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LEX 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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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LeX 簡介

MetaLex 是一種透過一套獨特的鏈上協議和鏈下法律安排來服務加密貨幣社區的法律、治理和運營需求的新方式,旨在平衡新控制論經濟中敏捷、有效的治理結構與信任最小化和法律合規性。 「MetaLeX」的意思是「超越法律」。我們由資深加密律師Gabriel Shapiro 和Alex Golubitsky 與一支由律師和web3 開發人員組成的一流團隊共同創立,由Delphi Labs 孵化,並由Cyber.Fund 資助,我們的使命是將法律結構和自主技術結合起來,創造一流的技術透過一套可互通的自治法律解決方案(我們稱之為 MetaLeX OS)為 DAO、開發人員和網路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解決方案。

MetaLeX OS 將透過促進控制論組織(「BORG」)的創建和運營,並透過鏈上交易技術協議增強它們的交互,從而實現 DAO 與法律和人類的現實世界之間的無縫整合。這將推動實現法律與民族國家分離的更大願景,就像比特幣將貨幣與民族國家分離、以太坊將金融與民族國家分離一樣——最終實現實現自我主權的加密貨幣法律的聖杯獨立於現有的民族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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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師法師到程式設計師法師,自主技術的新範式

第一個真正的傀儡或機器人不是由技術專家發明的,而是由律師發明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是第一個合成人,由國家主權法令密封的法規和合約組成:一個神奇的詞,一個咒語。 [1]就像所有魔法一樣,它提供保護——一個符號圈創造了「有限責任」的面紗,公司的人造人格成為重商主義繁榮的關鍵原語,沒有重商主義繁榮,工業革命就不可能實現。至此,律師的地位也被提升到類似於法師或魔術師的程度——有了正確的文件和備案,律師就可以召喚出一種具有法理人格的法律惡魔:公司,或者擁有自己的公司。國家承認(並依賴其執行機制)的權利和義務。

但現在,創建新的機器人不需要律師或國家的批准。我們已經進入了自主科技時代:機器人、無人機、智慧合約、人工智慧、自組裝奈米技術生態——從程式碼、矽、有機物和鉻中出現的準實體。儘管這些技術仍然部分受到人類的影響和限制,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自治」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法學碩士將演變成通用人工智慧,「智能合約」將透過定時任務、機器人、守護者和神諭者。

與過去的人造人不同,新的機器人不需要律師或國家批准。因此,正如萊西格所預言的那樣——“實現某種形式規範性的代碼的架構力量,[將]能夠取代國家的法律基礎設施。” [2]即使沒有法律上政府授予的人格的認可,自治系統的類人特徵也是令人信服的、直觀上不可否認的,因此將承擔許多與人造法人相同的功能——例如,我們已經看到在資本形成和資本管理中廣泛使用DAO 和多重簽名,而以前只能由名義上擁有/控制銀行帳戶的法人實體來處理。 [3]因此,由法規和合約組成的法理人不再是自治的尖端技術。現在,事實上的人——由代碼和資訊流組成的自治系統是最前沿的。

這也導致律師從人造人的唯一創造者(透過公司、合夥企業和其他法律形式)降級為法律和法規在某種程度上相互競爭的政權,因為自主技術人員發展了創造人造人的能力和實踐。人們透過合法手段-一種卡巴拉魔像魔法的民主化。用維斯曼和克拉耶夫斯基的話來說,我們已經進入了一個時代,人造人的生產手段已經從律師轉向編碼員,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技術代碼的迅速效力並不能顯現出來」。除了不可思議之外… [4]

儘管如此,我們相信,法律和律師在自治系統內仍然發揮持續的作用,儘管已經改變了。這是因為,儘管區塊鏈、智能合約和其他自治技術正在用代碼和數學的鋒利確定性本質取代法律的模糊性,但你不能將人類放入智能合約中。如果加密貨幣的歷史教會了我們什麼的話,那就是僅靠代碼是不夠的——您是否想討論比特幣用戶激活的軟分叉運動,該運動導致比特幣區塊保持較小規模並防止被礦業公司接管,以太坊有爭議的分叉扭轉了局面TheDAO 駭客攻擊、現實世界資產發行者(如 Circle 和 Tether)對分叉選擇的權力[5] 、對 MEV 的懲罰裁決[6] 、駭客攻擊和其他濫用行為、流動性地毯不斷出現的幽靈,或者更重要的是,很明顯,人類的巨大影響和信任仍然存在,而法律解決方案仍然是減輕鏈下世界信任風險的重要工具。

