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幣類刑事案件當中,盜竊他人虛擬貨幣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高發的犯罪類型。
作者:邵詩巍律師
封面:Photo by Sasun Bughdaryan on Unsplash
在涉幣類刑事案件當中,盜竊他人虛擬貨幣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高發的犯罪類型。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被認定為盜竊罪,在涉案金額較大的情況下,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而若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法定最高刑期僅為七年。因此,虛擬貨幣盜竊案件中罪名的不同認定,對行為人本人及其家庭而言,往往意味著完全不同的刑事後果。
但由於目前尚無明確的上位法對虛擬貨幣的刑法屬性作出統一規定,實務中,圍繞盜竊虛擬貨幣應如何定罪的問題,長期存在爭議,也始終沒有形成穩定一致的裁判尺度。
從司法實踐來看,辦案人員對於盜竊他人虛擬貨幣如何進行刑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處理路徑:
一是,將虛擬貨幣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從而以盜竊罪定罪處理;
二是,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電子數據,進而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認為相關行為同時侵害財產法益與信息系統安全,構成想象競合,最終擇一重罪處罰,實務中多以盜竊罪論處。
從律師辯護為行為人爭取輕判的角度來說,對於此類案件,有關涉案金額的辯護和定性辯護同等重要。涉案金額的辯護需要根據特定按鍵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今天重點來討論,如何就虛擬貨幣盜竊案進行定性之辯,律師的辯護思路有哪些?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在虛擬貨幣盜竊案件中,尤其是對於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中,罪名是否成立、如何定性,成為決定刑期高低的關鍵因素。
因此,本文將重點圍繞盜竊虛擬貨幣如何進行刑法定性這一核心問題,結合司法實踐,探討律師在此類案件中可以採取的定性辯護思路。
一、盜竊虛擬貨幣如何定罪,取決於辦案人員如何理解 “虛擬貨幣”
1、辦案人員如何認識虛擬貨幣,往往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方向
在虛擬貨幣盜竊案件中,究竟應當定性為盜竊罪,還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從更深層次來看,往往取決於辦案人員如何理解虛擬貨幣的屬性——是將其視為財物,還是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
這些年,邵律師一直從事 Web3、虛擬貨幣及新經濟領域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在全國多地辦案、與不同地區的辦案人員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可以明顯感受到,一部分辦案人員對於虛擬貨幣的認知,已經從早期的陌生甚至排斥,逐漸轉向對 BTC、USDT 等主流虛擬貨幣具備一定的基本瞭解。
此外,受虛擬貨幣匿名性、跨境流通等特徵影響,大量黑灰產活動以虛擬貨幣作為資金載體,相關案件在實踐中並不少見。甚至在公開報道中,也出現了不少以虛擬貨幣作為受賄手段的情形。

這些案例,也在客觀上強化了部分辦案人員的判斷:儘管國內政策明確禁止虛擬貨幣作為貨幣流通,但在實際操作中,其確實 “能夠換成錢” 的。
此外,前幾年呼聲很高的對於涉幣類案件的 “遠洋捕撈”、“趨利性執法”,一些地區的辦案人員直接在公安偵查階段就徑行處置變賣虛擬貨幣的現象,也能側面看出辦案人員對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可。
正因如此,在不少虛擬貨幣盜竊案件中,越來越多的辦案人員傾向於認可其財物屬性,並據此適用盜竊罪。但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一旦在涉案金額極大的情況下直接以盜竊罪定性,往往意味著行為人可能判處的刑期將 “上不封頂”。
例如,在大連中院判處的趙某盜竊案【(2021) 遼 02 刑終 258 號】當中,被告人竊取了被害人所有的虛擬貨幣,經鑑定,涉案虛擬幣價格為 53 萬餘元。但是,在被告人向被害人退還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仍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年。此後經上訴,二審改判被告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由此可見,在虛擬貨幣盜竊案件中,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看,罪名定性的爭議,往往比單純圍繞涉案金額展開的數額之爭,更能直接決定案件的量刑結果。
2、USDT 穩定幣被當成 “股票”?
