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隨著動蕩的 2022 年在 Luna/USDT、三箭資本、FTX 的崩塌中落下帷幕,全球監管機構終於意識到對 Web3 加密行業監管的緊迫性。如目前全美各界都逐漸形成了對 Web3 加密資產及科技創新的統一態度:加速監管創新,不錯過任何一次革命性的機會,確保 Web3 革命發生在美國!繼而不論是在美國聯邦層麵還是州層麵都將傳統金融及互聯網的 Web3 衍生——中心化金融 CeFi(如 CEX、Wallet 服務商、穩定幣發行方等)納入傳統金融的監管框架,並且針對性地根據 Web3 加密行業基於區塊鏈的特點進行立法上的補充。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我們可以看到各國監管機構都將在 2023 年對CeFi 銬上枷鎖,但是對於 DeFi,各國監管機構就顯得手足無措了,例如臭名昭著的 OFAC 對於 Tornado Cash“一刀切”式的製裁事件。a16z的總法律顧問 Miles Jennings 在於 2022 年 9 月 29 日以“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的文章回應了這一事件,並提出對於 Web3 監管框架的設想:監管智能合約協議是冇有意義的,而是應該監管 Web3 的應用程序。此後,a16z於 2022 年 12 月 15 日為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加密資產活動的全球監管”框架提出了建議,包括對 DeFi 的監管建議,認為對於 Web3 不應采用其“Same Activity, Same Risk, Same Regulation”的原則,因為目前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並不適合去中心化的 Web3 應用。近期,2023 年 1 月 11 日,Miles Jennings 又發表了“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Part II: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Web3 Apps”一文,進一步深度、細化論述了 Web3 監管框架的核心:企業(business)應該是監管的重心,而不是去中心化自主運行的軟件協議。

以下,我們首先來了解 DeFi 的概念、特征以及優勢,以便更好地理解 Miles Jennings 文章中對於 Web3 監管框架的邏輯,此後再從 a16z對 FSB 的 DeFi 監管建議中看為什麼要建立對於 DeFi 的監管框架,最後再通過 Miles Jennings 第二篇文章中提到的監管現狀來進一步深入、細化對Web3 監管框架的理解(應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一、什麼是 DeFi

DeFi 的全稱是 Decentralized Finance,即去中心化金融。DeFi 項目利用區塊鏈技術以及智能合約實現了傳統金融機構的各種功能,如借貸、交易、理財、衍生品、資產管理和保險等。DeFi 與傳統金融機構最大的區彆在於其去中心化,不依賴任何第三方中介機構從而實現金融功能,公開透明,交易不可篡改,可審計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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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swap的首席法務官 Marvin Ammori 在文章“Decentralized Finance: What It Is, Why It Matters”中指出,DeFi 協議的一些關鍵特性,尤其是無需許可(Permissionless)和公開透明(Transparent)體現了以太坊的主要價值觀。

  • “無需許可”(Permissionless) 的特性同時麵向終端用戶和開發者:世界上任何一個有網絡連接的人,都能訪問 DeFi 協議,無論其種族、性彆、年齡、財富或政治立場。此外,任何開發人員都可以安心地在協議之上共建,因為冇有任何中央權威機構能夠撤銷他們的訪問權限。
  • “公開透明(Transparent)是指 DeFi 協議固有的可審計性:因為 DeFi 協議始終是代碼開源的,所有底層代碼永遠是可審查的,所有相關資金都是可進行審計的,所有的交易都記錄在區塊鏈上。

DeFi 的這些特性將在未來釋放巨大潛力,如:(1)基於以太坊應用代碼開源、無需許可的特性,可以降低開發者和用戶的進入門檻,如通過公共 APIs 直接接入的“交易所聚合器”;(2)DeFi 的記賬透明以及賬本可審計性意味著能夠實現嚴格的風險評估以及風險管理,如設定抵押品的比例以及杠杆程度;(3)使用無需任何信任背書的智能合約托管賬戶,用戶能夠在協議層麵受到保障,如 MakerDAO 的風險補償機製;(4)區塊鏈基礎設施,能夠更高效地解決即時結算與支付問題,相比傳統金融更加高效;(5)全球性的流動性資金池以及統一的市場,能夠提供更高的流動性以及更高的用戶接入;(6)公開透明的數據庫以及實時的賬本能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多信息;(7)DeFi 的“自我托管”有助於消除中介以及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且可以繞開如 FinCEN 對於 CeFi 托管公司的監管。

同時,Marvin Ammori 也提到 DeFi 需要清晰明確的監管框架。現在,監管機構正在對 DeFi 技術、市場和參與者進行評估,以確定適當的監管框架。監管的目標是:確保用戶和監管執法有足夠的透明度;將目標對準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自由和隱私。然而近年來,政策製定者和監管機構更多地專注於Web3 的負麵狀況(比如比特幣被用於進行非法融資、通過以太坊和早期的代幣銷售進行高風險投資等),往往冇有認識到 Web3 更為積極的方麵。結果是一些監管機構誤解了 DeFi(包括 DeFi 去中心化不同參與者的角色和這項基於區塊鏈及智能合約的技術),就類似試圖讓 SMTP 的發明者為曾經發送的每一封垃圾郵件負責,或者讓 HTTP 的發明者為每一個非法網站負責。

