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全球稅務信息交換邁入 CRS2.0 時代。為應對數字經濟下資產形態的快速發展,經合組織(OECD)於 2023 年正式發佈了修訂後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2.0)。
作者:FinTax
引言
2026 年,全球稅務信息交換邁入 CRS2.0 時代。為應對數字經濟下資產形態的快速發展,經合組織(OECD)於 2023 年正式發佈了修訂後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 CRS2.0)。相較於 1.0 版本,CRS2.0 強化盡職調查程序、加強稅務身份核查要求,將央行數字貨幣、特定電子貨幣產品等數字資產正式納入申報範疇,填補了數字金融時代的監管漏洞,進一步推動國際稅務透明化。
目前,多個司法管轄區將 2026 年定為 CRS2.0 落地的關鍵節點,正在推進本地立法、更新配套措施。其中,BVI、開曼群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率先開始實施 CRS2.0 規則,中國香港地區在 2025 年 12 月 9 日就 CRS2.0 擬議規則展開公眾諮詢,計劃在今年內完成立法修訂;作為 CRS 的重要參與方,中國依託 “金稅四期” 系統與外匯監管的數字化升級,為銜接 2.0 標準預留了充足的技術空間。對於相關個人和申報機構而言,相應的稅務合規準備已進入關鍵窗口期。本文結合 CRS2.0 修訂內容及最新徵管實踐,系統梳理 CRS2.0 的主要變化和核心影響,並向受影響的相關個人與機構提供可能的應對指南。
1 CRS2.0 的修訂背景
長期以來,加密資產遊離在傳統稅務監管的視野之外。2014 年問世的 CRS1.0 標準雖然確立了全球稅務信息自動交換的機制,但隨著 Web3 市場的發展卻逐漸暴露系統性缺陷——舊有規則對金融資產的定義主要錨定傳統託管模式,只要加密資產以非託管形式存儲於冷錢包或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中流轉,便能遊離於既有的申報體系之外。顯著的稅基流失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高度重視。
為應對這一問題,OECD 推出了雙軌並行的應對策略:一方面,推出專門的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針對去中心化及非傳統金融中介的加密交易進行信息交換;另一方面,由 CRS2.0 作為其補充,實現監管閉環。具體而言,CRS2.0 將電子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等具備傳統金融屬性的資產納入已成熟運行的 CRS 交換網絡。這不僅縮小了金融數字化轉型帶來的稅務 “灰色地帶”,更標誌著全球稅務信息交換系統完成了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升級,確保主要金融資產類別依然處於 CRS 申報範圍內。
2 修訂要點解析:CRS2.0 更新了什麼?
CRS2.0 並非只是針對加密資產的專項補充,而是對全球稅務信息交換標準進行的一次系統性迭代。其核心目的不僅是消弭數字金融資產與傳統金融資產之間監管界限,確保報告結果一致,也包括填補此前因技術定義模糊導致的合規漏洞,增強國際稅務透明度。根據新規,CRS2.0 相對於 1.0 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信息申報範圍、盡職調查要求和雙重稅收居民信息交換等方面。
2.1 拓寬信息申報範圍
CRS2.0 拓寬了申報信息的範圍,將新興數字金融產品等納入其中。一是將 “特定電子貨幣產品” 和 “央行數字貨幣” 等金融產品納入 CRS 申報範圍,同時修改存款機構和存款賬戶的定義,將電子貨幣服務商及其維護的電子貨幣賬戶涵蓋其中;二是將間接持有的加密資產納入報告。新規對 “投資實體” 定義的修訂,實現了對加密資產間接持有路徑的一併覆蓋。如果金融賬戶持有與加密資產掛鉤的金融產品,如加密衍生品、以加密貨幣為投資目的的基金份額等,也將適用 CRS 框架下的盡職調查和報告程序;三是除了賬戶持有人、控制人的關鍵識別信息和金融賬戶交易信息,申報機構需要補充報告與此相關的其他情況,包括識別聯名賬戶、金融賬戶類型及其所應用的盡職調查程序,以促進稅務合規。
2.2 強化盡職調查要求
