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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回購以及我所謂的數字資產IPO時刻的一些思考: > ICO並非IPO。它們仍然是早期風險投資,如今價格波動較大。 > 代幣並非股權。代幣是通過激勵機制發行的,旨在啟動協議活動並引導參與者開展特定活動。 > 協議的IPO時刻是指其產生的收入超過運營支出,並且分配給代幣的價值超過用於激勵的年度代幣發行量(如有)。 Maple Finance就是一個完美的例子。Maple Finance的年度經常性收入(ARR)約為3000萬美元,其25%的協議收入用於在代幣價格較低時進行回購,而不是在價格較高時進行回購。剩餘部分則分配給DAO,用於再投資以發展業務。 同樣,股權和代幣之間不存在價值分離,所有推出的產品都會直接促進代幣的價值增長。 這就是IPO的意義所在。 twitter.com/Crypto_McKenna/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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