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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產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明確界定! 《國有資產法(草案)》 或將激活30萬億元要素市場

2026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結束公開徵求意見。在這部奠定國家財富管理基石的法律中,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條款首次出現:數據資產被明確列為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實物、金融資產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這標誌著,經過多年醞釀,數字經濟時代的核心生產要素——數據,終於在國家根本法律層面獲得了“資產身份證”。從“數據資源”到“數據資產”,一詞之變,背後是一場深刻的權利確認與價值解放。長期制約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產權之困”,自此擁有了破局的最堅實法律依據。

這不是一次孤立的法律修訂,而是一套宏大制度設計的收官之筆。從2019年數據被列為生產要素,到2022年“數據二十條”構建產權框架,再到今日寫入國家基本法律,中國完成了數據基礎制度的關鍵閉環。法律為“數據石油”簽發了產權證書,下一步,將是構建通往廣闊經濟疆域的輸送管網與交易市場。 這部草案開啟的,不僅是一個萬億級新資產類別的誕生,更是國家治理思維從管理“有形實體”向運營“無形要素”的一次決定性跨越。

一、核心突破:數據從“生產要素”升格為“法定資產”

2026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草案)》結束了面向社會公眾的徵求意見程序。這份法律草案的多處條款明確提及數據資產,首次在國家基本法律層面為數據正名。

這份草案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進入了法治化的新階段。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條,系統構建了數據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框架,其核心突破在於對“數據資產”概念的正式確認與法律定位。

自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將數據列為生產要素,到2022年“數據二十條”提出數據產權“三權分置”的確權路徑,中國在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上已完成系統性佈局。

此次立法將數據資產與實物資產、金融資產等傳統資產並列管理,從根本上解決了數據在經濟活動和法律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困境。這不僅僅是概念上的延伸,更是國家資產觀從工業時代“有形實體”向數字時代“無形要素”的深刻轉變。

二、管理框架:三項條款如何構建治理閉環

《國有資產法(草案)》通過三項各有側重又相互支撐的條款,系統性地構建了國有數據資產的管理框架,形成了從責任落實、能力建設到地位確立的完整閉環。

第十八條著眼於管理責任的源頭明晰,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負有主動管理職責。該條款將社保數據、地理信息、交通流量、政務服務記錄等公共數據從傳統行政履職記錄,正式升格為需嚴格管理的國有資產,為各級政府管理公共數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一條提出了“數字化管理”的升級要求,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當統籌國有資產數字化建設工作,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全面掌握國有資產情況。這不僅是技術手段的升級,更是國有資產監管理唸的深刻變革。

面對資產實時變動、形態虛擬、價值波動的特性,傳統的靜態報表和事後審計已力有不逮,該條款推動國有資產監管從事後反映走向事前預警、事中干預的動態精準治理模式。

第六十一條作為整個制度設計的支柱性條款,其明確賦予數據資產與其他類別資產的並列管理地位。這意味著在資產統計、產權登記、收益上繳、轉讓程序乃至責任追究等所有管理環節,數據資產將適用與實物資產、金融資產等相同的法律規則與標準。

這三項條款共同構成了從明確管理責任、升級監管手段到確立平等地位的法治化治理閉環。

三、數據成為金融資產仍需跨越三重障礙

儘管《國有資產法(草案)》為數據資產提供了法律身份,但從“法律資產”到真正可流通、可交易的“金融資產”之間,仍存在諸多需要跨越的現實鴻溝。

數據資產的確認與估值首當其衝成為難題。中經社數據資產運營首席執行官趙麗芳在2025年4月的一次研討會上指出,數據資產管理面臨“資產確認難”“科學量化難”“價值評估難”三大難題。

這些難點主要源自現行框架下會計準則與數據要素的適配困難,以及缺乏可操作的應用指南,導致市場主體在數據資產確認時對載體理解模糊、初始計量缺乏依據。

數據權屬界定與合規流通是另一重挑戰。儘管“數據二十條”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產權框架,但在企業實踐中,通過公開渠道自主採集的數據、涉及顧客個人信息的數據等不同來源的數據如何確權,依然是擺在數據資產入表面前的第一大難題。

交易市場與基礎設施的不足同樣制約著數據資產的金融化進程。儘管已有地方開始探索,如上海數據交易所提出的“可替代表徵數據資產(RDA)”試點,但總體來看,從登記、確權到交易、結算、糾紛處理的完整市場基礎設施仍需完善。

數據作為資產的特殊性在於其非競爭性、低成本複用的特點,且目前存在數據供給質量不高、流通機制不暢、應用潛力釋放不夠等問題,這些都是數據要素髮展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

四、誰將參與塑造數據金融化新生態

數據資產正式入法將深刻改變數據要素市場的生態格局,催生出一系列金融創新與市場變革。

在傳統金融機構層面,銀行、券商等機構正積極探索數據資產的金融應用。2025年7月31日,全國首單獲批的數據資產證券化項目“華鑫-鑫欣-數據資產1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行設立。這標誌著數據資產已具備作為質押物融資的可行性。

