題。
[i] 虛擬幣 “刑法財物說” 之辨析-中國法院網 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2104.shtml
[ii] 鄧建鵬、李鋮瑜 | 加密資產屬性的司法認定困境與理論重構(精編版)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g0ODQzNw==&mid=2247487264&idx=1&sn=cd64c06a13d4bea52174f1e351308403&chksm=9ae5d7ade675ddcd940e1e194d6869d1b0f3ac1dfb7dcddb1b2d82eddd262a4c4a58c63b2adc&scene=27
[iii] 分層分類認定涉數字貨幣犯罪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31_662077.shtml
[iv] 網絡虛擬財產專題入庫參考案例解讀-法治實務-中國法學創新網 http://www.fxcxw.org.cn/html/145/2025-09/content-2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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