二、Miles Jennings 提出的 Web3 監管框架(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在了解 DeFi 以及其特征、優勢之後,就能進一步幫助理解 Miles Jennings 在文章“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中對於提出 Web3 監管框架(監管應用,而非協議)的邏輯。Miles Jennings 先從促成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主要因素(政府並未監管基礎協議,而是監管應用程序)出發,認為互聯網的監管原則應同樣適用於 Web3,主要問題是應該監管 Web3 的哪個層麵。之後結合 Web3 協議代碼的去中心化、客觀性的特征(協議無法遵守主觀規則、協議無法遵守全球法規),得出協議代碼層麵的監管是行不通的,是冇有意義的,應該對更加主觀能動的應用程序層麵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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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互聯網的許多早期支持者都主張互聯網應該永久保持自由與開放,使其成為全人類無國界和無監管的烏托邦。但是在過去的二十年裡,隨著政府對網絡活動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這一願景已經變得模糊。儘管如此,互聯網的許多底層通信技術,如 HTTP(網站的數據交換)、SMTP(電子郵件)和 FTP(文件傳輸),仍然像以往一樣免費開源。

世界各國政府通過接受這項開源、去中心化、自主和標準化協議的技術來維持對互聯網的承諾。當美國通過了《1992 年科學與先進技術法案》(Scientific and Advanced Technology Act)時,它為互聯網的商業繁榮鋪平了道路,並且冇有篡改 TCP/IP 這一計算機網絡協議。當國會通過《1996 年電信法案》時,它冇有乾涉數據在網絡中的傳輸方式,但仍然提供了足夠的監管透明度,使美國能夠與 Alphabet、亞馬遜、蘋果、Facebook 等如今的巨頭一起主導互聯網經濟。雖然冇有完美的立法,但這些立法保障能讓工業和創新得以發展,從而誕生了我們今天正在享受的許多互聯網服務。

促成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主要因素是:政府並未監管基礎協議,而是試圖監管應用,如瀏覽器、網站和其他麵向用戶的軟件程序,這些應用程序通常被稱為“客戶端”,用戶通過它們來訪問網絡。而 Web3——這一下一代互聯網將產生新的“客戶端”,如 Dapps、錢包和先進的去中心化協議(包括通過區塊鏈和智能合約實現的價值交換結算合約)。那麼同樣的監管原則應該擴展到 Web3,而不是討論是否應該對 Web3 進行監管。監管是必要的、受歡迎的、讓用戶有保障的,真正需要討論的是:監管應該到技術的哪一層級,對 Web3 最有意義。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今天,網絡用戶可以通過受監管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來訪問受監管的瀏覽器、網站和應用程序等,其中許多客戶端是依賴於免費和開放的協議而開發的。政府可以通過對網站內容實施訪問限製,或要求遵守隱私規則和版權規範來進行監管,如美國政府迫使 YouTube 刪除恐怖分子招募視頻,而不乾涉 Dash(視頻流媒體協議)。

對協議層進行監管是行不通的,原因如下:(1)從技術上講,客觀的協議不可能通過主觀判斷地去遵守監管法規;(2)協議要納入全球各個司法轄區不同監管法規的監管是不切實際的,甚至可能引發衝突;(3)考慮到應用程序或客戶端這一層麵是可以主觀地去遵守監管法規的,那麼重新修改協議層的代碼是冇必要的,而且會適得其反。讓我們更詳細地解釋每個原因。

1. 協議無法遵守主觀規則

不管監管法規的出發點有多好,如果它要求協議進行主觀評估,那麼對於協議來說是災難性的。

以垃圾郵件為例,雖然大家都討厭垃圾郵件,但是如果監管規定電子郵件協議(SMTP)為發送垃圾郵件提供便利是非法的,那麼今天的互聯網會是什麼樣子?答案是:並不好。因為對於垃圾郵件的判斷是主觀的,並且觀點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像穀歌這樣的大公司花了巨資試圖從他們的電子郵件應用程序或客戶端(如 Gmail)中消除垃圾郵件,但是仍然失敗了。此外,即使某些監管機構強製 SMTP 默認過濾垃圾郵件,但由於協議是開源的,惡意行為者也可以簡單地對過濾器進行反向工程加以破解。因此,對於垃圾郵件的監管,禁止 SMTP 要麼是無效的,要麼就是電子郵件的終結。

在 Web3,我們可以將電子郵件類比為去中心化自治協議(DEX)中的代幣(tokens)。如果監管希望在協議層麵對它們認為可能構成“證券”或“衍生品”的某些代幣進行交易禁止,它們需要闡明客觀的協議層如何在主觀上能夠符合如此分類的技術規範。定義加密資產是“證券”還是“衍生品”的判斷是主觀的,需要對事實和法律進行分析,就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也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因此,這種主觀的分類技術標準是不可能的實現的。

試圖將主觀分析嵌入到基礎層的代碼中是徒勞的。就像 SMTP 一樣,像 DEX 這樣的去中心化自治協議在無人工乾預的情況下無法進行主觀的分析判斷。如果進行了人工主觀乾預,那麼就違背了協議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性。因此,如果將此類帶有主觀判斷規則的監管法規應用於 DEXs,將限製整個 Web3 的技術創新,並將危及所有 Web3 應用的生命力。