但是,如果法律要在新的控制論經濟中生存下來(無論是作為社會規範還是作為職業),法律和律師不僅必須透過使用文件自動化技術和人工智慧輔助起草和發現來適應時代,而且還必須他們重點轉向新的生產模式,致力於將法律的形式邏輯無縫整合到自主技術中。這意味著律師必須與編碼人員攜手合作,打造融合法律和代碼的新控制論解決方案,例如,控制論組織(又稱 BORG)將智慧合約深入整合到國家特許實體的治理和運作中[7]

這就是 MetaLeX 的使命——探索控制論法律的混合設計空間,並生產一套(或操作系統)符合加密精神的解決方案,利用代碼和法律的最佳功能,從而解鎖完整的解決方案。自主技術的潛力大大提高了尼克·薩博所說的「社會可擴展性」。 [8]

控制論經濟與控制論法

我們的支持者Cyber.Fund 是加密貨幣領域最早、最成功和最有信心的基金之一,它圍繞著自主技術投資完善了其論文,認為技術與資本的融合正在構建一個新的「控制論經濟”,其中物理世界和數位世界將在區塊鏈的“價值基礎”之上融合。 [9]同樣,我們相信處理法律結構的典範轉移將成為世界向控制論經濟過渡的關鍵部分。 MetaLeX 打算透過創建機制來超越法律與代碼之間有時看似不可調和的緊張關係[10],將以類似法律的方式運行的代碼與以類似代碼的方式運行的法律合併起來,並實現代碼和法律的互通,從而引領這一方面的轉變。無縫地開闢一個新的、信任最小化的、超高效的設計空間,這是任何一方都無法單獨實現的。

如何才能做到這一點?答案很複雜,但很明顯,這個難題的一個重要部分在於密碼社群已經(儘管無意識地)追求的一組設計解決方案[11] ——諾伯特·韋納最初意義上的「控制論」— —即,研究和創建動物和機器的回饋機制。 [12]例如,DAO 可以被視為控制論回饋循環的一部分,其中DAO 治理代幣持有者構成「感測器」或預言機,可以感知性能和目標之間的正向或負向差異,並發送有關這些差異的訊號,DAO 智能合約構成“控制器”,透過調整其他智能合約的參數來實現DAO 的響應,其他智能合約調整後的操作將訊息傳回給DAO 代幣持有者(即“感測器” ) ”)鏈上。

事實上,“DAO”一詞的首次使用記錄似乎來自一篇控制論文章,該文章分析了我們現在所說的“智慧家庭”,即由多代理設備網絡組成的家庭,其中“需要打開或關閉等功能」。關燈、保持一定的溫度、或開關門都是透過所涉及的設備之間的通訊來實現的。” [13]

但控制論不必純粹由機器對機器的回饋網路所組成;它也包括機器對機器的回饋網路。它也可能(並且經常)涉及人的參與。韋納給出的人機迴路系統的經典範例是由人類砲手操作的高射砲,但該砲的瞄準機制部分由嵌入曲線機率方程的電路引導,這些方程式指向根據物理學和飛行員的標準規避機動訓練,將其瞄準敵機最有可能出現的太空區域。

與人類的控制論循環

高射砲與人

更生動的例子來自科幻小說,其中義肢透過使用仿生手臂、腿、眼睛和神經電腦晶片植入物而成為控制論的一個分支。

毛博格

出於安全考慮,人機循環控制論在 DeFi 中越來越多地採用。斷路器、PID 控制器[14]和速率限制等自主安全措施仍容易出錯且不完整。由於它們暴露了自己的一系列漏洞,例如新的 DDoS 向量,因此它們也可能引起很大爭議。 [15]因此,DeFi 開發人員越來越多地選擇在他們的系統中建立不同程度功率和自由度的人工操作多重簽章。緊急多重簽名或「監護人」可以阻止、減輕[17] 、防止甚至逆轉[18]攻擊,以及能夠進行「社會削減」的仲裁系統,可以使自治系統與嚴厲的規則相比更加公平、公正和可持續純粹的“代碼就是法律”,價值數百萬或數億美元的加密貨幣被盜將被簡單地接受,因為它是通過代碼規則實現的。 [19]然而,如果實施不當,這些人機互動的實施也可能會引入新的漏洞——例如,“緊急多重簽名”可能會被認為僅用於“安全緊急情況”,但最終可能會被政府利用它來關閉協議或透過向多重簽名成員發出法院命令來扣押,就像Jump/Oasis 蟲洞「反利用」中發生的那樣。 「斷路器」和類似機制也可能導致 DDoS 攻擊。 [20]

