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IT 男被兩地警方收繳比特幣背後的法律釋疑

技術本無罪,但技術的使用有邊界。

文章作者:劉正要律師

文章來源:吳說

引 言

最近澎湃新聞的一篇報道火了:《男子賬戶有大量比特幣,兩地警方介入,以不同罪名立案》,很多人將這個新聞解讀為具有一定幣圈“遠洋捕撈”的意味,其實即使作為專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鳴不平”的刑事辯護律師,劉律師嘗試從更加全面的視角來解讀這個事件,希望為大家提供更多角度的參考。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名身家千萬的“技術精英”,被湖南、河南兩地警方的跨省介入後,價值 8000 多萬元的比特幣被扣押、變現,涉案罪名從“開設賭場”變更為“盜竊”“侵公”這一系列事件似乎充滿了戲劇張力,甚至是荒誕;

但究其本質,這是技術、金錢與法律在灰色地帶的碰撞。真相究竟如何,不僅關乎李東(化名)個人的命運,更折射出虛擬貨幣案件辦理中的諸多法律困境與現實痛點。

01 案情簡介:從“技術新貴”到“階下囚”

根信息:李東(化名), 80 後,定居深圳,擁有光鮮的履歷:知名互聯網大廠網絡安全工程師出身,後創業經營互聯網公司。在周圍人眼中,他是懂技術的精英;可能在家人眼中,他是靠炒股炒幣積累財富的頂樑柱。

然而,命運的齒輪在 2024 年 9 月開始逆轉。

(一)湖南警方的“第一槍”

2024 年 5 月,湖南張家界警方因一起網絡賭博案立案。同年 9 月,李東被傳喚,理由是涉嫌“開設賭場罪”。警方扣押了他數字錢包裡的 103 個比特幣,並直接將其變現為人民幣 4961 萬餘元。隨後,罪名變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李東被取保候審,暫時獲得自由。

(二)河南警方的“接力棒”

取保候審僅僅 4 天,李東的自由戛然而止。河南省長葛市公安局遠赴深圳將其帶走。起初的罪名依然是“開設賭場罪”,理由是當地賭客舉報“ XX 體育”賭博網站,而李東疑似與該網站有關聯。

然而,隨著公安偵查深入,罪名再次發生重大變更。 2025 年 7 月,長葛市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李東提起公訴。

(三)“黑客”還是“莊家”?

河南長葛市檢方的指控揭開了李東案的另一面:李東被指控利用技術漏洞,“黑吃黑”了境外賭博網站“ XX 體育”。

檢察院指控稱, 2020 年李東利用“ XX 體育”服務器漏洞,竊取了 184 萬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包含長葛市居民戶籍的個人信息)。更驚人的是,他通過篡改“ XX 體育”平臺中返傭比例高、下線多的代理賬戶,將這些代理賬戶的返傭銀行卡號替換為自己控制的銀行卡號,最終將“ XX 體育”本該發給賭博網站代理的 3550 多萬元佣金,截流到了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其中的 2905 萬李東是通過購買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持有。

(四)鉅額資產的處置

除了張家界警方變現的近 5000 萬元,長葛警方也扣押了李東約 80 個比特幣,價值超 4000 萬元。至此,李東賬戶內價值超過 8000 萬元人民幣的比特幣,全部處於警方控制之下。 2026 年 1 月,此案在長葛市法院開庭,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圖片來源於澎湃新聞,侵刪)

02 大家關心的核心問題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網絡熱議,不僅僅是因為金額巨大,更因為其中包含了太多讓公眾——尤其是幣圈和法律圈人士——感到困惑和不安的細節。

劉律師必須強調一下:以下信息都來自於新聞媒體的報道,並不能確保一定符合法律事實(比如卷宗裡的證據究竟是如何體現的?),這個案子除了承辦的司法機關、李東本人及其辯護律師外,其他人哪怕包括李東的家屬並不能全面的瞭解、掌握案件的全貌。所以我們這裡的分析、判斷僅僅是根據已經公開的信息(還不一定都準確)的普法性分析,僅此而已,不做他用。

梳理網絡輿論,大家最關心的核心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一)“一事二罰”與管轄權之爭

為什麼湖南警方已經立案並扣押了鉅額資產後,河南警方還能再次介入?同一個涉案行為,是否面臨被兩地警方重複評價的風險?這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管轄規定?