2. 協議無法遵守全球法規

即使在技術上可以構建出能夠做出複雜和主觀決策的協議,但在全球範圍實施也是不切實際的。

想象以下場景,SMTP 使我們能夠向世界上任何人發送電子郵件,但如果美國政府要求 SMTP 過濾垃圾郵件,我們可以假設外國政府也會采取類似措施。此外,由於垃圾郵件的定義是主觀的,我們也可以假設各個政府的定義也會有所不同。因此,即使在技術上可以構建出能夠做出複雜和主觀決策的協議,這樣做與建立一個全球範圍內實用的標準協議的想法背道而馳。對於 SMTP 來說,整合 195 個國家和地區不斷變化的垃圾郵件過濾器要求是不可能的,即使協議可以,它也無法定位用戶在哪個國家,以及如何公平地考慮要求的衝突問題。為協議增加主觀性的判斷將破壞構建協議的基石:標準化。

規則依賴於上下文。在 Web3,證券和衍生品法律法規對於代幣的定義因國家而異,並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斷變化。DEX 無法為這些法律法規建立一個全球標準,就像 SMTP 一樣無法根據地理位置限製訪問。歸根結底,如果協議被要求建立在不斷變化的全球監管之上,就不可能成功。

3. 監管應用程序或客戶端

現在我們就能明白為什麼應該監管應用程序而不是協議。應用程序層麵的監管可以在不危及底層技術的情況下實現監管的目標,這已經在互聯網時代被成功驗證。

正因為早期的網絡協議是開源、去中心化、自治和標準化的,所以在三十多年後仍然能夠使用。但是政府可以通過監管應用程序來限製通過這些協議傳遞的信息。或者就像美國通過《1996 年通信規範法》第 230 條所做的那樣來保護信息的自由流動。每個國家都可以製定自己的標準,並在自己的司法轄區內要求瀏覽器、網站和應用程序的企業能夠開發符合標準的產品。

互聯網時代協議和應用程序的關係與在 Web3 中的關係是相同的,因此對於 Web3 的監管原則應該保持不變。Web3 的應用程序,如錢包、Dapps 和其他應用程序,使用戶能夠通過貸款協議的流動性資金池中存放加密資產,通過市場協議購買 NFT,並在 DEX 上交易加密資產。這些錢包、網站和應用程序可以在他們試圖提供訪問權限的司法管轄區受到監管,這樣的監管也是合理的。

第一代互聯網以網絡、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文件傳輸協議的形式為我們提供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工具,所有這些都使得,信息通過互聯網傳遞成為可能。而 Web3 則使得價值通過互聯網傳遞成為可能,就像借貸和資產交換已經作為這個新一代互聯網的原生功能。這一項不可思議的公共物品必須得到保護。隨著 Web3 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逐漸擴展到視頻遊戲、社交媒體、創造者經濟和零工經濟,監管如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將變得更加重要。權衡所有因素,正確的方法就顯而易見了:

應用程序應該受到監管,而非協議!

三、a16z向 FSB 提出的 DeFi 監管框架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a16z於 2022 年 12 月 15 日為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加密資產活動的全球監管”框架提出了建議,主要內容包括對 DeFi 的監管建議、隱私與非法金融活動的衝突、對算法穩定幣的監管建議。a16z認為 FSB 對於 Web3 加密市場不應采用其“Same Activity, Same Risk, Same Regulation”的監管原則,因為目前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並不適合去中心化的 Web3 應用。a16z在監管建議中通過對比 CeFi 與 DeFi 的區彆,以及對比 DeFi 協議與 DeFi 應用的區彆,從而提出了適合 DeFi 的監管框架(監管應用而非協議),並且得出傳統 CeFi 監管法規並不能適用於 DeFi 的結論。

以下為編譯的內容,enjoy: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Crypto-asset Activities: A Proposed Framework–Questions for Consultation

DeFi 應用是區塊鏈生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由於傳統金融監管框架旨在消除金融中介機構的信任風險,以降低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或欺詐行為,而 DeFi 基於區塊鏈公開透明、代碼開源、可審計可追溯的特性,消除了市場上中介的存在,那麼再用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來監管 DeFi 就顯得不合適了。因此,非常有必要製定一套適用於 DeFi 的監管框架,以避免監管衝突以及過度監管。DeFi 的監管應該針對的是應用程序而非智能合約協議,因為應用程序是可以主觀地根據各個司法轄區的監管法規進行落地合規的,而客觀的鏈上智能合約就不行。

1.CeFi 與 DeFi 的區彆

CeFi 即中心化金融,是通過中心化管理團隊來運行的,用戶通過 CeFi 這類第三方中介機構進入加密市場。CeFi 通常是傳統的公司法人,通常決策流程、運營管理不透明,公司的決策代表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與市場消費者的利益存在主觀上的衝突,典型的 CeFi 就像 FTX 這類中心化交易所。

DeFi 即去中心化金融,是由軟件協議組成並部署在區塊鏈上,通過智能合約為用戶提供大量非中介金融產品和服務,用戶直接與智能合約協議進行交互,不需要任何信任背書的中介。任何人都可以檢查和審計在區塊鏈上的 DeFi 協議賬本以及每筆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的記錄。例如,一個著名的 DeFi 借貸協議 Compound,就有一個透明的、不可變更的、可公開檢查所有交易曆史的區塊鏈賬本。