當自治系統整合了循環中的法律結構時,控制論就出現了。絕大多數人類參與的系統也將涉及控制論法則,因為大多數人類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至少受到某些法則的約束。在我們的高射砲例子中,人類砲手受到國家和國際法律的約束,例如《海牙公約》,它定義了交戰規則,這樣,如果砲手發現無辜的婦女和兒童被綁在飛機的機翼上,敵機時,砲手可能會將機槍從機器導引瞄準線上猛拉,以避免殺死無辜者。如果將控制論手臂植入截肢者體內,該手臂可能會永久受到製造商的服務條款或軟體許可證的約束,禁止對手臂進行逆向工程或修改,或禁止在體育或戰鬥中使用該手臂或規定手臂的此類使用將使保固失效。這些法律規則限制了控制論系統(包括有機人類、仿生手臂以及它們之間的訊息系統)如何在生產中發揮作用,因此,這些法律結構與代碼一樣真實且易於分析。 、金屬、伺服系統和齒輪構成系統的物理部分。

當法律在控制論系統上發揮外在作用時,它可能會阻礙系統的內在目標——在我們的防空例子中,當無辜者被綁在飛機機翼上並且砲手必須猛拉槍管或避免扣當扳機時,法律的外在力量作用於人在環中,以中斷預期的回饋環並最大化閾值和參考之間的差異。實際上,法律可能會幹擾控制論系統的內在目標。然而,法律也可以有意識地融入控制論系統中,以改善其功能。例如,在我們的砲手示例中,當沒有無辜者綁在飛機上時,砲手擔心因不履行職責而受到戒嚴法的懲罰,這將讓他繼續瞄準槍並扣動扳機,儘管他可能有任何個人道德反感戰時從空中射擊敵機。這種循環中的法律結構有助於而不是阻礙控制論系統的內在目標。

但實際上,我們不僅要考慮系統的內在目標,還要考慮其外部性。在這種背景下,透過砲手的法律知識來調解法律對高射砲的干擾,對社會是正面的。先進的控制論法則是透過允許人類處於控制系統的循環中,同時限制他們的決策,以便他們在維護系統的技術嵌入目標和平衡這些目標與外部目標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如果我們希望推動自主結構的使用以在敏捷性和責任性之間取得強大的平衡,那麼這就是我們需要發揮的設計空間。

在本文和 MetaLeX 的路線圖中,我們將分三個階段處理這個設計空間,以更新控制論時代的法律:

  • 第一階段—BORG

    • 階段 1(a) - DAO-相鄰 BORG

    • 階段 1(b) - bizBORG 和 RWA

  • 第二階段—交易科技

  • 第 3 階段 - 自治法 / Lex Cryptographia

下面詳細描述了我們對每個階段的願景。然而,這些階段不一定是線性的,也可以在我們與客戶合作並發展我們的技術和理念時同時進行。

第一階段 - BORG

「BORG」是「cyBernetic ORGanizationS」的縮寫:BORG 是控制論實體。自從 Delphi Labs 去年發表關於 BORG 的開創性文章[21]以來,這個概念已經開始流行,許多 DAO 都採用了 BORG 或 BORG 啟發的解決方案[22] ,並且對這個概念進行了很多討論,無論是讚成者或反對者[23][24]

雖然建議完整閱讀德爾福實驗室的文章,但簡單回顧一下:BORG 是傳統實體(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等),它們依法強制使用自主技術(例如智能合約和人工智慧)來進行部分或全部營運和/或治理。利用自主技術增強實體可以提高效率、信任最小化和「社會可擴展性」 [25] ,同時降低責任和監管風險。 BORG 可能是在其運營中使用自主技術的獨立實體(我們在MetaLeX 稱之為“bizBORG”),或者它們可能是“DAO 相鄰實體”,由更大的DAO 資助並開展有利於更大DAO 的活動,在一組精心建構的框架下制衡。

自從 Delphi Labs 的 BORG 文章發表以來,MetaLeX 團隊一直在與各種 DAO 合作創建 DAO 相鄰的 BORG。我們也意識到,一些協議社群已經在追求非常類似 BORG 的解決方案,例如,Lido 的「EasyTrack」系統,由 ApeWorX 支持的樂觀 DAO 負責的多重簽名委員會。 [26]我們對 BORG 的持續工作和研究,以及對現有類似 BORG 解決方案的研究,使我們在內部產生了關於如何設計不同類型 BORG 的各種詳細規範,並開始開發實際的鏈上下面將討論「BORG協議」。

透過這項工作,我們已經能夠將 BORG 概念化為新設計空間的一部分,其中混合/程式碼法解決方案應遵循以下設計原則:

  • 原則 1 – 最大限度地尊重自治代碼

    • 最大限度地發揮信任最小化智能合約和其他自主或去中心化技術的作用,以處理盡可能多的確定性功能。這包括使用智慧合約等自主技術來取代規定相對確定性規則的傳統法律安排。

    • 盡可能減少「濕合約」和訴訟等傳統法律(TradLaw)工具在法人實體和其他法律安排的運作和治理中的作用。當需要“濕合約”時,它們的設計應盡可能參考並遵循自治代碼的結果