CRS2.0 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盡職調查的信息質量與來源可靠性要求。首先,對未獲得有效自我證明的情況,申報機構需要開展例外盡職調查程序,以確保就此類賬戶進行有效報告。其次,CRS2.0 設置政府驗證服務,擬允許申報機構從納稅人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處,直接獲得其身份及稅務身份唯一標識符的確認。目前,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主要基於 AML/KYC 文件、用戶自我證明以及其他由申報機構收集的賬戶信息,此舉將加強盡職調查結果的可靠性。
2.3 實現雙重稅務居民信息的全面交換
現實中,一個實體或個人賬戶的持有人可能具有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身份。在 CRS 原有框架下,此類雙重、多重身份居民可以利用衝突解決規則確定一個具體身份進行自我證明。這可能導致賬戶持有人過早地被認定為單一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從而導致相關信息未報告給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此背景下,CRS2.0 要求賬戶持有人在自我證明流程中證明其所有稅務居民身份,通過 “全量交換” 機制,有關賬戶的 CRS 信息可被同步至所屬的多個司法管轄區。這意味著,對於擁有雙重居民身份或複雜跨境資產配置的高淨值個人而言,更為嚴格的稅務身份核實機制將壓縮其在不同司法管轄區間進行選擇性申報的操作空間。
3 影響評估與應對策略
3.1 對投資者
對於投資者而言,以往利用地理套利或非託管錢包構建的監管避風港將難以為繼,未來將不得不面臨涉稅信息的穿透性審查、多重稅務居民管轄區的全量信息交換等挑戰,投資者的稅務合規成本將明顯增大。尤其是對於數字金融資產或加密貨幣的持有者而言,在 CRS 修訂規則與 CARF 框架的互動之下,此類投資已被全面納入各國的稅務信息交換和稅收徵管框架之中。
為應對新的監管要求,持有大額加密資產的高淨值人士可關注新規之下有關 “稅務居民身份” 的認定規則,僅持有他國護照而缺乏當地居住事實及公用事業繳費記錄等實質生活證據、單純依賴證件隔離稅務風險的路徑已難以適用。合規重心須迴歸到生活與經濟利益的真實匹配上,優化離岸與在岸架構,實現有效的資產隔離與風險分層。
其次,若投資者因頻繁的鏈上交互、多平臺操作或歷史記錄缺失導致無法出具完整、連貫的原始成本憑證,稅務機關在稽查時可能出於反避稅考量,採用不利於納稅人的方式核定其應稅利潤。投資者可考慮藉助專業的財稅工具,梳理現有申報記錄與金融賬戶信息,完成稅務自查並做好補充申報準備,構建經得起審計的合規賬本。
3.2 對負有申報義務的機構
根據 CRS2.0 的規定,電子貨幣服務商等行業機構也將被列入申報義務主體範疇,須主動履行對用戶的盡職調查與信息報送義務。並且,所有申報金融機構均面臨著更嚴苛的盡職調查要求、更廣泛的信息報送範圍,這要求申報機構升級自身用於報告的基礎設施體系,並在所屬司法管轄區新規實施前完成信息收集、核查、報告體系的配套更新。若未完全履行 CRS2.0 項下的義務,申報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可能觸發嚴格的處罰措施,從而遭受更大的經濟和聲譽損失。
對此,申報機構一方面可以提前部署符合 CRS2.0 要求的技術系統,以應對複雜的審計與數據報告需求。譬如,該系統可以在辨別與標識複雜交易類型、聯名賬戶、金融賬戶類型等特定方面予以強化。另一方面,申報機構還可以密切關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立法動向,以瞭解本地法規,及時做出有效應對。CRS2.0 需要各國的國內立法轉化才能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且各國立法實施的時間線不同,實施細則也可能有所差異。因此,申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關注 OECD 發佈的通用規定的基礎上,還應重點關注本地法規的實施進度與具體規定。
結語
2026 年已至,CRS2.0 與 CARF 框架正在全球各國逐步落地。在國際稅務信息交換體系的升級、稅務機關穿透徵管的合圍之下,Web3 財富的隱匿時代已經成為過去式。CRS 新規不僅切實影響申報金融機構的報告要求,也對跨境投資者提出了更高的稅務監管要求。與其在不確定性中等待風險爆發,不如在政策窗口期內主動完成合規轉型。畢竟,在 CRS2.0 時代,看得見的合規,往往比看不見的資產 “隱身衣” 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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