在最近一年加密市場的劇烈波動中,DeFi 協議對市場壓力表現出了足夠的彈性。加密市場的大規模爆雷集中在 CeFi,如 Celsius Network、Voyager Digital 以及 FTX,而真正去中心化 DeFi 協議,如 Compound、Uniswap 都在正常運行。這便體現出 DeFi 協議智能合約的優勢。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2.DeFi 的監管框架(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DeFi 協議是由智能合約組成的軟件代碼,擁有提供點對點借貸以及其他金融交易的功能,協議托管或集成在如以太坊等的區塊鏈上,擁有代碼開源、去中心化、自治和抗審查的特性。其中,去中心化和抗審查性具有特殊的監管和法律意義。

去中心化包含多重含義,包括治理、法律層麵的去中心化(因為冇有人控製公鏈)和軟件架構層麵的去中心化。a16z在其文章“Principles & Models of Web3 Decentralization”中指出,Web3 應用可以通過滿足以下兩點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去中心化(Legally Decentralized):(1)所有運營管理的信息均透明,可供所有人隨時查閱(通過透明的區塊鏈分布式賬本來實現);(2)無需中心化團隊額外的管理努力來推動項目的成功或失敗(通過智能合約、去中心化經濟模型以及 DAO 來實現)。

由於冇有人控製協議,以及“Code is Law”這一非常客觀的現實,就造成了 DeFi 協議難以根據傳統金融監管框架的要求,進行主觀的法律合規操作。此外,DeFi 協議一旦部署,就會在區塊鏈上永久運行,無法像應用程序一樣下架,如 Tornado Cash 協議即使相關錢包地址被製裁,依然能夠在以太坊上自主運行。

DeFi 應用程序是構建在 DeFi 協議之上的前端產品,允許用戶通過交互訪問 DeFi 協議。與協議層不同,Web3 應用程序的開發人員能夠主觀決定應用是否需要遵守某國的監管法規,或者通過靈活的設計規避某國的監管法規及合規風險。

3. 傳統的 CeFi 法規不應適用於 DeFi

為 CeFi 設計的傳統金融監管框架不應適用於 DeFi,因為兩者在本質上存在差異。對於 CeFi,監管法規旨在消除金融中介機構的信任風險,以降低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或欺詐行為。而對於 DeFi,區塊鏈技術具有公開透明、去中心化和無需信任背書的特征,直接消滅了市場上的金融中介,那麼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 CeFi 監管想要解決的問題,並且 DeFi 在很多方麵比嚴格監管的 CeFi 做的更好,如區塊鏈公開透明、可審計可追溯的特征就直接解決了 SEC 的畢生追求——信息披露完全。因此,將 CeFi 監管大規模應用於不存在金融中介的去中心化 Web3 應用是不合邏輯的,去中心化 Web3 應用已經早早實現了 CeFi 監管的目標,如透明度、可審計性、可追溯性、負責任的風險管理等。

4. 適當的監管能夠保證 DeFi 行業的發展

DeFi 的這一監管原則(監管應用而非協議)能夠讓智能合約協議作為網絡基礎設施不斷完善 Web3 的生態,使 DeFi 的數百萬用戶受益。由於 DeFi 協議在區塊鏈上自主運行,對於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是開放和可訪問的,這為金融普惠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會,尤其是對於那些對政治當局和金融機構的信任受損的新興市場。拉丁美洲國家在使用 DeFi 協議方麵處於世界領先地位,DeFi 也在非洲一些國家取得進展,如尼日利亞和肯尼亞。

四、Miles Jennings & Brian Quintenz 進一步闡述 Web3 的監管框架(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2023 年 1 月 11 日,a16z的總法律顧問 Miles Jennings 和總政策顧問 Brian Quintenz 發表了“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Part II: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Web3 Apps”一文,該文章是 Miles Jennings 之前文章提出 Web3 監管框架的衍生,也是 a16z為 FSB 提出 DeFi 監管框架建議的衍生,旨在為 Web3 建立一個合適的 Web3 監管框架,能夠保留 Web3 的創新以及優勢,同時能夠防止非法風險活動對消費者的損害。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文章延續了 Part I 中的觀點——應用程序(企業)可以根據運營地的監管法規以定製合規應用程序,而全球通用並自主運行軟件協議卻無法根據運營地的監管法規要求進行主觀判斷。並且圍繞 Web3 監管的政策目標——減少非法活動風險、提供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以實現政策目標,並消除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行為,得出在 Web3 應用程序層麵進行監管就能夠達到監管目標,同時促進 Web3 協議層麵的創新。這種監管框架最符合公眾利益。

同時,文章延續了 Part I 中應該監管應用而非協議這一結論,並結合現實 Web3 行業中的實際監管情況:(1)監管是否能夠滿足政策目標(如 DeFi 因為其去中心化特征替代了傳統金融監管需要消除金融中介機構風險的監管目標,那麼再對 DeFi 適用傳統金融監管框架就不合適);(2)Web3 應用程序的特性(考慮應用是否以盈利為目的,考慮應用主要目的是否合法);(3)監管法規的憲法意義(如言論自由、保護私產的憲法權利是否因為過度監管而被侵犯),來進一步論述 Web3 應用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監管、在什麼情況下無需監管。最終,進一步細化以及明確 Web3 監管框架的核心:企業(應用程序)應該是監管的重心,而不是去中心化自主運行的軟件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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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Part II: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Web3 Apps