  • 原則 2 – 在必要時限定自治代碼[27]

    • 確定原則 1 可能導致不可接受的不公平、不公正或意外結果的邊緣情況,並使用 TradLaw 機制確保自主代碼在這些特定情況下不是結果決定性代碼。相反,鏈下法律機制可以啟動,以更公平、公正、合法的方式處理這些特殊場景。

  • 原則 3 - 使用 TradLaw 機制約束鏈下代理

    • 如果有人參與其中,而這些人儘管使用了自主技術,仍然處於「信任」的位置,因此保留了基於利益衝突、濫用自由裁量權、不利共謀、培育資訊不對稱、自由行動的巨大潛力。 -騎乘或以其他方式濫用權力,我們必須使用傳統的「濕合約」和其他法律工具來明確界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並在這種信任確實被濫用時追究他們的責任。原則#3也可以被視為原則#2的特殊子案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自治代碼本身不足以實現信任最小化或社會擴展 - 然而,根據原則#3,法律更多地被用作對程式碼的補充,而不是作為程式碼失敗的後備機制。

這些原則背後的推理很重要:

  • 原則#1「最大限度地尊重自治代碼」源自於這樣的認知:在許多情況下,「計算法律主義」可能是比傳統法律機制更有效、更公平和信任最小化的處理問題的方式。正如 Diver [28]所定義的,「計算法律主義」是指自治代碼可以像法律一樣規範人類行為,但律師和法院及其傳統自然語言工具產生歧義、解釋和挑戰的機會極小合約和正式的爭議解決程序。 Diver 將計算合法性描述為源自軟體程式碼的獨特屬性,包括:

    • 「規則性」-即程式碼「依賴嚴格的二元邏輯而非可解釋的標準」;

    • 「即時性」-即「[代碼]強加[代碼]所體現的…規範性的特定配置的速度」;

    • 「不變性」-即「出於技術或經濟原因,特定程式碼庫定居於人工製品的趨勢」;和

    • 「私人生產」-即代碼可以在執行公共政策目標的民族國家調解流程之外生產。 [29]

    儘管戴弗本人認為對社會不利,但我們將「計算法律主義」視為如何用更有效率的自治系統取代繁瑣的法律程序的典範。自治系統可以降低事前和事後的交易成本,從而透過遵循運行抗審查代碼的結果來創建更開放和高效的市場,這可以減少或消除對中介機構和權威機構(例如律師和律師)的依賴。法官們。原則#1尊重並尋求利用規則性、即時性和不變性的關鍵屬性,這些屬性可以使自主技術成為合法或其他專制解決方案的有吸引力的替代品。

  • 原則#2,“在必要時驗證自治代碼”,認識到將會存在代碼無法按預期執行的邊緣情況(希望盡可能少且範圍窄),因此“代碼就是法律”不能成為我們的唯一指導任何情況下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需要中斷自主技術,或忽視或逆轉自主技術的結果——透過添加 TradLaw 的某些被認為奠定了現代法律體係合法性的屬性,從而加劇代碼潛在的殘酷性。 Diver 將這些要素定義為包括「選擇」、「可爭議性」、「延遲」和「監督」。如下所述,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有爭議的區塊鏈分叉,每個人都可以事先同意,自治代碼偏離預期的風險很高,因此應該策略性地重新引入這些更合法的屬性,以防止、減輕、或扭轉自治代碼的不利影響。

  • 原則#3「使用 TradLaw 機制來約束鏈下代理」源自於隨之而來的認識,即「人類不能存入智能合約」。自主技術儘管有種種好處和力量,但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在遇到這些局限性和缺陷的地方,而不是回歸到“粗略的社會共識”、“暴民統治”、“袋鼠法庭」、「聲譽」和與其他原始的、前現代的、法律的社會治理方法相比,當技術本身無法做到這一點時,我們應該(至少現在)利用法律使事情盡可能公平、公正和信任最小化。

這些原則是如何發揮作用的,可以從最早、最詳細的 BORG 之一——2020 年最初的 Metacartel Ventures DAO 中看到[30] 。 Metacartel Ventures 是一家特拉華州有限責任公司,以風險投資為目的,利用以太坊上的 Moloch v2 智能合約標準進行營運和治理。 Metacartel Ventures 的最終管理文件——其有限責任公司協議[31] ——仔細規定了公司活動中特定智能合約的使用。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協議規定,某些“指定智能合約”(在以太坊上的特定地址上被識別為特定字節碼)應是“唯一方法”,其中包括:

  • 「持有、在會員之間分配以及支出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公司擁有的任何代幣」;