在邵律師曾辦理的一起團伙作案,盜竊價值人民幣數千萬 USDT 的案件中,涉及的證據流水極其龐大複雜,且部分關鍵證據存在缺失。導致在討論當事人實際獲利額時,作為辯護人,我方統計的計算結果與檢察機關的指控的犯罪金額竟相差數百萬元。
但在就上述數額差異與承辦法官溝通時,對方的一句話仍然讓我至今仍然印象深刻。法官表示:“USDT 本來就像股票一樣,價格波動劇烈很正常。”
在我看來,泰達幣(USDT)作為錨定美元的穩定幣,其價格波動區間本應相對固定,這應是每個處理虛擬貨幣案件的辦案人員的基本常識。然而,從上述溝通中可以看出,在這類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期的案件中,虛擬貨幣的基本屬性卻仍然未被充分理解,案件的審判者對於虛擬貨幣的認識程度仍然存在巨大偏差。
因此,在涉幣類刑事案件中,並非所有辦案人員都能準確認識虛擬貨幣的技術特性和價值屬性。如果缺乏具備相關經驗的專業律師參與到刑事辯護當中,諸如虛擬貨幣屬性、鏈上資金轉移情況、數額認定等細節問題被忽視,往往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結論與量刑結果。
接下來,本文將以重慶法院審理的虛擬貨幣盜竊案為例,進一步分析在此類案件中,律師可以從中借鑑的罪名定性辯護思路。
虛擬貨幣本質是數據,不應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在重慶法院審理的田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2022)渝 0241 刑初 132 號】當中,被告人田某為被害人申請了 imtoken 數字錢包,並幫助被害人將其所有的虛擬貨幣轉移至數字錢包內,但在轉移虛擬幣的過程中,田某以拍照的方式暗中保存了被害人數字錢包地址和密碼。此後某日,田某登錄被害人數字錢包並將錢包內以太坊轉移並賣出套現。
該案當中,同樣存在應當對被害人的行為定性應當是盜竊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還是擇一重罪處理的討論。重慶高院有關該案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觀點,值得參考,現簡要總結如下 [i]:
1、從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物屬性的角度分析:虛擬貨幣是否屬於刑法意義上的 “財物”?
重慶高院認為,商品的屬性是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但實踐中,虛擬貨幣難以充當商品交換中的一般等價物;虛擬貨幣的使用必須與真實的貨幣或產品發生交換後才能體現出其具有的隱性使用價值;虛擬貨幣必須依託並存儲在特定的電子信息系統之中,且必須通過具體的電子設備並以一定的信息狀態顯示其數額並展現其價值,這與一般意義上財物的保管及顯示價值的方式明顯不同。
因此,虛擬貨幣的本質屬性應為電子信息數據,其不屬於刑法保護的財物範疇。
【邵律師評析】
重慶高院對於虛擬貨幣是財物還是數據的考量,是以國內政策將虛擬貨幣被定性為 “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為出發點,因此從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中的基礎範疇——商品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基本原理出發,否認虛擬貨幣作為商品的價值(但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不限於商品,如果認定虛擬貨幣並非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商品,其實其沒有更進一步的去回應,虛擬貨幣如果不屬於商品,是否也不屬於商品之外的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2、從如何量刑的實操性角度分析:如果按盜竊罪量刑,涉案金額究竟該如何認定?
重慶高院認為,若以盜竊罪論處,則存在如何認定盜竊既遂的金額的問題,即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以被告人獲利額、被害人購入額,還是轉移虛擬貨幣當時的價值為準,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但根據《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違法所得 5000 元的 5 倍以上,屬於刑法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判處 3 至 7 年,該罪名的量刑標準更為確定,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
【邵律師評析】
該觀點是從審判的公平公正、審判效率以及統一裁判尺度的角度,說明為何將此類行為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更為合理,這一思路對於辯護律師代理涉虛擬貨幣案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但需要看到的是,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形態往往更加複雜多樣。重慶案例中,被告人在竊取虛擬貨幣後直接將其變賣為人民幣,而在其他案件中,也可能出現被告人自行炒幣導致虧損、將虛擬貨幣轉換為其他山寨幣,或者涉案獲利數額較大但根據現有證據難以準確認定的情形。在上述情況下,如何仍然論證行為本質屬於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而非盜竊罪,對辯護律師而言,顯然需要更為細緻的判斷以及更具針對性的辯護策略。
寫在最後
正是因為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缺乏明確、統一的法律規範和裁判指引,司法實踐中才會長期存在爭議。而這些爭議本身,也意味著案件存在辯護空間,也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裁判結果創造了可能。
對於辯護律師而言,關鍵不在於準確理解這些法律空白在具體案件中的表現形式,並據此制定有針對性的辯護策略。通過圍繞案件事實本身,與辦案人員展開持續、深入且理性的溝通,釐清虛擬貨幣的屬性、行為的性質以及證據的邊界,從而實現有效辯護的目標。幫助當事人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獲得應有的、公平的裁判結果。
[i] 田某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轉移、變賣他人虛擬貨幣的罪名認定 https://www.pkulaw.com/pfnl/08df102e7c10f206d9a6e4d613e327989e972c437c755759bdfb.html?keyword=USDT%20%E8%99%9A%E6%8B%9F%E8%B4%A7%E5%B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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