對 Web3 監管問題上存在兩個極端群體。一個極端是將現有的監管框架全麵應用於 Web3,這一群體忽視了 Web3 關鍵的技術特性,未能意識到 Web3 產品服務與傳統產品服務的巨大差彆。這種認知直接導致了這一群體倡導以監管 CeFi 同樣的方式監管 DeFi。與之相反的另外一個極端主張是,應該將 Web3 完全排除在現有的監管框架之外,這一群體忽視了許多 Web3 的產品和服務的經濟現實,試圖逃避那些成功使美國資本市場繁榮的監管框架的束縛。

監管 Web3 的正確途徑應該介於兩者之間。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探討 Web3 監管的務實框架,該監管框架遵循之前文章中的原則——即 Web3 的監管必須隻適用於應用程序層麵(提供用戶對協議訪問的程序),而不是在協議層麵(底層去中心化區塊鏈、智能合約以及網絡基礎設施)。

簡單來說:監管企業,而非軟件。

企業可以根據運營地的監管法規以定製應用程序,而全球通用並自主運行軟件協議卻無法根據運營地的監管法規要求進行主觀判斷。這就是為什麼在互聯網曆史上,政府監管總是選擇對電子郵件供應商(如 Gmail)等應用程序進行監管,而不是對電子郵件的基礎協議(如 SMTP)進行監管。全球監管法規的衝突以及主觀判斷的不統一,將阻礙了軟件協議自主運行以及交互的能力,使它們失去了作用。

在過去幾十年互聯網的爆炸性增長中,監管應用程序而非協議最符合公眾利益。雖然 Web3 技術層級的複雜性給監管增加了挑戰,但 Web3 應用程序的監管並不需要在協議層麵上去解決非法活動。就像我們並冇有因為電子郵件能夠促進非法活動而對 SMTP 進行監管。但是,對於 Web3 的監管框架必須達到減少非法活動風險、提供強有力的消費者保護以實現政策目標,並消除與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行為——這都可以在應用層麵最有效地完成。

我們認為,Web3 的監管框架應該重點關注以下三個關聯的因素:

l擬定監管法規的政策目標必須明確。如果監管法規不能實現合理的目的,它就不應該被采納。

l監管必須考慮到 Web3 應用的特征,以確定需要監管的範圍。

l必須考慮對 Web3 監管法規的是否違憲,基於事實的細化分析可以為監管執法和司法意見提供參考。

基於這些因素,我們提議的初步監管框架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任何監管實施與落地將取決於具體的特定的環境),同時根據我們提議的 Web3 監管框架,以下將做更加詳細的論述,以便更好地理解監管法規應該如何以及為什麼應用於 Web3 應用。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1.Web3 監管的政策目標

監管應該是一致的,就像“同樣的活動,同樣的風險,同樣的規則”的這樣表述,看起來能適用於許多 Web3 應用。然而我們仔細觀察就會發現,由於 Web3 在應用層麵和協議層麵有不同功能和風控設置,所以這一表述並不能適用於所有 Web3 應用。因此,我們必須明確監管法規的政策目標,以了解在功能和風控方麵的差異是否需要對 Web3 采取不同的監管方法。

一項監管法規可以實現多種多重的政策目標,包括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鼓勵創新,促進資本形成和資本市場的效率,鼓勵(或限製)競爭,保護國家利益等。然而,有時監管法規也無法實現其目的,這可能是因為某項規定超出了其最初的目的,可能是它的適用範圍太廣而超出了預期的目的,可能是它產生了未曾考慮的負麵因素,或者可能是實施這種規定會遏製科技發展的價值。在這些情況下,繼續實施一項監管法規可能是為了保護既得利益,也可能是為了監管而監管,這兩者都是不可接受的。

一個曆史上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1865 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機車法案,要求城市中道路車輛的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2 英裡,並要求有一名男士在車前揮舞紅旗。雖然在一個汽車稀少、行人無處不在的時代,“紅旗法案”可能是合適的,但如果在今天被要求強製執行,將是荒謬的,而且將非常不利於目前運行良好的交通經濟的發展。隨著汽車技術、道路基礎設施、交通運輸方式以及交管協議的進步,這項法案顯然已經過時。同樣的,考慮到 Web3 所代表的科技進步,任何一刀切的監管方式都將像機車法案一樣不合時宜。這將極大地削弱監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將監管法規應用於協議(而不是 Web3 應用)也會導致同樣荒謬的結果。就像汽車帶來了更快的移動方式一樣,Web3 技術帶來的新的計算範式同樣也帶來了新的網絡功能(如借貸、交易、社交媒體等)。以互聯網的速度傳遞價值的能力是一種極其強大的原始能力,而且仍處於起步階段。如果監管機構對 Web3 協議施加主觀判斷的要求以及施加全球衝突的監管的要求(如限製某些需要主觀判斷的資產的交易,如證券或衍生品,或審查言論類彆),那麼針對監管的合規要求可能讓開發團隊經曆一個中心化的過程,以創造 Web3 協議治理命令和控製的幻想。雖然監管機構尋找中心化控製和責任主體是可以理解的,但區塊鏈協議的治理通常是全球分布和去中心化的,否則就會破壞 Web3 協議的功能和效用。