  • 公司的「鑄造和發行股份」;和

  • 「提出提案並記錄會員對與公司投資和治理相關的提案的投票」。

Metacartel 的LLC 協議還規定,指定智能合約已提前獲得成員的審查和接受,因此,除極少數例外情況外,指定智能合約的運營和運營結果在法律上是最終的,並對LLC 成員具有約束力。這體現了原則#1——最大限度地尊重自治代碼。由於成員普遍同意不對他們選擇的智能合約的結果提出異議,因此這些自治系統不僅僅是對冗長的鏈下法律協議的潛在錯誤或不正確的解釋。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如果智能合約以後可能經常或很容易因不遵守成員協議而受到質疑,那麼使用智能合約的許多好處——效率、最終性、減少事前事後交易成本——將被剝奪。丟失的。因此,對於相關的職能和問題子集,就像 LLC 本身的成員一樣(所有人在同意加入之前都有機會仔細審查和審查代碼),“代碼就是法律”這一點至關重要。請講。

然而,Metacartel Ventures 也意識到,有時遵循程式碼可能是不合適的。例如,如果以太坊主網升級破壞了底層智能合約(即 Moloch v2),那麼相關智能合約不應再被使用或信任。這實際上在過去的 DAO 智能合約中發生過——例如,以太坊的伊斯坦布爾升級打破了當時版本的 Aragon。同樣,如果任何有理智的人都會認為合約代碼中存在錯誤,並且該錯誤導致會員不公平地收到超出其應有的資產,則應要求該會員將資產返還給 BORG。這些對代碼遵從的「重大不利例外」在 Metacartel Ventures 的 LLC 協議中進行了狹義定義,因此會員仍然可以合理地保證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代碼是最終的且具有約束力。這種方法體現了 BORG 設計的第二個原則——「必要時驗證自治代碼的資格」。

最後,根據BORG 設計的原則#3——「使用TradLaw 機制來約束鏈下代理」——Metacartel Ventures 認識到某些問題無法僅透過代碼來處理,因此LLC 協議和各種相關的民族國家法律及其傳統律師、法院、法官等裝備在處理這部分問題中仍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協議包括一項規則,要求成員不得故意制定或批准會導致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的成員分配提案——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根據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如果成員通過以下方式故意使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如果剝離資產以逃避實體的責任,則成員可能對這些債務承擔連帶個人責任,這首先削弱了使用有限責任實體(例如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好處。目前,這項規則不能純粹在鏈上執行,因為可以想像,實體的許多責任可能是透過鏈下合約或區塊鏈不「了解」的其他鏈下事件(例如,訴訟)產生的。因侵權行為而針對實體,原告贏得了損害賠償金)——因此,公司及其成員必須依靠有限責任公司協議的濕合約條款來製定這一特定規則,並依靠TradLaw 機制來執行它。又如,有限責任公司協議還要求成員證明自己是合格投資者,並承擔一定的保密義務——這些目前無法在鏈上完全表達或執行。

從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設計 BORG需要對自主技術、其最佳用途及其風險和限制有深入的了解,以及法律和法律合約、其最佳用途及其風險和限制方面的專業知識。只有將兩套工具和專業知識結合到一個共享的混合設計空間中,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自主性、去中心化、公平性和安全性,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Szabo 的「社會可擴展性」目標 MetaLeX 的論點是,這種混合設計空間既非常有價值(因為混合代碼/法律解決方案總體上比純代碼解決方案或純法律解決方案更好),又被廣泛忽視(因為律師和開發人員沒有良好的建構結構)。自治系統的深入知識很少與同一個人對法律的深入了解結合在一起)。

這讓我們進入了 MetaLeX 使命的第一階段:創建一個大規模可擴展的 BORG 協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來增強任何實體的治理和運作。 BORG 協議由三個部分組成:

  • 法律文檔範本以及可以用它們形成的實體;

  • 一方面與這些法律文件和實體相符的智慧合約,另一方面與任何相鄰協議(包括 DAO 及其 DeFi 協議)相符;和

  • 使用者友善的介面將所有 BORG 和 DAO 參與者聚集在一起,以便輕鬆監控 BORG 並與之互動。

階段 1A:DAO-相鄰 BORG

第 1A 階段重點關注 DAO 相鄰的 BORG。與 DAO 相鄰的 BORG 可以解決許多問題。對於多重簽名參與者來說,BORG 帶來有限責任、目的明確、在現實世界中輕鬆行動的能力(創建銀行帳戶等),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其他保護,例如或有匿名性。對於DAO 而言,BORG 帶來了更好的監管成果(因為DAO 本身不再需要從事受監管的商業活動,而是可以將這些活動置於能夠遵守此類監管的BORG 中)並提高透明度和詢問責制多重簽名成員和其他專案貢獻者。

