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en Post專欄】瑞波幣在美國上訴法院的裁決中是否會被拒絕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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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目前已在美國紐約停留一個月,計劃在明年2月之前接受美國司法程序的培訓或研究。關於虛擬資產和區塊鏈,我剛來美國不久還不能完全了解氣氛,但通過Meetup這個大型區塊鏈相關聚會以及聯邦法院的裁決,我能夠間接了解。

管轄美國金融中心曼哈頓的紐約南區,虛擬資產問題重大的案件很多正在審理中,法院最近審理了著名的瑞波幣案、利用比特幣洗錢等案件。曾就US v、Phillips and Denny v. Canaan 案作出裁決,目前虛擬資產交易所FTX 創始人Samuel B. Bankman-Fried 刑事審判正在進行中。

上個月,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紐約郊外的一次聯邦審判中,上訴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 Grayscale 的裁決,前提是比特幣現貨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得到承認今年6月左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起訴幣安和幣安美國,以及幣安創始人趙長鵬,指控其經營未經註冊的證券交易所、經紀和清算機構,一審正在進行中。德克薩斯州西區法院最近在涉及洗錢的Tornado Cash 案件中做出了有利於聯邦財政部(被告)的裁決,而在邁阿密,兩名美國人和一名南非人被指控對HYDRO 虛擬資產做出虛假陳述。因該交易而被指控操縱市場。

上述已經判決的案件中,洗錢案和比特幣ETF案將另文單獨提及,這裡我們來看看美國政府機構對於虛擬資產是否被認定為證券的態度和動向。

首先,如果我們看司法流程,在Ripple關於虛擬資產是否為證券的案件中,SEC的部分主張被駁回,Ripple獲得了部分裁決,但美國司法部門對於虛擬資產是否為證券的標準和法律解釋證券完全完整。看起來沒有任何變化。有批評稱,上述裁決的內容標準不一致或不明確,其中規定,當瑞波幣在交易所向公眾出售時,其證券被拒絕,但當其出售給機構投資者時,其證券被拒絕。承認了。

此外,對 Ripple 案進行宣判的紐約南區法院承認了 Kik 案以及之前發生的 Telegram 案的證券性質,與上述 Ripple 案不同,法院在 Ripple 案發生後立即做出的判決在Terra案(SEC訴Terraform Labs),法院直接駁回了Ripple裁決的邏輯。奧代訴 奧代訴。在弗雷澤案中,陪審團否認 Paycoin 證券性質的裁決被駁回,並考慮到 Paycoin 的證券性質可以得到承認,下令重新審理。

作為參考,提交人最近還會見了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工作的一名刑事庭法官。在各種話題中,我們還討論了上述虛擬資產的證券性質,儘管他沒有透露自己目前正在辦理幾起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案件,但他表示不同意Ripple案件的結論。上述法官表示,當一審判決的結論出現這樣的矛盾時,至少要看看上訴法院裁決的走向,並建議我們等等看有管轄權的巡迴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將於近期宣判。

縱觀美國政府機構的動向,監管產品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CFTC”)明確將比特幣視為一種產品,並根據《商品交易法》實施欺詐行為、違反註冊義務等行為。為此正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正在陸續援引CFTC的主張做出裁決。眾所周知,監管證券的 SEC 似乎正試圖在證券方面引入盡可能多的虛擬資產,相應地,Ripple、Solana (SOL)、ADA (ADA)、Polygon (MATIC)、Algorand (For各種虛擬資產(如ALGO ),我們在法院提起訴訟或為相關行業提供指導,前提是他們承認證券性質。

從美國的立法趨勢來看,紐約州從2015年開始建立了Bitlicense制度,規範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者的進入,今年5月左右,紐約州總檢察長Letitia James介紹了數字資產行業。旨在加強虛擬資產監管的加密資產監管、保護、透明度和監督(CRPTO)法案已經被提議,目前正在由州立法機構審議。該法案允許對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獨立審計,並規定了旨在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同時還規定了防止相關人員的利益衝突等。法律規定廣泛。紐約州立法機構的這一舉動並沒有提供確定Ripple等虛擬資產是否為證券的直接標準,但紐約州在虛擬資產中單獨準備了類似於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監管證券的內容由於司法部門對法律的解釋,虛擬資產作為證券的範圍還有縮小的空間,因此可以被視為對虛擬資產行業比對證券監管機構更有利的舉措。

而且,在聯邦法律層面,民主黨和共和黨議員在2022年6月左右提交了《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該法案涵蓋了多種內容,包括虛擬資產的披露規定、相關稅收標準、穩定幣的發行等。還有《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由眾議員弗倫奇·希爾和眾議員格倫·“GT”·湯普森發起,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和眾議院農業委員會最近分別批准了上述法案。這兩項法案都提出了區分虛擬資產商業屬性和證券屬性所需的標準,並要求虛擬資產現貨市場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據此,很大一部分虛擬資產被視為商品,很可能受到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

那麼,在上述Ripple案中,SEC最近向美國法院提交了上訴聲明,如果法院批准,很可能會上訴,可以期待什麼結論呢?從上述一系列動向來看,如果這些法案成為現實,證券型虛擬資產最終被監管的範圍很可能遠小於SEC意見的範圍,並對司法部門是否合法的判斷產生重大影響。它們是證券。如果該法案沒有獲得通過,看來我們將不得不等待,看看各聯邦下級法院對證券是否是證券的判斷存在衝突的裁決將如何通過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進行整合。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最高法院裁決中是否會將1946年制定的作為判斷虛擬資產是否構成投資合約證券標準的Howey測試適用於虛擬資產,或者是否會引入新的法律原則如果能夠制定新的法律原則來判定虛擬資產是否為證券,則有可能為虛擬資產行業得出一個有利的結論。

一旦這樣的法律體係到位並且司法機構關於是否是證券的法律結構得到完善,虛擬資產行業或尋求進入該行業的人預計將根據監管體系修改或設計區塊鏈系統,從而增加虛擬資產市場,預計將會發生變化,而美國的這一趨勢預計自然會影響韓國的虛擬資產監管機構和行業。

首爾康復法院李錫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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