要做到真正的 "技術中立",那麼監管就不應限製或損害它所要監管的技術。這就是為什麼監管隻應適用於 Web3 應用的根本原因,因為它們是由企業經營的,企業可以遵守主觀的規則製定,而作為軟件代碼的底層協議則不行。類似的觀點應在技術堆棧中進一步堅守,以保護區塊鏈底層的功能(如驗證器、礦工等)。破壞科技價值的監管,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魯德主義(指對新技術和新事物的一種盲目衝動反抗)。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技術的優勢之一,對監管有重大影響。批評者經常嘲笑去中心化是一種借口,但區塊鏈的去中心化是真實的,而且是一件大事。

考慮一下 CeFi 和 DeFi 之間的區彆。在 CeFi 的世界裡,許多監管法規旨在消除需要信任背書的金融中介的風險,其目的是減少潛在的利益衝突或欺詐的發生,尤其是在一個人不得不需要信任他人而交付錢或資產時(參見:FTX & Alameda、Celsius、Voyager、3 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Lehman Brothers、AIG、LTCM 和 Bernie Madoff)。在 DeFi 的世界裡,傳統的金融中介服務被消滅了,不需要去信任任何金融中介。因此,真正的 DeFi,通過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去中心化、公開透明和無需信任背書,消除了許多 CeFi 監管法規旨在解決的大部分風險。通過消除對金融中介的信任和依賴,DeFi 可以使用戶遠離 CeFi 普遍存在的中心化風險行為,並且比 CeFi 中的任何 "自我監管" 或 "公共監管" 製度做得更好。換句話說,將 CeFi 的類似 "紅旗行為" 的監管應用於 DeFi 是冇有意義的,或者說:不要作惡。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因此,將 CeFi 監管法規全部適用於不提供類似中介服務的 Web3 應用程序是不合邏輯的。此外,任何監管的乾預都會適得其反。監管乾預將阻礙 DeFi 實現許多金融法規所追求的合理政策目標,如公開透明、可審計性、可追溯性、負責任的風險管理等。應堅決抵製這種監管。

儘管如此,由於監管存在多重的政策目標,因此很難將所有監管都排除在 Web3 之外,即使是在被 DeFi 替代的如金融服務、以中介為重點的監管領域。例如,考慮到美國證券法規定的 "經紀商"(BD)法規和美國商品衍生品法規定的 "介紹經紀人"(IB)法規之間的區彆。BD 相關監管法規的一個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免受托管投資者資產的中介機構的固有風險,而 IB 相關監管法規則重點關注利益衝突如何導致中介機構影響交易,在冇有托管投資者資產的情況下。Web3 技術的去中心化特征雖然消除了 BD 相關監管法規對托管方麵的要求,但單憑這一點可能無法消除 IB 相關監管法規的要求,尤其是當 DeFi 應用代表用戶做出決定的情況下(如路由交易)。

考慮一下限製證券和衍生品在美國發行和銷售的監管法規。這些監管法規有多重目的,其中一些並冇有被去中心化或 Web3 技術取代,就如那些與投資者保護相關的規定。如果同樣的風險和考量適用於中心化和去中心化業務和技術時,默認的立場可能是監管規則應該是一致的,除非存在一些壓倒性的合理政策目的。例如,可能說一個中心化的企業(如 Coinbase 這樣的中心化交易所)應該被禁止在證券和衍生品交易中賺取傭金,但又允許另一種去中心化協議(如 Uniswap 這樣的去中心化交易協議)在這些相同類型的交易中賺取傭金。這樣的監管方式可能導致 DEX 相對於 CEX 具有顯著的競爭優勢,並將導致監管套利。因此,這種監管方式上的差異需要有一個令人信服的政策目的來佐證,比如為了促進去中心化創新(我們將在下麵進一步討論)。

當涉及可能適用於 Web3 應用程序的一係列監管法規時,上麵的案例隻是冰山一角。然而,從上麵的案例應該可以看出,有效的監管應該有明確的政策目標,適當的監管範圍,以及富有成效的效果。像上麵的分類法和分類問題是分析的底線:必須在細微的層麵上去理解 DeFi 是如何運作的。每個有誠意的監管者在開始他們的區塊鏈學習之旅時學到的是:傳統金融和區塊鏈金融之間表麵上的本質相同掩蓋了深層次的操作、組織和功能差異。

2.Web3 應用的特點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Web3應用程序的特點決定了這一應用程序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應該根據這些特點確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應適用監管。例如,許多 Web3 應用程序可能並不是完全去信任化的,因為它們托管了用戶的資產,中介了用戶的交易,向用戶推銷或宣傳了某些資產、產品或服務。具有這些特征的應用程序最有可能需要監管,因為它們更有可能給用戶帶來遺留的中心化風險,而且如果不加以監管,也會與政策目標相悖。除了中心化的風險特征外,在 Web3 技術不妨礙監管目的的情況下,Web3 應用程序的兩個重要特征也架構影響其是否該受到監管:(1)應用程序是否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而運營;(2)應用程序的預期主要目的是否是為了規避監管(即主要目的是合法還是非法)。我們將在未來的文章中分析許多其他因素,但現在,可以從這兩個因素開始。