目前,許多協議使用原始多重簽名,對鏈上智慧合約系統具有不同程度的權力,這些系統可能持有數百萬美元的最終用戶資金——由各種DAO 和相關DeFi 系統資助,理論上應該是為了各種DAO 和相關DeFi 系統的利益而運作,但實際上,他們對所服務的社區基本上是隱形的和不負責任的,同時由於缺乏界定其義務、權利和責任的包裝實體或明確的規則和治理,也為多重簽名成員帶來了極大的法律風險。這導致了 BORG 解決的許多問題。

tokenbrice.eth 最近發表的一篇文章[32]揭露了此類多重簽名當前運作的無組織、衝突、秘密和不負責任的方式,將他所屬的多重簽名描述為“低效”,“阻止了一致的願景的出現和實現”。 ”,“責任範圍不明確”,因此“大多數成員採取被動態度……他們在所討論的主題上缺乏任何嚴肅的專業知識。”結果是「營運效率低」、「利益衝突」和「資源使用低於標準」。這些問題導致tokenbrice 從委員會辭職,同時指出,他在這個特定委員會的糟糕經歷是一個更廣泛問題的一部分,其中“新話[已經]到達了DeFi,而公眾的看法/使用的詞語往往與實際情況完全不一致」。鏈上可觀察的現實」。 Tokenbrice 還指出,DeFi 治理已由“DeFi 政客”主導,他們“不掀起波瀾,避免任何被視為'政治'的事情”,並“利用[多重簽名] 結構……在以下情況下推廣他們擁有既得利益的協議: ……屬於利益衝突」。 Tokenbirce 觀察到,結果是所有實際決策討論私有化,這意味著多重簽名和 DAO 影響者可能成為「去中心化的禍根」。

雖然不一定完全同意 tokenbrice 的所有觀察和結論,但我們仍然相信他的擔憂是非常合理的。我們的結論是,與 DAO 相鄰的 BORG 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方式,從而極大地改善與 DAO 相鄰的多重簽名委員會的結果和問責制。為了了解原因,讓我們先回顧原型 BORG 的架構,然後回過頭來評估它如何解決多重簽章和類似 DAO 鄰近組的一些合理問題。

透過 MetaLeX OS 建構的 BORG 的整體架構如下所示。儘管 BORG 有多種類型,但我們將使用 DAO 相鄰的「Grants BORG」作為範例。這將是由 DAO 資助的法人實體,其明確目的是分配與該 DAO 社區一致的贈款,其中資金存放在與法人實體和相關 DAO 互通的鏈上多重簽名中。

在技術方面,MetaLeX OS 透過添加標準化監護合約 (BORG_CORE) 以及為特定用例選擇的任意數量的標準或定制控制論模組 (IMPLANT),採用 BORG 化其他標準 DAO 相鄰的 Gnosis SAFE 多重簽名。就贈款BORG 而言,這可能包括使DAO 能夠任命/刪除個別贈款理事會成員的模組、允許理事會在每個時期自由發放一定數量的較小贈款的模組、允許較大規模贈款的模組授予時間鎖+可能的 DAO 否決權,以及一個模組,如果 DAO 對 BORG 的撥款表現不滿意,則可以收回部分撥款預算。

在法律方面,該協議將多重簽名和多重簽名的簽名者「包裝」在現實世界的法律實體中,並具有與BORG_CORE 和適用的植入物一致的標準條款:因此,簽名者將被任命為董事、高級職員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法人實體、多重簽名及其資產將被明確指定為該實體的財產。該實體的章程文件將包含澄清這些事項的規則,規定該實體是多重簽名及其資產的所有者,定義必須進行贈款的目的,必須審查贈款提案的流程,禁止自我交易或授予多重簽名成員未公開的利益衝突,並允許DAO 在多重簽名成員透過任命緊急主管違反這些規則時追究其責任。 [33]這不僅保護了DAO,而且還通過為多重簽名成員提供有限責任來保護他們,並通過給予他們更精確的信息來取代法院將這些個人視為DAO 的普通法“受託人”的可能性。 (和有限的)合約義務。

至關重要的是,BORG 的法律方面和智能合約方面都必須透過透明顯示 BORG 底層結構的使用者介面來促進。我們設想建立一個迎合多邊用戶群的 Web 應用程式:

  • 多重簽名簽署者確切地知道BORG的能力和職責是什麼,並且可以輕鬆監控所有相關資訊並執行所有相關交易;

  • DAO 成員知道哪些 BORG 與其 DAO 相鄰,並且可以輕鬆監控這些 BORG 並行使 DAO 的批准或否決權——人們甚至可以想像一種特殊的 DAO 提案類型,觸發 BORG 發布其最新財務的義務報表或其他重要資訊(如果其治理文件中規定了此類報告義務);和

  • 協議使用者/公眾成員/投資者和其他生態系統參與者可能會發現有關 BORG 及其活動的資訊高度相關,因此該 Web 應用程式還可以兼作高度專業化的資訊學儀表板。

