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2 月 6 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 2.6 通知),在業內引起不小震動,也讓許多從業者再次感受到政策層面的持續高壓。
作者:邵詩巍律師
原用標題:政策解讀:監管層層加碼,國內 web3 從業者該何去何從? 26 年監管新規對 Web3 從業者、幣圈 KOL、OTC 商家的刑事風險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 2.6 通知),在業內引起不小震動,也讓許多從業者再次感受到政策層面的持續高壓。
本通知的發佈也延續了一直以來的監管節奏——從 2025 年 11 月人民銀行牽頭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到 2025 年 12 月 5 日七家協會聯合發佈防範涉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風險提示。短時間內,多部門接連發聲,同時也意味著監管態度仍在進一步細化和落地。
基於多年辦理 Web3 及涉幣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邵律師想更務實的談一談:這些政策落到現實中,究竟會對國內三類人群產生什麼影響——
1、在境內遠程辦公的 Web3 從業者,包括為 Web3 項目方、虛擬貨幣交易所、錢包項目、鏈上工具提供技術、運營、市場支持的員工;
2、幣圈 KOL、自媒體與社群組織者,包括帶單、帶盤、宣發、社群推廣等角色;
3、OTC 商家(U 商),包括場外買賣 USDT、換匯通道、代收代付、承兌撮合等從業者。
在境內遠程辦公的 Web3 從業者
在國內的 Web3 從業群體中,為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服務的人員,實際上佔據了相當大的比例。儘管近年來我國政策持續,對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打擊、清退,但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 B 站、小紅書、BOSS 直聘、脈脈 app 等等各類平臺上一片繁榮的遠程辦公招聘貼、應聘求職經驗貼、甚至炫富貼中,能夠深切感受到國內為虛擬貨幣交易所、Web3 項目方提供遠程支持的從業人員規模仍然十分龐大。
在境內遠程辦公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員工,通常分佈在多個關鍵崗位:
- BD/商務拓展直接負責市場拓展與用戶拉新;
- 市場/品牌負責廣告投放、商業展示與渠道合作;
- 社區運營負責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組織社群活動、維護用戶活躍度;
- 上幣經理參與代幣上線與項目篩選;
- 產品經理負責交易產品設計與規則制定;
- 技術、開發、測試、運維人員為平臺運行提供底層技術支持。
這些崗位雖然分工不同,但在整體效果上都共同服務於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市場擴張,推動其在國內用戶基數的增長和市場佔有率的提升。
根據 2.6 通知,境內個人明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仍提供協助,依法應追責。結合近年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到:當交易所的實控人或核心決策層身處境外時,率先被刑事立案偵查的,往往是仍在國內從事遠程支持的交易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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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 KOL 變現模式的政策及法律風險
除了在境內遠程辦公的 Web3 從業者之外,幣圈 KOL 也是國內參與虛擬貨幣生態的重要群體。這些 KOL 通常活躍於小紅書、B 站、抖音、推特(X)、電報(Telegram)社群等平臺,通過視頻講解、行情分析、直播互動、社群喊單等方式帶單(推薦虛擬貨幣交易)。
從商業模式上看,幣圈 KOL 的主要變現路徑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類:
一是交易返傭(手續費分成)。KOL 通過邀請返傭、節點計劃等方式獲取佣金收入。公開報道顯示 [i],某頭部交易所的節點計劃中,被邀請用戶的交易手續費返傭比例最高可達 40%,部分團隊日返傭收入甚至超過十萬元。
二是拉新獎勵。典型做法包括:每邀請一名用戶入金即可獲得 USDT 返傭卡;被邀請人完成交易任務後,邀請人可獲得額外獎勵;達到一定邀請人數即可升級為 “節點”,享受更高返傭比例。
三是固定推廣費。KOL 為交易所製作推廣視頻、AMA 活動、測評內容或推文,根據粉絲量和影響力定價,單次合作費用從數千元到數十萬美元不等。
從法律評價角度看,上述行為往往會被認定為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價參考、營銷宣傳或付費導流。
根據 2.6 通知等監管文件來看,國內政策明令禁止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同時要求互聯網平臺不得提供營銷宣傳、付費導流、商業展示、網絡經營場所等支持。這也意味著上述幣圈 KOL 的業務及收入模式不可避免的存在政策及法律風險。
2.6 通知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若境內個人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仍然提供協助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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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 商家(U 商):當穩定幣被認定為外匯
根據 2.6 通知,除了重申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不得開展虛擬貨幣兌換、信息中介、定價業務之外,還提到了 “穩定幣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
這不得不讓人想到此前大埔法院的案例(下圖),該案認定,被告人向散戶買入泰達幣再賣出賺取差價,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陳某、李某利用買賣虛擬貨幣的形式變相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並且,該案例此後被廣東高院轉載,這意味著該案被更高層級的法院視野之下被認定為具有典型意義的參考判例,並且可能會在後續類似案件當中被其他辦案單位參照適用。

如果未來司法口徑進一步趨嚴,將穩定幣(尤其是 USDT)在個案中等同於 “外幣” 處理,並把 OTC 場外買賣認定為 “變相買賣外匯”,那麼不僅是 U 商,甚至部分普通用戶的單向買入或賣出行為,也可能被納入刑事風險範圍。那麼大埔法院這樣的案例將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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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監管部門的連續發文,已清晰傳遞出對虛擬貨幣及相關活動從嚴、從緊的打擊立場。本文基於最新政策,重點針對境內遠程辦公的 Web3 從業者、幣圈 KOL 及 OTC 商家(U 商)等群體,分析其在當前監管環境下可能面臨的高位刑事法律風險,謹作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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