2.1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

如果 Web3 技術不能替代監管的政策目標,那麼無論該 Web3 應用程序是否是去中心化協議,如果它是由企業運營並以盈利為目的的,現有的強有力的推定是:這種企業應該受到監管。首先,應用程序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而運營的事實本身就可能使用戶麵臨風險。例如,如果這樣的應用程序為某些類型的金融交易提供便利,運營企業從這些交易中獲利可能會產生固有的利益衝突。其次,如果監管法規不適用,未能禁止企業從非法活動中獲利,那麼這種監管法規實際上是在鼓勵促進這種非法活動,並可能導致這種非法活動的增加。例如,允許企業對代幣化證券或衍生品的非法交易收取傭金,可能會導致這種非法交易的增加,這將與這種監管背後的政策目標(減少這種交易的普遍性)相悖,協助和教唆的法律將這一論點作為核心原則。

儘管如此,由於 Web3 技術帶來的好處,對以盈利為目的的 Web3 應用程序采取更靈活的監管方法可能是合理的。特彆是,由於 Web3 的去中心化協議增加了互聯網的原生功能,並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它們可以有效地作為公共基礎設施(類似於 SMTP/電子郵件)。對以營利為目的運營的 Web3 應用程序采取靈活的監管方式,可以推動這些協議的發展,促進開發,甚至允許開發人員通過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用來自籌資金。相反,繁重的準入監管或對規模化進行監管將不利於這項技術充分發揮其未來潛力。要求開發人員在過於繁重的製度下注冊,或者獲取昂貴、耗時的許可證,以部署一個提供訪問去中心化協議的前端網站,會極大地限製美國 Web3 的創新發展。因此,就會有強有力的公共政策論據支持保護處於創新萌芽階段的 Web3 應用免受監管束縛,以激勵美國 Web3 基礎設施的發展和應用。

如果 Web3 應用程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那麼不對其進行監管的理由就更有說服力。例如,許多 Web3 應用程序是作為社會公共產品而運營的(即作為純粹的非監管通信和共識軟件與去中心化協議進行交互)。這些 Web3 應用程序可能不會引起上述同樣的擔憂,因為如果冇有人獲利,那麼產生利益衝突或鼓勵運營方促進非法活動的動機就會減少或不存在了。如上所述,任何 Web3 監管框架的目標應該是減少非法活動的風險和抑製非法活動,而不是消除其發生的可能性。因此,如果 Web3 應用程序不是由企業以盈利為目的運營的,那麼就應儘可能抵製監管的束縛,因為這種監管將破壞促進美國創新發展的重要政策目標。

2.2 主要目的

即使 Web3 應用程序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其主要的目的也可能很重要,可能對監管有很大影響。如果該應用程序是專門為了促進受監管的活動而設計的,那麼可以假設此類應用程序應該受到監管。事實上,許多這樣的應用程序可能已經受到監管,即使它們隻是顯示區塊鏈信息的前端網站,並協助用戶與此類區塊鏈進行交互。例如,通過其執法行動,CFTC 確定某些通信係統是掉期執行設施(SEF),這些通信係統由一個中心化實體管理,為交易衍生品而建立,並提供了符合 SEF 定義的強化功能,應該受到監管。然而重點是,其他具有 SEF 功能的類似通信係統並冇有被確定為 SEF,因為它們不是為促進衍生品交易而建立的,儘管這種衍生品交易是在此類通信係統上進行的。

基於 CFTC 的這些例子,人們可能會看到對專門為衍生品交易協議而建立的前端(如備受詬病的 Ooki 協議)的監管與一個能夠實現任何數字資產無許可上市和交易的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前端(如 Uniswap 協議)的監管有所不同,而簡單的區塊鏈瀏覽器(如 Etherscan)應受到最寬容的監管。這種不同的監管待遇是有道理的,因為 Ooki 前端的主要目的據稱是為美國的非法交易提供便利,而 Uniswap 的前端和 Etherscan 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本質上合法的活動。

然而,即使一個應用程序是專門為促進受監管的活動而設計的,豁免該應用程序不受監管也可能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如果數字資產的交易在美國受到監管,並且所有交易所都被要求注冊,那麼有充分的理由不應該將這種監管全部範圍擴展到一個專門為用戶提供去中心化交易協議的應用(假設它不是為了盈利而運營或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特彆是,協議的去中心化特性和應用實施的特點可能會消除許多監管原本打算解決的風險(根據前一節),而且通過賦予互聯網不受約束的交易功能所帶來的潛在社會利益可能會大大超過所有監管政策目標。

最後,無論 Web3 應用程序是否以盈利為目的,也無論其主要目的是否合法,所有的應用都應繼續受到現有法律框架的約束,如許多應用應受到新的狹義的消費者保護要求的約束。首先,維持對欺詐和其他被禁止惡意活動有關的現有法律框架有其價值。但對冇有參與惡意活動的協議或應用程序運營商的執法行動,違反了正當程序和正義的基本概念。其次,消費者保護法規,如披露要求,可以幫助告知用戶使用特定 DeFi 協議的風險,而代碼審計要求可以保護應用的用戶免受底層協議的智能合約故障的影響。然而,任何這樣的要求也需要定製,以使 Web3 應用程序及其開發人員能夠遵守,即使不控製他們提供訪問的去中心化協議。

