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剛剛發佈了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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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財政部近日發佈了第15/2026/TT- 大餅號通知,指導參與越南資產市場的機構的會計準則。該通知根據越南政府2025年9月9日發佈的關於在越南試點實施資產市場的第05/2025/NQ-CP號決議的內容和範圍,規定了試點實施期間適用於參與加密資產市場的機構的會計準則。

遵守現行會計準則。

第 15/2026/TT- 大餅號通知適用於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發行加密資產的機構以及根據越南法律成立和運營並參與越南加密資產市場的國內投資者。

總體而言,資產服務提供商、資產發行商和國內投資者必須完全遵守會計法、越南會計準則、公司會計制度以及與資產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發行加密資產的機構以及國內投資者應當按照財政部長於2025年10月27日發佈的第99/2025/TT- 大餅通知中規定的公司會計制度以及本通知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以記錄會計分錄、編制和提交財務報告。

如果加密資產發行人和國內投資者是採用自身會計制度的企業或組織,則應當繼續按照該會計制度和本通知中關於會計核算、記賬、編制和列報財務報告的規定進行操作。

為加密資產提供服務的機構的會計原則。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其通過組織加密資產交易市場、加密資產託管和提供加密資產發行平臺等服務獲得的收入,記入“銷售和服務收入”賬戶。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詳細追蹤每項服務和業務活動的銷售收入和服務提供情況。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必須對應收債務進行詳細分類、追蹤和核算,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追收,並依法計提債務準備。

關於加密資產託管: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負責將客戶的加密資產和資金與服務提供商自身的加密資產和資產分開管理和核算。同時,服務提供商必須資產跟蹤每位客戶和每種加密資產類型的資產。

客戶在資產服務提供商處託管的加密貨幣資產不被視為服務提供商的資產,但會出於管理目的進行詳細跟蹤,並在財務報告中披露。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必須仔細跟蹤其託管成員的“應收賬款”賬戶,並按單個應收賬款、應收賬款項目和支付次進行細分。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確認的收入包括託管服務費、理財的費用、行使權利的服務費、向客戶轉移加密資產的費用、理財的費用以及其他託管服務收入。

關於加密資產的自營交易: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會以資產資產視為證券。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必須密切監控其自營交易中持有的加密資產類型,並及時全面地說明加密資產交易活動的所有收入。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會像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業務中那樣,為加密資產交易活動相關的風險預留資金。

加密資產發行者的會計原則。

發行加密資產的機構通過加密資產發行平臺進行加密資產的發售,並根據已發行加密資產所產生的義務性質以及持有加密資產的目的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加密資產用於籌集資金,其會計處理應與企業的借貸活動類似。

投資者會計原則

國內投資者通過資產服務提供商提供的資產交易平臺進行資產的買賣,其會計處理方式與金融投資類似。會計處理應基於投資目的和持有資產的性質。

第15/2026/TT- 大餅通知自簽署之日(2026年3月4日)起生效,並自2026財年起適用,直至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修訂、補充或替換為止。如本通知所引用的法律文件發生修訂、補充或替換,則以新的修訂、補充或替換後的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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