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ews 1月29日消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佈聲明,對代幣化證券的分類與法律適用提供了官方解釋,以明確聯邦證券法對加密資產的適用性。聲明將“代幣化證券”定義為以加密資產形式體現的、所有權記錄全部或部分通過加密網絡維護的金融工具。其核心分類包括發行方發起的代幣化證券與第三方發起的代幣化證券。
對於發行方發起的代幣化證券,發行方將區塊鏈整合至其股東名冊系統,使鏈上資產轉移直接對應股權變更。SEC強調,證券的發行形式不影響證券法的適用,所有發售與銷售均需註冊或取得豁免。第三方發起的代幣化證券則主要分為兩類模型。一是託管型代幣化證券,第三方發行代表底層證券的加密資產,該資產代表持有人對託管中底層證券的權益。二是合成型代幣化證券,第三方發行自身證券的加密資產以提供合成敞口,此類資產可能屬於掛鉤證券或證券類互換。SEC強調,第三方代幣化產品可能引入額外對手方和破產風險,並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更嚴格的證券型掉期監管規則。
SEC特別指出,向非合格合約參與者發售代表證券類互換的加密資產,必須進行證券法註冊並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交易。判斷一個加密資產金融工具是否屬於證券類互換,應基於其經濟實質而非名稱。SEC表示已準備好就相關問題與市場參與者進行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