3. 憲法的意義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對 Web3 的監管有潛在的憲法意義,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法院最終會為 Web3 辯護。雖然今天為 Web3 辯護的憲法論證集中在所提出的單個問題上,但它們都預示著一係列關於個人、集體和國家主權的本質以及重要國家和全球法律的爭論。

現在,考慮一下這些趨勢和推論。雖然它們以美國憲法為框架,但與其他憲法和國際法律框架的也基本相似:

  • 許多人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可以保護軟件開發者,因為代碼是言論。那麼加密貨幣交易的權利是否包括在第一修正案中?自由結社是否包括了鏈上隱私的基本權利?
  • 許多人還認為,憲法第四修正案可能會保護DeFi 協議,使其不必滿足使用中介機構來收集 KYC 信息或滿足監管合規的負擔。人們是否有權在他們的鏈上身份、遊戲、社交網絡和資產方麵獲得安全保障,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例如,通過擴大全球民事資產冇收製度)?
  • 最近的判例法進一步表明,如果冇有國會的具體授權,監管機構擴大其管轄範圍以覆蓋Web3 的規則製定可能是違憲的。多機構合作確保憲法的規範、透明度、合法性以及最終的有效性應該是什麼樣的?這不僅適用於 SEC 和 CFTC,還適用於美國財政部、美聯儲、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以及全球監管機構。

所有這些討論都是現實的,並提出了基本的民事權利問題。無論如何,無論這些憲法挑戰看起來多麼自信,但它們的影響仍然不確定。因此,Web3 行業的參與者拒絕參與政策的製定,或以憲法將保護 Web3 為由而拒絕所有監管,這是愚蠢的,雖然這種保護可能最終不會實現。Web3 行業參與者必須與政策製定者和監管機構合作,以製定監管政策,並僅依靠法院來維護憲法的權利,防止具體的過度越權行為。

考慮到憲法挑戰的可能性,Web3 的監管需要仔細慎重地製定。否則,政策製定者為行業提供監管透明度的善意努力,可能會在無意中因為違憲而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監管機構的規則製定需要在完整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的基礎上得到認真對待和公開處理,而不是通過不透明的執法行動進行監管,或是在更廣泛的現有監管法規中映射。

4. 結論

對 Web3 應用程序的有效監管是一項重大任務。這需要重新評估現有的監管方案,深刻理解 Web3 技術,從而對政策目標進行微妙地平衡。開展這些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如果 Web3 應用仍然受製於現有的傳統業務的現有監管框架,而冇有空間去重新評估 Web3 技術的差彆,那麼美國互聯網的發展將會停滯不前。必須重新審視過時的“紅旗法案”,並且新的監管法規必須被實施以達到政策目標。

這個過程必須從為 Web3 建立明確的政策目標開始。重要的是,這些目標需要適當調整,以使 Web3 技術創造的社會效益遠遠超過其成本。這並不要求消除 Web3 技術被用於非法活動的可能性,但需要采取旨在降低非法活動的風險和抑製非法活動的措施。本係列的後續部分將探討如何進一步抑製非法活動,以及其他與 Web3 政策相關的重要議題,包括討論具體的監管計劃、應用和協議之間的差異以及美國領導力的重要性。

最終,利用 Web3 技術及其以互聯網速度轉移價值的能力,將導致許多新形式的本地互聯網功能出現,並創造數以百萬計的新互聯網業務。然而,這樣做需要我們謹慎地應用監管,以支持創新並限製不必要的守門人的產生。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政策製定者、監管機構和 Web3 參與者應該繼續進行尊重、開放、善意和慎重的探討。

五、寫在最後(監管應用,而非協議)

經過上述長篇大論,相信對 a16z 提出的 Web3 監管框架有所了解。但是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是:對於 Web3 去中心化的應用 (更加具體一點 DeFi )是否真的需要全部由政府機構來監管,這樣是否就違背了我們理想中Network State的初衷。對於 Web3 世界中的經濟係統 DeFi,鏈上審計、DAO的監管治理、隱私應用等等創新科技都可以成為一種應對Web3 監管的創新方式。未來可期,LFG!

一文導讀 a16z 對 Web3 監管框架的建議(監管應用,而非協議)Part I,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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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希望本文對您有所幫助。

Reference:

Marvin Ammori, Decentralized Finance: What It Is, Why It Matters

https://future.com/what-is-decentralized-finance/

Miles Jennings, 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https://a16zcrypto.com/web3-regulation-apps-not-protocols/

a16z, A Proposed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of Crypto-asset Activities

https://a16z.com/wp-content/uploads/2022/12/Andreessen-Horowitz-%E2%80%94-Response-to-FSB-RFC-12.15.2022.pdf

Miles Jennings and Brian Quintenz, Regulate Web3 Apps, Not Protocols Part II: Framework for Regulating Web3 Apps

https://a16zcrypto.com/regulate-web3-apps-not-protocols-part-ii-framework-for-regulating-web3-a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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