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幣圈 KOL 去報案維權,最後卻把自己送進了看守所?

作者:邵詩巍律師

幣圈不缺新項目,也不缺項目崩盤之後焦頭爛額的KOL和團隊長。

這類當事人,邵律師見過很多。他們當初看好一個項目,自己投了錢,也帶著粉絲、親友一起進來。平臺跑路之後,下面的人找上門維權,他們覺得自己同樣是受害者,於是去派出所報案,想把項目方揪出來。

之所以他們願意帶著下面的用戶去維權,是因為他們普遍是這麼想的:我又沒獲利,甚至還虧了錢,我是來舉報犯罪分子的,公安應該幫我們抓人,把我們投的錢追討回來!

但司法機關處理傳銷類案件時,首先要核實的就是下線網絡、層級人數、拉人記錄。報案人自己在整個傳銷項目當中的位置,自然也在這個過程裡被一併還原出來。邵律師處理過的案子裡,就有當事人是以舉報人身份走進派出所,最後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留下來的。

“我一分錢沒掙到,還虧了本金,為什麼抓的是我?”——這是被刑拘之後,當事人最困惑的問題。

本文結合真實案例,逐一拆解虛擬貨幣傳銷案當事人最常見的幾個認知誤區。

1、以幣圈KOL為例:從項目推廣人到刑事案件報案人

幣圈KOL的日常,本來就是接觸項目、篩選項目、推廣項目。看好一個項目,在幣安廣場、X上發帖介紹,開直播講解玩法和收益機制,帶著粉絲和親友用自己的邀請碼入場——這在他們看來,是正常的內容創作,也是對項目的真實認可。

隨著下線規模擴大,很多人自然而然成了大區代理、團隊長,或者某個社群的負責人。

但是,大部分資金盤類幣圈項目的生命週期不會太長。我們見到過的生命週期最短的,從圈錢到跑路,僅用了14天。

平臺跑路之後,損失落到了每一個參與者身上。下面的投資者找誰?找當初介紹他們進來的人。

“是你說這個項目能賺錢的,現在錢提不出來,你得負責。”

單個人的投資金額可能不大,但人數一多,累計下來就是幾百上千萬的窟窿,KOL和團隊長自己根本填不上。

與此同時,他們自己也虧了錢,也覺得被項目方騙了。

於是報案,成了一個看起來合理的選擇:

既能借助司法機關的力量追究項目方責任,也希望藉此挽回自己的損失,還能向下面的人有個交代——為大家“伸張正義”,主持公道。

但是,當走上維權之路的那一刻,他們不知道的是,自己可能將面臨身份上的轉變——從普通的投資用戶變為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

那麼此時面對身份的轉變,他們往往會有如下四個法律問題:

  1. 沒獲利,為什麼會有責任?

  2. 我是向公安舉報項目方的,為什麼我會被抓?

  3. 即便我有責任,但是舉報項目方難道不構成立功嗎?

  4. 我只是普通的用戶,怎麼會認定為傳銷犯罪當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呢?

下面我們來一一解答。

2、我沒獲利,甚至還虧了錢,怎麼會有責任?

事實上,不僅是幣圈小白,即便是許多歷經牛熊的圈內老炮(OG),也都普遍認為:

即便自己參與的到一個傳銷項目,也幫忙宣傳推廣了,也拉人了,如果某天項目方跑路了,但只要我在這個項目中沒獲利,那我也是受害者。

但其實,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當中,定罪的前提從來不是看獲利,而是看你是否有拉人頭的行為,如果你直接/間接發展的人數達到30人且層級達到3級以上,即便一分錢沒獲利,甚至還虧錢了,構罪條件就已經滿足了。

例如在 (2019)黔0330刑初316號 案件中,為了達到平臺要求的人數,被告人A、B甚至以自己墊資的方式向平臺打款,未因此獲利,但仍被法院判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3、我是來舉報項目方的,怎麼我自己反倒成了罪犯?

這種情況往往就是前面所說的,往往是自己發現平臺跑路了,無法提現,或者是自己被下面的投資人維權,迫於壓力,而去公安機關報案。希望公安能夠去抓項目方的實際負責人。

但往往是報案的同時,自己也被立案偵查了。

例如在(2016)蘇01刑終125號 案件中,被告人張某甲、童某甲、童某乙等人到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區分局岱善派出所報案,稱舉報傳銷組織的老總。最後法院判決,這幾位舉報人自己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所以,道理其實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只要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達到3層30人,構罪條件就已經滿足。舉報上線、舉報項目方,不能抵消自己在傳銷組織裡的行為,也不能豁免自身的刑事責任。

4、我舉報了項目方,算不算立功?