內蒙古農商銀行創新採用“數據確權+動態評估+質押融資”模式,以企業擁有的車輛調度運營數據作為核心質押資產,成功落地全區首筆數據資產質押貸款。交通銀行浙江省分行則為浙江連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1000萬元的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授信支持。

在技術創新領域,數據資產與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的結合催生了新的資產形態。上海數據交易所在2025年7月的閉門研討會上正式提出“RDA”新範式,旨在將可確權、可估值、可交易的數據資產,納入類似RWA的結構設計。

這一路徑的基本操作包括數據確權與封裝、結構設計與定價、權益發行與交易三個步驟。朗新充電樁的上鍊實踐是一個典型案例,其上鍊對象不是孤立的設備,而是“設備+運營數據”的完整數據資產。

然而,當前RDA框架下的數據資產發行仍面臨數據貢獻者缺席、激勵機制缺失、缺乏使用與驗證路徑等結構性限制。為突破這些限制,一些項目正探索以用戶為中心的DataFi模式,將用戶行為數據轉化為具備結構化標籤和驗證機制的數據單元。

DataFi模式試圖通過“由用戶主導授權”+“平臺撮合需求”的方式,構建出一種多邊參與、可持續運營的輕量型數據資產流通模式。這代表了數據資產金融化的另一種可能方向。

五、全球視角與風險提示:中國的先行探索與審慎前行

中國的數據資產立法實踐具有顯著的全球前瞻性。目前,國際上尚未有其他國家在國家級法律中明確將數據定義為“資產”並納入國有資產監管框架。

這一立法創新為中國在全球數字經濟規則制定中贏得了先發優勢。根據Redstone關於RWA的最新報告,截至2025年6月,真實世界資產(RWA)的規模已從2022年的50億美元攀升至超240億美元,增幅達380%。

隨著數據在AI訓練、廣告商業、鏈上經濟等場景中的應用價值不斷上升,它不僅成為新的生產要素,也具備了真實、可驗證、可交易的部分RWA特徵。中國的數據資產立法為數據資產進入這一快速增長的市場提供了法律基礎。

然而,數據資產的金融化進程必須審慎推進,防範潛在風險。數據資產的價值評估缺乏共性標準,定價權歸屬不明確,容易導致交易價格不合理。

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也是不可忽視的風險點。企業業務中積累的涉及顧客個人信息的數據如何確權與合規使用,是一個需要特別關注的合規難題。數據資產交易必須在合法合規、保護公共安全和相關市場主體隱私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市場基礎設施的不完善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儘管已有地方開始試點,但全國統一的數據資產交易市場尚未形成,缺乏成熟的市場定價機制和流動性支持,可能影響數據資產的真實價值發現和有效流通。

最後,技術風險也不容忽視。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在數據資產金融化中的應用仍處於早期階段,技術成熟度、安全性和互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確定性,可能影響數據資產金融產品的穩定運行。

當《國有資產法(草案)》為數據資產落下法律的印章,一個新時代的奠基時刻已然到來。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一次修訂,更是國家對財富形態認知的一次深刻刷新——從有形的土地、廠房,到無形的數據與算法,國家治理的基石正在數字浪潮中重構。

法律賦予了數據“資產”的身份,但真正的考驗才剛剛開始。從“法律確權”到“市場流通”,其間橫亙著估值、合規、交易等諸多亟待跨越的實踐鴻溝。這就像為一片廣袤的油田頒發了開採許可證,但採油技術、輸油管道和交易市場仍需從頭建設。未來的道路,將是規則、技術與商業智慧共同探索的征程。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這意味著一個全新的資產類別正在浮現,數據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等創新已隱約可見地平線。對於科技企業,一場圍繞數據資產化服務(估值、審計、合規、交易)的競賽即將鳴槍。而對於每一個握有數據資源的企業與公共機構,數據治理不再只是成本中心,而是一門關於未來核心競爭力的必修課。

此次立法更是一次全球數字經濟規則競爭中的關鍵落子。在數據主權日益成為大國博弈焦點的今天,中國通過國家基本法律明確數據的資產屬性與管理框架,不僅為內部市場釋放了制度紅利,也為參與全球數字治理提供了堅實的“中國方案”。

法律已經推開了那扇門。門後,是一個規則有待書寫、生態有待構建、價值有待發現的廣闊新大陸。這不再是一個關於“是否可行”的討論,而是一場關於“如何落地”的實踐。這場變革沒有旁觀者,無論主動還是被動,我們都將成為其中的參與者。

歷史將銘記這一天:數據,這個信息時代的“石油”,終於獲得了它的產權證書。而一切關於數字經濟的宏大敘事,從此有了最根本的法律起點。 接下來的故事,將由市場、技術與每一位參與者共同書寫。

部分資料的文章來源:

·《數據資產首次在國家基本法律層面被明確定義為資產!〈國有資產法(草案)〉寫入數據資產》

·《數據資產將正式入法 制度建設正邁出關鍵步伐》

·《數智湃丨數據資產將正式入法 制度建設正邁出關鍵步伐》

作者:梁宇   編審:趙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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