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RWA功能型代幣,別自欺欺人了

引言

很多 RWA 專案,在第一次找律師諮詢時,都會說一句幾乎一模一樣的話:

「我們這個不是證券,就是一個功能型 RWA 代幣。」

「我們只是把真實資產上鏈,沒有融資屬性。」

「我們是 utility token,不是 security token。」

說實話,這類話我已經聽到麻木了。

但問題是 —— 監管從來不是按你 「怎麼稱呼自己」 來定性的,而是按 「你到底在幹什麼」 來定性的。

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

「功能型 RWA 代幣」 這個灰色緩衝區,在全球主要監管法域,已經被真實判例一點點 「擠沒了」。

今天這篇文章,我只做一件事:

不用抽象法條,不搞空泛理論,只用真實監管判例告訴你 ——「功能型 RWA 代幣」 是怎麼被一步步打成 「證券型代幣」 的。

你以為你在做 「RWA 功能型」,監管眼裡你在做什麼?

我們先把話說透一點。絕大多數所謂 「功能型 RWA 代幣」,現實中的真實結構是這樣的:

專案方:

「我把礦機、算力、電站、充電樁、地產、應收帳款這些真實資產上鏈。」

使用者:

「我買你的代幣。」

實際經濟關係:
錢進入專案方控制的資產池;
專案方去購買、運營 RWA 資產;
收益按比例分配給代幣持有人;
同時你再給他一點 「治理權」「使用權」「生態權益」。

你對外包裝的是:

功能、治理、生態、鏈上憑證。

但監管看到的是四個標準證券要素:

投入資金(出錢買幣)
進入共同資產池(你統一運作 RWA)
有收益預期(分紅、利息、產出分配)
收益來自他人努力(你在運營資產)

這四點一成立,在美國、歐盟、瑞士、香港等所有成熟法域,都會被直指一個詞:Investment Contract(投資合約)= 證券

你叫它 RWA,還是 Token,還是 NFT,都不影響它 「在法律上是證券」 的結論。

真實判例一:

「RWA + 治理代幣」,被 SEC 直接按 「證券發行」 處罰

這是一個你必須記住的名字:

DeFiMoney Market(DMM)

專案對外怎麼說?

這是一個 「DeFi + 現實資產收益協議」
底層資產是:汽車貸款等真實世界債權(標準 RWA)
給使用者兩種代幣:
一種是 「固定收益代幣」(承諾年化 6.25%)
一種是 「治理代幣 DMG」,號稱是 「governance + 生態功能」

專案說的是:

一個是收益工具,一個是功能型治理代幣。

SEC(美國證監會)怎麼說?

一句話定性:

這兩種代幣,全部都是證券。

理由也非常直接:

資金進入一個統一 RWA 資產池;
收益來源於專案方對現實資產的運營;
投資人只是被動等分配;
所謂 「治理權」,並不能改變其 「投資本質」。

最終結果:

未註冊證券發行成立;
專案方被罰款;
投資人進入退賠程式。

這類案子最殘酷的地方在於:

哪怕你真的做了真實資產,也真的有收益,也真的上鏈了,

只要你的結構是 「你管資產,使用者拿收益」,在證券法面前,一步都跑不掉。

真實判例二:

「資產支援型 RWA 代幣」,直接被認定為證券 + 詐騙

再看一個更靠近你現在市面上看到的 「資產支援型 RWA」 專案:

Unicoin 案(2025 年 SEC 起訴)

這個專案當初的定位非常標準:

發行所謂 「權利憑證」+ 未來可兌換 RWA 代幣;
對外宣稱:
代幣由房地產 +Pre-IPO 股權共同支撐;
是 「安全、穩定、真實資產背書的加密資產」。

聽起來是不是很 「合規」?

是不是非常像現在大量 RWA 白皮書裡的話術?

SEC(美國證監會)的認定只有一句話:

這是一場典型的未註冊證券發行 + 欺詐性資產支援宣傳。

核心邏輯也非常狠:

投資者買的不是 「使用權」;
而是對一個 「資產池未來收益的期待」;
你把這個期待打包成 Token,本質仍然是證券。

為什麼 「功能型」 這件事,在 RWA 領域特別站不住腳?

因為 RWA 和 「功能型代幣」 之間,有一個天然衝突:

功能型代幣強調的是:

使用權、消耗、訪問、治理參與

RWA 強調的是:

資產、收益、現金流、回報

一旦你的 RWA 代幣具備以下任意一項:

定期分紅
按比例分收益
對應現實資產現金流
可按規則贖回底層資產

那在監管眼裡,你就不是 「功能型代幣」,而是:

收益權憑證
資產支援憑證
投資合約
證券型 Token

這不是抽象推理,這是全球監管已經統一實操過的邏輯。

一個你必須面對的現實:

未來 RWA 代幣,監管只會越來越 「像證券」

這不是趨勢判斷,而是已經發生的事實:

美國:

所有 RWA+收益結構,都會優先進入未註冊證券發行審查路徑。

歐盟(MiCA + 證券法):

凡是 「可轉讓 + 有收益屬性 + 面向公眾」,天然進入證券監管。

瑞士:

Utility Token 只要 「同時具備投資目的」,直接按證券處理。

香港:

只要構成 「集體投資計劃(CIS)」,無論你是不是 Token,一樣進證監體系。

換句話說:

監管不是不懂 RWA,監管是完全按照 「證券升級版」 在看 RWA。

真正殘酷的一句話總結

你可以不喜歡這句話,但它對絕大多數 「功能型 RWA 代幣專案」 都成立:

你不是不知道你在融資,而是不願意承認你在做一場 「不能按證券做的融資」。

問題是:

你可以在市場上騙一圈;
你可以在群裡講功能、講生態、講敘事;
但你騙不過真實監管的法律定性。

那 RWA 就 「只能做證券」 了嗎?

最後我說一句非常實話、也很重要的話:

不是所有 RWA 都必須做成證券,但只要你要 「對不特定公眾募資 + 給收益期待」,你就必須接受證券監管這條正路。

從全球實務看,目前 RWA 如果希望避開 「傳統證券法路徑」,只有三種真正可行的模式:

第一,徹底去收益化,只保留鏈上使用與消耗屬性的 「純功能型 RWA 憑證」;

第二,嚴格封閉在合格投資者範圍內的私募型 RWA;

第三,以迪拜 VARA 為代表的 「證券邏輯虛擬資產化」 路徑 —— 它不是避開證券,而是允許證券屬性的 RWA Token,在虛擬資產專門監管體系下,合規觸達散戶。

除此以外,任何 「對公眾募資 + 有收益分配 + 可自由流通」 的 RWA 結構,在全球主流法域下,幾乎必然會被拉回證券監管框架。

除此以外:

  • 面向散戶
  • 可交易
  • 有收益
  • 有分紅
  • 有資產池

你再怎麼包裝 「功能型」,在監管面前,結局都高度可預測。

最後一句,送給所有正在 「糾結功能型 RWA」 的專案方:

你不是選 「功能型」 還是 「證券型」,你是在選 ——「長期合規」 還是 「短期僥倖」。這不是道德問題,這是生存問題。

來源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Followin的任何立場,不構成與Followin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
喜歡
收藏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