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每個問題之前,您需要理解一個核心要點:第 32/2026/TT- 大餅通函並非規定“所有加密交易者均可立即適用”,而是基於試點框架,因此其適用範圍受限於交易類型和交易方式。所以,如果您只是粗略瀏覽,很容易誤解該通函適用於所有交易所,所有交易的稅率相同,或者每筆交易都要扣除 0.1% 的稅款。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簡單。

以下部分將解答三個最常見的問題:哪些交易所實際受這些法規約束、誰次繳納稅款以及如何理解生效日期。我們先從最重要的問題開始:目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DEX)/中心化交易所(CEX)是否在這些法規的適用範圍內?
1/ 這些規定是否適用於現有的去中心化交易所 (DEX)/中心化交易所 (CEX) 平臺?
答: 本通知並非自動適用於全球所有 DEX 和 CEX 平臺。根據第一條,本通知基於試點框架提供稅務指導:“本通知根據越南政府 2025 年 9 月 9 日關於在越南試點實施加密收入市場的第 05/2025/NQ-CP 號決議,就加密資產交易、轉移和收入的上漲、企業收入和個人所得稅以及收入和所得確定時間提供指導。” 這意味著本通知僅適用於獲得試點項目許可的國內 CEX 平臺(提供加密資產資產的機構),並對其具有直接約束力。去中心化交易所 (DEX) 平臺和國際 CEX 平臺(例如BingX)不受本框架的直接管理,因為它們在越南沒有法人實體。2
/ 0.1% 的稅是針對國內交易所徵收的,還是由個人自行申報(提現)?
答:國內交易所(試點項目的一部分)將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具體而言,第五條規定:“通過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加密資產轉移的個人投資者(無論其是否為居民)應按次的轉移價格的0.1%繳納個人收入。” 根據該規定,這0.1%的稅款是“通過服務提供商”計算的,這意味著國內交易所將代表稅務機關代收代繳稅款(類似於證券公司)。對於在國際交易所(例如BingX)或P2P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個人自行協商稅款,由於交易所不屬於試點項目,因此沒有義務代收稅款。自2026年7月1日起,根據一般稅法原則,有收入的個人在轉移加密貨幣資產時必須自行申報。但是,如果個人的加密貨幣資產轉移活動具有商業性質,則可能需要根據稅務機關在任何時候確定的商業稅類別繳納稅款。
3/ 該文件並未明確指出其適用於越南國內交易所,僅說明自3月27日起生效?
答:該通知第4條第2款通過專門術語界定了適用範圍:“根據第05/2025/NQ-CP號決議第3條第3款規定提供加密資產服務且有加密資產服務收入的企業,應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收入……”。同時,第7條第1款也規定:“本通知自2026年3月27日起生效,並按照第05/2025/NQ-CP號決議第18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試點實施期執行……”。這自動將適用範圍限定於在第05/2025/NQ-CP號決議框架內運營的越南企業。但是,與個人收入和企業收入相關的法規的生效日期必須符合各項具體法規的規定(例如,2025 年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10 款 d 項規定的對數字資產轉讓徵稅將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