與幾乎專門針對多重簽署者的現有 SAFE 介面相比,建構考慮到 DAO 用戶群的介面至關重要,但常常被忽略。如果沒有一個非常方便的介面來了解何時適當行使這些權力並在適當時輕鬆行使這些權力,那麼 DAO 對相鄰實體擁有什麼權力就無關緊要了。目前,即使DAO 確實對相鄰實體擁有一定的權力,由於沒有滿足此目的的定制界面,這項任務就留給了擁有大量代幣分配的高技術“內部人士”,他們有能力和動機創建定制DAO 交易並對它們發起投票。為了實現真正的 DAO<>BORG 問責和集成,我們必須做得更好,讓 DAO 參與檢查/平衡過程就像使用任何其他 DeFi 應用程式一樣簡單。

用雙歧義的語言來說,多重簽名可能被認為具有一系列可供性(它賦予使用者的權力/能力)和不可供性(它有意識地不賦予使用者的權力/能力)。多重簽名存在於代碼和法律的十字路口。從根本上來說,它是規則性的、確定性的;輸入將有可預測的輸出。這些投入是可自由裁量的,同樣重要的是,是人為的。決策權可以委託給多重簽名,但我們如何讓多重簽名更不受其業者越權行為的影響呢?

開箱即用,標準的Gnosis SAFE 多重簽名本質上對大多數簽名者俱有無限的內在可供性——只要有足夠多的簽名者同意,任何任意交易都可以由多重簽名執行,但不提供任何外在可供性(即,非簽署者對多重簽名沒有任何權限)。個人簽名者有可供性和不可供性的混合體——他們可以提議並簽署交易,但除非有足夠多的簽名者同意,否則交易不會生效;任何單一簽署者都不能單方面轉移資金或執行其他交易。

當由 MetaLeX OS 進行 BORG 化時,與標準 Gnosis SAFE 的情況相比,Gnosis SAFE、其簽署者和相鄰的 DAO 的可供性和不可供性的組合發生了變化。這可以採取多種形式,但這裡是一個範例配置:

  • DAO 可以在多重簽章中新增和刪除簽章者(如果在任何時候沒有簽章者,DAO 就獲得多重簽章的完全控制權);

  • 任何簽名者都可以將自己從多重簽名中刪除,而無需其他簽名者同意這一點——「辭職權」對於每個多重簽名簽名者的個人風險管理至關重要;

  • BORG 擁有鏈上權力,可以在每個epoch 中自由地發放一定數量的一定金額的贈款(例如,在每個epoch 中進行四次贈款,每次贈款最高10 萬美元),而無需延遲、否決或DAO 的批准,而該實體的文件要求這些贈款用於與生態系統相關的目的——這確保了BORG 靈活、快速,並具有實現其目的的自由裁量權和自由度,但對於如何使用資金仍然有規則;

  • DAO 有權否決和超出多重簽名每週期限額的撥款,因為此類撥款受到鏈上時間延遲和 DAO 的否決權的影響——從 DAO 的角度來看,BORG 現在有可能行動「有點太快」或者下了很大的賭注,因此DAO 是時候稍微不那麼樂觀了,並仔細看看BORG 正在做什麼;

  • BORG的法律文件規定,DAO可以透過投票任命一名“緊急監督員”,該監督員擁有合法權利起訴違反規則的BORG成員;例如,如果規則禁止多重簽名成員相互串通往對方(或其附屬機構)提供贈款,而他們無論如何都會這樣做,或者贈款成員開始提供不會促進生態系統利益的贈款,因為根據實體章程文件的規定,DAO 可以任命緊急主管,追究其違反規則的法律責任。

對此模型進行各種調整是可能的,例如,可能需要給予 Grants BORG 多重簽名成員一個“任期”,並且只允許他們在任期結束時被 DAO 從 BORG 中刪除,或者相反,給他們一個“試用期”,在此期間,DAO 可以將他們從BORG 中刪除,但之後DAO 就失去了對BORG 的權力。這也可以與「交錯期限」概念相結合,因此並非所有多重簽署者都能夠立即更改,這將增加可能尋求收購 DAO 的「激進分子」惡意收購的攻擊成本治理代幣,試圖對BORG 產生不良影響。那麼,BORG 的動態在某些方面將與上市公司/公眾股東的環境類似; BORG 生態系統需要朝著解決方案發展,在 DAO 的責任與 BORG 成員(多重簽署者)專注於其任務的能力之間取得平衡,而不會持續受到不必要的政治幹擾。或者,我們可以配置 BORG,使 DAO 沒有任何權力直接更改多重簽名成員資格,但可以有權調整多重簽名成員的報酬——如果 DAO 可以停止授予多重簽名成員未歸屬的代幣獎勵的話。雖然不如說「你被解雇了」的力量那麼強烈,但它是一個非常強烈的「辭職建議」。事實上,出於鞏固 BORG 作為獨立於 DAO 的實體的地位並避免 DAO 治理代幣可能是證券的暗示,這種類型的「軟實力」解決方案可能在法律上是最佳的。關鍵是——一切都可以根據 BORG 的類型、相關司法管轄區、活動和法律建議以及社區的願望進行客製化。

