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院維持了GNC對RON Sim在洛杉磯縣門市租賃權的權利,並判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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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週一(5月25日)公佈的法庭文件顯示,新加坡上訴法院維持了之前的裁決,該裁決授予 GNC Holdings 獲得 LAC Global 在新加坡的零售租賃權,並判令 GNC Holdings 向這家總部位於美國的保健品零售商支付超過 1890 萬美元的賠償金。 LAC Global(新加坡)及其關聯公司 ONI Global 均為 V3 集團旗下公司,而 V3 集團是 Osim 創始人RON Sim 的控股公司。 LAC Global曾負責GNC在新加坡的特許經營店運營,銷售其保健品和膳食補充劑。然而,2022年,LAC終止了與GNC的合作協議。 2024 年,美國一家法庭裁定,此次解僱屬於非法解僱。 針對《商業時報》的詢問,LAC表示,ONI Global和LAC Global(新加坡)尊重法律程序。 聲明稱:“公司正在與法律顧問一起審查判決結果,並將履行我們的法律義務。由於此事仍處於法律程序中,我們目前不便發表更多評論。” 該公司補充說,將繼續專注於服務消費者和合作夥伴,並堅持“我們業務和品牌應有的標準”。目前,LAC在新加坡共有64家門店。 LAC沒有提供關於這些門店是否會重新命名以及未來運營商的詳細信息。 這場法律糾紛始於 GNC 在 2020 年擺脫破產困境並獲得新所有權之後。當時,雙方就馬來西亞和臺灣的特許經營業務存在爭議,ONI 通過其他關聯公司在這兩個國家經營 GNC 門店。 在馬來西亞和臺灣業務的仲裁中,LAC 證明 GNC 在特許經營協議自然到期前錯誤地終止了協議,犯下了嚴重的違約行為。 2024 年,有關新加坡業務的爭議在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的一個三人仲裁庭進行了仲裁。 LAC認為GNC的執行副董事長(法庭文件中僅提及姓氏為Wong)意圖將其排擠出特許經營體系。在未通知GNC的情況下,LAC單方面對其在新加坡的54家GNC門店進行了品牌重塑,並單方面終止了特許經營協議。 LAC 認為,由於 GNC 的違約行為,它將依法解除終止後的義務,包括在終止時將門店歸還給 GNC 的要求。 GNC對LAC提起仲裁,指控其非法解僱。數日後,LAC也提起仲裁,尋求法院確認其有權保留這些門店。 匹茲堡法庭發現,雖然黃可能設想在新加坡取代 LAC,但沒有證據表明 GNC 採取了終止新加坡特許經營權的措施。 法院認定 LAC 沒有合法權利終止協議並保留在新加坡的門店,並責令 LAC 將其零售店的權利和權益轉讓回 GNC,並支付賠償金,包括利潤損失、特許權使用費和品牌損害賠償。 2025年3月,GNC獲得在新加坡執行仲裁裁決的許可。 LAC 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提出質疑,但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 (SICC) 小組於 2025 年 10 月駁回了這些論點,並基本維持了仲裁庭的裁決。 然而,SICC 制定了三項具體的子命令,詳細說明了具體的實施要求。 在最近一次聽證會上,ONI對SICC的裁決提出質疑,理由與之前相同。GNC則針對撤銷三項命令的裁決提起交叉上訴。 關於 GNC 銷燬證據(涉及 Wong 的現有短信串中缺少一些短信)一事,法院同意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觀點,即法院在重新審理和重新審理所謂程序欺詐問題之前,應“儘可能地謹慎行事,因為這些問題“已被法庭充分處理”。 仲裁庭表示,它最適合判斷此類指控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仲裁庭評估認為,沒有任何情況需要重新提起訴訟。 ONI 的訴訟理由是,仲裁庭未能考慮一個關鍵論點——GNC“收回”新加坡業務的計劃不僅限於任命另一名加盟商,還可能涉及 GNC 接管 54 家門店並自行運營。 上訴法院指出,這一論點並未正式提交仲裁庭;沒有證據表明仲裁庭沒有考慮這一論點;而且仲裁庭作出的裁決與這一論點相矛盾。 它同意SICC的判決,即提起自然正義挑戰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 ONI辯稱,GNC提出一項新的、未在訴訟中提出的索賠,違反了正當程序。上訴法院裁定,ONI的行為構成不當的規避行為。 然而,上訴法院認為,新加坡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拒絕執行裁決項下的三項子命令是錯誤的,並推翻了原先不執行這些命令的決定。 這三項命令規範了交接流程。它們要求LAC每週兩次彙報獲得房東同意的情況,並遵守GNC為獲得該同意而提出的要求。 如果 GNC 未能履行有關商店運營和員工保護的保證,這些條款也賦予了 LAC 尋求補救措施的法律權利。 上訴法院認為,該命令的條款與提交仲裁的事項相關,“因為它們與終止後契約的執行有關,並解決了雙方提出的問題”。 報告還指出,仲裁庭“以不同於各方所尋求的方式”制定裁決是“合理可預見的”,仲裁庭“施加的條款將公平地解決各方表達的各種關切”。 上訴法院表示,這些條款也是仲裁過程中提出的論點的合理延伸。 報告還指出,雖然SICC認為ONI被剝奪了提交“有可能”對三項命令進行調整的意見的機會,但這並不符合違反自然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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