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了加密企業會計核算指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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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越南目前正在就“加密貨幣市場試點階段參與機構會計準則”草案徵求意見,標記越南在完善資產資產法律框架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1. 根據會計準則,加密資產是如何分類的?

根據草案,財政部從兩個角度看待加密資產: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和考慮其法律性質。 決議05 已確立的。

👉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加密資產可以從三個角度進行考慮。

首先,如果企業持有加密資產是為了定期買賣以獲取利潤,例如自營交易所、做市商或加密交易公司,則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加密資產可以被歸類為存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IFRS) 有先例允許“商品經紀交易商”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FVTPL) 的方式確認存貨,該草案允許對加密自營交易採用類似的方法。

其次,本質上,有些代幣確實具備金融工具的特徵,但根據第05號決議, 加密資產 它既不是證券也不是金融資產​​。因此,財政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 9)將代幣化資產排除在外。

週二, 在大多數情況下,加密資產不是貨幣,沒有實物形式,但可以通過私鑰進行控制,並且具有市場價值,因此可以將其視為“資產”。

👉 就法律性質而言,根據 第 05 號決議將加密資產定義為以真實資產為基礎的數字資產,而不是資產、證券或金融資產。

託管和交易僅在持牌平臺上進行,價值由市場交易決定。該資產類別具有明確的投資方向,被歸類為…… “非金融投資資產”。

基於此,財政部表示,在試點階段,該會計通告將Vai“初步指導框架”,以第05號決議、越南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 隨著市場運作和新的實際情況的出現,這些規定將不斷進行審查、調整和補充。

2. 此應用程序面向哪些用戶?

該通知草案適用於試點期間參與越南資產市場的機構,包括:

(i)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交易所、託管機構、發行平臺);

(二)加密資產的發行人;

(三)投資者是根據越南法律設立和運營的組織。

對於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該法規草案規定,組織交易市場、託管和提供發行平臺等活動的收入須遵守這些法規。 記錄為銷售和服務收入。 根據公司會計制度。

關於監護權操作,草案點擊了以下原則 客戶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離。 提供服務。

組織必須 為每位客戶和每種加密資產類型維護詳細的賬簿。收入記錄包括託管費、理財費、加密資產轉移費、抵押理財以及其他相關交易。同時,企業必須通過“客戶應收賬款”賬戶詳細跟蹤客戶的應收賬款。

活動 該草案認為,加密資產的自營交易與證券交易的性質類似。

收入和支出均按交易性證券記錄,企業必須按照證券公司適用的機制計提風險準備金。

3.代幣發行計入借款活動。

關於加密資產發行方,第05號決議將其定義為依據《企業法》運營的越南企業。雖然目前尚無關於二級交易的詳細規定,但根據國家證券委員會的說法,此類交易所得收益觀點是可接受的。 代幣發行活動適合確認為債務。

因此,該通知草案規定,加密資產的發售和提供將按照公司借款活動的會計處理方式進行核算,依據交易的經濟性質而不是代幣的法律形式。

4. 機構投資者:計入金融投資。

對於投資者而言,由於現行會計法律的侷限性,該草案僅為國內機構投資者提供會計指導。

因此,在持牌平臺上買賣加密資產的會計處理方式與金融投資活動類似,並根據持有目的(短期、長期、商業或投資)選擇適當的記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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