(二)“黑吃黑”是否構成盜竊?

如果李東真的利用技術手段拿走了賭博網站的錢,這種“黑吃黑”的行為算不算犯罪?賭博網站的資金本就是不義之財,盜竊違禁品是否受刑法保護?

(三)資產處置的程序正義

案件還沒判決,公安機關就將扣押的比特幣直接變現,這合規嗎?家屬質疑的“趨利性執法”是否存在?畢竟,對於地方財政而言,這幾千萬元無疑是一筆鉅款。

(四)是否存在刑訊逼供?

根,李東的律師稱,李東此前做的有罪供述,是公安人員威脅對其懷孕妻子採取措施而取得,不具有合法性,所以申請這些有罪的供述,屬於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

(五)電子證據的問題

新聞報道稱李東律師的觀點:在河南長葛市警方介入後,涉案的存儲信息的移動硬盤未封存,涉案的電子數據有被多次修改痕跡;相關的公民個人信息很多並非完整個人信息,且李東並未以此牟利。

03 劉律師對核心問題的解讀

針對上述複雜且敏感的法律問題,作為幣圈的刑事律師,本文作者劉正要律師的觀點如下:

(一)關於管轄權:並非全都是誰先立案,誰管轄

根:

“在本案中,湖南張家界警方在 2024 年 5 月就已經立案偵查,且已經對李東採取了強制措施並扣押了財物。理論上,如果河南長葛警方偵查的是同一犯罪事實,那麼應當由張家界警方統一管轄,或者進行併案處理,而不應異地重複立案。”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畢竟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律師,到底張家界和長葛市的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是不是基於同一個事實,至少作為刑事律師,作者在沒有看到卷宗的情況下,是不敢輕下妄斷的。

不過拋卻李東案的是是非非,現實很多刑事案子之所以出現“搶管轄”的情況,確實往往與涉案財物有關。

(二)關於“黑吃黑”:偷賭博網站的錢,算偷嗎?

在聊這個話題之前,我們首先得看清本案的“苦主”—— XX 體育(具體名稱可以查看澎湃新聞報道)究竟是什麼來頭。

在網絡上,你可能經常看到“ XX 體育”贊助歐洲豪門球隊(如皇家馬德里、阿斯頓維拉等)的新聞。但這層光鮮的“體育贊助”外衣之下,實則是一條針對中國用戶的黑色產業鏈。 公開資料顯示, XX 體育是典型的境外特大網絡賭博平臺,利用體育賽事進行非法博彩,甚至涉及洗錢和資金外流。正因為其資金大多通過虛擬貨幣(如 USDT 、 BTC )進行非法流轉,且在內地作為非法主體(開設賭場),它在黑客圈眼裡,就是一隻待宰的“肥羊”。

那麼,李東如果真的利用技術手段拿走了“ XX 體育”這個非法巨頭的錢,這種“黑吃黑”的行為算不算犯罪?

“在過去,民間樸素的正義感認為‘偷小偷的錢不算偷’,甚至有點‘劫富濟貧’的俠義感。但在現代刑法中,這個邏輯行不通。”

目前的司法理論和實踐更傾向於認為,佔有本身就受法律保護。無論被害人是合法的公司,還是非法的“ XX 體育”賭博網站,只要你破壞了對方對財產的佔有,並將其轉移給自己而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能就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的邏輯更可能是這樣:賭博網站的黑金應當由國家依法沒收,而不是由個人通過黑客手段“私吞”。從另一個角度舉例:“你可以舉報毒販,讓警察去查抄毒資;但你不能潛入毒販家裡把毒資偷出來花掉。一旦你這麼做了,你就從‘揭露者’變成了‘竊賊’。‘黑吃黑’也是黑,不能因為受害者是‘惡龍’,法律就允許你扮演‘羅賓漢’私自瓜分贓款。”

(三)比特幣的“先行處置”:沒定罪判刑就賣幣,合規嗎?