有當事人會進一步問:就算我自己構成犯罪,但我舉報了項目方,能不能算立功、爭取從輕?

理論上可以,但實踐中很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僅僅提供同案犯的姓名、聯繫方式、藏匿地址,不構成立功。要認定立功,需要達到“協助抓捕”的程度,比如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約人到指定地點,或者帶領偵查人員直接抓獲。

問題在於,Web3項目方大多在海外,服務器也架設在境外,國內司法機關本來就很難觸達真正的老闆。被刑事追訴的,往往是國內的代理、講師、技術人員這些角色。海外的老闆抓不到,靠舉報老闆來立功,幾乎沒有可能。

想爭取立功,現實路徑是協助抓捕國內的同案人員——但這條路能不能走通,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並沒有固定答案。

例如在(2019)新2801刑初1320號一案中,被告人詹某協助偵查人員抓獲同案犯,被法院認定構成立功,可以從輕處罰。但在(2020)鄂01刑終749號一案中,被告人顧某認為自己構成立功,但法院認為其僅是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和身份情況,因此法院認為不構成立功。

5、我又不是操盤手,就是個普通投資用戶,怎麼就成了“組織者、領導者”?

這也是當事人經常有的困惑。覺得自己不是項目創始人,不是技術負責人,只是參與了投資,介紹了幾個朋友而已,怎麼也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虛擬貨幣傳銷案當中,被認定為構成犯罪的人除了項目的操盤手、創始人、技術負責人/CTO之外,還有講師、代理、客服、財務行政人員、團隊長等等。

簡而言之,判定是否會構成傳銷犯罪的標準並不是是不是項目的發起人,或者是項目的工作人員,而是看你的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為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關鍵作用。

以KOL為例,比如以下這些行為:

  • 在X、幣安廣場發帖宣傳項目,帶著自己的粉絲和影響力為項目背書;

  • 以講師身份開直播、辦線下會,講解項目玩法和收益機制;

  • 建群、當群主、做社區負責人,解答疑問、維繫人氣、營造財富效應;

  • 發展了下線,拿到了團隊獎勵——哪怕這些獎勵還沒提現,平臺就跑路了。

這些都可能被認定為為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關鍵作用。

例如知名的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當中,涉案人員除了項目發起人之外,還有策劃、技術開發與運維人員、市場推廣BD、公關與媒體對接人、日常運營與客服等角色。

如果公安立案了,我們投進去的錢能追回來嗎?

其實也有一部分投資人報案,確實的為了挽回自己的資金損失,所以會號召大家一起共同發起維權報案,希望能夠增加立案的成功率。覺得只要公安把項目方抓了,大家投進去的血汗錢就能挽回一些。

但在虛擬貨幣傳銷案裡,這個目的很難實現,原因有兩個。

第一,參與傳銷的投資者,在法律上不會被認定為“被害人”。最高院在法答網精選答問(第十二批)[1]裡明確提到:傳銷組織的參加者,明知自己是靠發展下線獲利,加入的決定性因素是利益誘惑,參加者與傳銷組織之間是共生關係。因此,傳銷組織中的一般參加人員,不應以“被害人”身份參加訴訟——這和詐騙罪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參加人,性質是不一樣的。

第二,因參與傳銷產生的資金糾紛,法院也不受理。最高院早在1999年[2]就有明確意見:當事人之間因傳銷行為發生的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於組織、策劃傳銷的,以及介紹、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依法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也就是說,不僅錢很可能追不回來,自己在傳銷活動中獲得的收益,還面臨被沒收的風險。

6、結語

一提到投資虧損,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投資者肯定是被害人。在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中,確實是這樣的。

但是虛擬貨幣傳銷案裡,如果投資者作為上線去報案,辦案人員首先要查證的其實是報案人本身是否構成傳銷犯罪。

作為專注於Web3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的律師,其實看到一個項目只要存在靜態收益、動態收益、拉人頭返傭這幾個特

徵,判定是傳銷項目基本不存在爭議。

但對於沒有相關法律知識的普通人來說,往往會陷入兩個誤區:一是根本沒意識到自己參與的是傳銷項目;二是意識到了,但覺得只要自己沒獲利,就不會有刑事風險。

而這些認知上的誤區,往往會成為刑事風險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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