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真的能免責嗎?

撰文:劉正要律師

前言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虛擬貨幣交易已從極客圈子走向了大眾視野。然而,這伴隨而來的不僅僅有財富神話,還有日益嚴峻的法律風險。在涉幣類刑事案件中,最高頻罪名莫過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稱「掩隱罪」)。

在辦案一線,作者經常聽到當事人、甚至其家屬最本能的辯解:「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錢是違法的!」、「我就是幫朋友轉個賬,賺點手續費,我對其他的毫不知情」、「我就是在交易所正常賣幣,對方錢是否不乾淨,我怎麼會知道?」

「不知情」,聽起來是一個合乎邏輯的解釋。畢竟,「不知者無罪」是我們比較樸素的社會觀念。具體到我國刑法中,它也是「主觀惡性」法律的體現。但在司法實踐中,「不知情」這三個字真是「免死金牌」嗎?

答案比大多數人的想象要殘酷得多。在虛擬貨幣案件的司法認定中,「不知情」往往不是看你「說了什麼」,而是看你具體「做了什麼」。作者將結合法律規定與實務經驗,深度剖析虛擬貨幣案件中「主觀明知」的認定邏輯。

1 刑法中關於「主觀明知」的規定

在刑法理論中,構成犯罪通常需要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的統一。對於涉幣類犯罪,無論是幫信罪還是掩隱罪,其核心構成要件都要求行為人:「明知」上游資金是犯罪所得或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還為他人提供幫助。

不過在這裡,法律意義上的「明知」,並不等同於當事人口供中的「確知」。

(一)「明知」的兩種形態

簡單來說,在法律評價體系中,「明知」包含兩個層面:

第一,確定故意。也就是明確知道對方是詐騙犯、賭博網站或者貪汙所得,依然提供 USDT 兌換或轉賬等服務。這種情況證據確鑿,辯無可辯。

第二,概括故意。也是我們常說的「應當知道」。行為人雖然沒有確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類型(是詐騙還是賭博,或者是職務犯罪所得),但根據其認知能力、交易行為的反常程度,應當認識到資金來源非法,卻仍然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司法解釋中的「推定明知

從司法者的角度看,為了破解「嫌疑人只要不承認就無法定罪」的困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被稱為「兩高」)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確立了「以客觀推斷主觀」的原則。

例如,在 2019 年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認定行為人具有「明知」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 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

  2. 採用某種特定加密通訊軟件逃避監管的;

  3. 頻繁使用多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進行資金流轉的;

  4. 拒不提供真實身份驗證的。

在虛擬貨幣領域,這意味司法機關不需要拿到你「承認自己知道」的口供。只要你的客觀行為模式符合洗錢犯罪的特徵,哪怕你把「我不知道」喊破喉嚨,法律依然會推定你「明知」。

2 實務中堅持「不知情」,真的可以免責嗎?

在司法實務中,辯護律師和當事人的博弈往往集中在:如何打斷司法機關的「推定明知」鏈條。簡單的一句「不知情」毫無力度,只有提供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或「確實被矇蔽」,才有可能實現免責。

(一)為什麼你的「不知情」不被採信?

如果你的行為中包含以下「紅線」特徵,堅持「不知情」幾乎 100%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狡辯,從而被定罪量刑:

首先,違背市場規律的「高利誘惑」。

比如, 正常的 USDT 搬磚利潤極薄。如果有人給你高於市場價幾分甚至幾毛的利潤,或者讓你一天賺取幾千上萬的「跑分費」,作為一個成年人,你應當意識到這背後必有貓膩。結論就是,貪圖高額非正常收益,是認定主觀明知最直接的依據。

其次,行為表現「鬼鬼祟祟」。

比如:使用小眾通訊軟件,交易雙方不在微信、支付寶溝通,而是專門下載 Telegram(飛機、電報)、蝙蝠等具有閱後即焚功能的軟件,且聊天內容涉及「測卡」、「U 商」、「下發」等行業黑話。

或者規避KYC(身份認證)審核。在交易時不核實對方身份,或者明知對方使用他人賬戶轉賬(非同名轉賬)而默許。

最後,交易習慣的「明顯異常」。

常見高風險動作有:1. 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2. 專門去銀行辦理多張卡片,或者向他人收購銀行卡、U 盾用於交易;2. 在銀行卡被凍結後,不僅不停止交易,反而嘗試解凍或換卡繼續操作等等行為。

在上述情況下,所謂的「不知情」會被認定為「以不知情之名,行故意犯罪之實」「以此推彼」。

(二)怎樣的「不知情」才可能真正免責?

「推定明知」並非不可推翻。在個案中,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普通人應有的審慎義務,那麼「不知情」就是真實有效的辯護理由。以下情況在實務中有較大的出罪或不起訴空間,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嚴格的KYC審核記錄。

如果你是OTC 商家,能拿出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明你要求對方提供了身份證、銀行流水,並且進行了視頻驗證、風險自擔的承諾等。對方提供的資料在形式上看起來是非常真實的(哪怕後來證明是 P 圖,但只要 P 得夠真,能騙過普通人),那麼你原則上就沒有主觀過錯。

這裡的核心邏輯是:「我查了,他騙了我,我是受害者,不是同謀。」

第二,交易場所與價格的正當性。

如果交易發生在幣安、OKX 等頭部正規交易所,而非私下的野雞平臺或純線下現金交易。交易價格嚴格貼合當天的市場匯率,當事人沒有貪圖任何額外的溢價。那麼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利好」行為。

第三,被矇蔽的具體情境。

比如,「殺豬盤」受害者轉化:有些人先是被騙去投資理財,在提現時被騙子利用,騙子聲稱「公司財務轉賬」,實則是把詐騙款轉入其賬戶讓其買幣。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本身是詐騙受害者,且有聊天記錄佐證其被洗腦的過程,極大概率可以免責。

又如,較為合理的信賴關係:比如親戚、現實中好友請求幫忙,且理由在常理之中(如額度限制等),在沒有明顯異常利益輸送的情況下,偶爾一次的幫忙行為,較難認定為主觀明知。

3 寫在最後

回到標題的問題:「不知情」在虛擬貨幣案件中,真的能免責嗎?

劉律的結論是:口頭上的「不知情」一文不值,證據支撐下的「無過錯」才是關鍵。

刑法打擊的是「明知故犯」,但也不會放過「裝睡的人」。隨著「斷卡行動」的深入和反洗錢力度的加大,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朋友必須明白,法律對「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已經不僅限於口供,而是全方位的客觀行為畫像。

對於身處幣圈的交易者,劉律想給出最後一條建議:不要用「無知」來挑戰司法的「鐵血無情」。如果當你:

為了千分之幾的利差,選擇忽視對方資金來源的疑點時,or 為了方便,同意在加密聊天軟件裡進行私密交易時,or 看到銀行卡被止付,卻換張卡繼續操作時、、、

你很可能就已經把自己置於了刑法的射程之內。真正的免責,不源於事後的辯解,而源於事前的合規與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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