這是目前虛擬貨幣案件中家屬、律師和大眾反應最強烈的問題——“人還沒判,幣先賣了”,這種處置模式到底合法嗎?有無依據?

劉律師對於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研究做出過大量的輸出,我的觀點是當下公安機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將涉案扣押的虛擬貨幣處置變現,並不違規違法。依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236 條、《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 21 條、《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第 7 條等等,我們就不再展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詢。

但是這裡需要特別關注的,如果是公安機關要先行處置,必須要徵得嫌疑人的同意,而且這裡必須是真實的同意,而不是“被同意”。

還需要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處置價格問題,李東是 2024 年 5 月被湖南張家界警方立案, 9 月歸案,我們假定當地公安是 2024 年 11 月 11 日(這裡僅僅是假設的日期)進行的司法處置,將 103 個比特幣處置變現為 4961 萬元左右的人民幣,那麼這個價格合理嗎?

我們在幣價網上看到 2024 年 11 月 11 日比特幣的價格為 577717.15 元(人民幣,下同),那麼 103 個比特幣的價值為 59504866.45 元,而張家界公安機關委託處置結構回流的處置價格為 4961 萬元(回款的比例為 83.38% ),在當下的司法處置實務中,這個手續費是否合理合規,大家的看法可能不一。

(截圖來源:幣價網)

(四)關於刑訊逼供和電子證據問題

對於刑事逼供,目前最大的難題就是取證。如果說沒有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實施了刑訊逼供,僅靠當事人或律師、家屬口頭主張被刑訊逼供的話,很難為法院所採信。當然,律師可以申請調取公安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但是實務中有可能發生錄音錄像設備壞掉、刑訊逼供發生在訊問場所之外等等情況(這裡並不是說李東案發生了此種情況),導致最終根本無法在法律上證明發生了刑訊逼供。所以辯護人想要申請排非難之又難。

對於電子證據辯護其實是涉幣類刑事案件,甚至所有的網絡犯罪案件辯護都要面臨的問題,根據我目前參與的刑事辯護案件,幾乎每個案子都有在電子證據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程序、實體的瑕疵。不過從辯護效果上來說,公訴方常用的應對方式就是讓偵查機關補充若干《情況說明》,所以很難能達到顛覆性的辯護效果。

04 結語:持幣雖無罪,但也看“來源”

李東的案件尚未塵埃落定, 8000 萬“數字財富”的歸屬依然成謎。但此案給所有身處幣圈、科技圈的人敲響了一記震耳欲聾的警鐘。

在文章的最後,劉律師想澄清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也是很多讀者的誤區:持有大量的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雖然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但個人層面持有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數字資產,是被認可為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是你通過合法的勞動收入購買、或者是早年挖礦所得,擁有 1 個比特幣和擁有 1 萬個比特幣,在法律性質上沒有區別,都是你的財產。

真正的紅線在於——“你的幣是從哪來的?”

(一)如果你是利用技術手段,攻擊他人系統獲利,可能涉嫌盜竊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二)如果你是幫助詐騙團伙、賭博團伙走賬、洗錢賺取的“ U ”,那可能就是幫信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如果你是開設平臺拉人炒幣,那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

李東案的悲劇(無論最終是否有罪),在於他的財富與“賭博網站”、“技術漏洞”這些灰色地帶產生了瓜葛。技術本無罪,但技術的使用有邊界。對於廣大技術人員和投資者而言,切記:不要試圖去挑戰法律的底線,也不要妄想在灰產中“分一杯羹”或者“黑吃黑”。 在大數據和穿透式監管的今天,任何非法的財富獲取方式,最終都可能是一場“為他人作嫁衣裳”的悲劇。

願李東案能得到公正的判決,也願每一位讀者的財富之路,都能在陽光下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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