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批准遺漏了一個重要問題:代幣化證券如何與《統一商法典》(UCC)和商法互動。 第八條、擔保權益的完善、對代幣化證券的「控制權」構成等問題均未在此提及(這其實也說得通,因為這是州法律問題,而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直接管轄範圍),而這些問題對於機構採用至關重要。 @propelforward、@Prof_CarlaReyes 和其他許多人已經提出這些問題一段時間了。這些問題仍然懸而未決,我們需要在某個時候解決它們。 正如我希望SEC關於代幣化證券的監管能夠更加重視加密原生方法一樣,我也希望UCC能夠做到這一點,而不是對現有標準進行簡單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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