現在我們對 BORG 架構有了一些了解,讓我們重新考慮 tokenbrice 對多重簽名的擔憂以及它們如何在 DAO 治理中發揮作用,並看看 BORG 結構如何幫助緩解這些問題:

階段 1B:bizBORG 和 RWA

1B 階段的重點是獨立的 BORG,又稱 bizBORG。這一階段需要傳統的商業實體(例如由創投支持的新創公司)並利用自主技術來增強其治理、營運、融資和交易能力,以適應控制論經濟。這項工作與「現實世界資產」又名 RWA(即大多數代幣化證券)有著內在的聯繫,因為對 DAO 具有治理和經濟權力的 DAO 代幣相當於代幣化的股票份額(或者,在在某些情況下,代幣化的債券/債務證券)對bizBORG 擁有治理和經濟權利。

現在,有許多代幣化的安全標準——為什麼還需要另一個標準?我們認為現有的方法有四個主要缺點:

(1) 它們主要是為了優化兩個論文而設計的:

儘管這些是從證券代幣化中獲得的合理好處,但它們(正如我們將解釋的),甚至還不是最重要的好處——實際上,這些功能是非常無聊的「企業區塊鏈」價值主張,幾乎沒有觸及表面。代幣化的好處。

(2) 它們是完全中心化的-可審查、可逆、許可-設計者用兩個論點證明了這一點:

然而,這種設計選擇立即將代幣化證券與加密技術最重要和最具創新性的方面——信任最小化——分開,我們認為,關於為什麼這是必要或可取的假設論點在很大程度上上即使不是錯誤的,也是高度誤導的。事實上,證券的代幣化應該用來限制可審查性、可逆性和許可,而不是讓它們變得更容易。

(3) 它們並未針對增強脫媒、治理和交易能力進行最佳化,而實際上,這些是將證券上鍊所產生的最重要的「解鎖」。

(4) 雖然一些代幣化的安全協議最終與DeFi 集成,但這仍然是以信任最大化的方式完成的——例如,Frax 支持其穩定幣的RWA 只是由一家小型多重簽名運營商管理的公益公司持有這個多重簽名和公司的成員是完全可信的,因為代幣持有者對他們沒有任何直接的權利或補救措施,並且並非所有相關文件都是公開的。 [34] MakerDAO 的RWA 信託在某種程度上設計得更好(更像BORG),因為至少它們將MakerDAO 本身指定為持有RWA 的基金會的受益人(如果基金會在以下情況下為MKR 持有者尋求現實世界的法律補救措施創造了一些潛力)不遵循自己的規則,使MKR 持有者能夠任命和罷免董事、監事和多重簽名者),但仍然提出了政府攻擊向量的問題,以及在協議破產或監管攻擊的情況下如何進行不可信清算。 [35]

如果實施得當,代幣化股票可以由其最終受益所有人直接擁有和使用,而不是由經紀人中介。這解決了華爾街投注運動與市場結構相關的許多問題[36] ,但這只是冰山一角。當治理被納入代幣化證券時,我們可以開闢直接股東民主/回饋和改善公司治理的新領域。重點不僅是將代幣化強加到現有的企業邏輯上,而是利用這些新功能來升級控制論經濟的企業形式。

不再需要每年召開一次「股東大會」-股東可以向管理階層提供持續、即時的回饋。股東群可以與客戶群連結起來——想像蘋果手機,每台設備上都有蘋果的代幣化股份。想像一下與產品折扣相關的股票。想像一下,當股票被鎖定在公司用戶的設備上一段時間後,投票權就會提高(即,同時也是忠實客戶的股東也提高了投票權)。我們也可以嵌入程序化的公司財務功能,例如,複雜的優先股或夾層債務條款中設想的「清算瀑布」可以不可信地嵌入管理代幣化證券的智能合約中,這樣當公司進行分配時,就不會出現任何問題。律師或狡猾的話來妨礙:資金只是在鏈上流動,完全按照其應有的方式流動。 「否決權」和類似的投資者保護也應該嵌入鏈上——例如,典型的 A 輪主要投資者批准下一次融資的權利實際上會阻止公司發行更多股票,除非投票在鏈上登記。此類證券絕不不合規,而是可以嵌入並自動化合規要求和信任最小化功能,例如,它們可以從與基於 zk 的認證憑證相關的嵌入式發行和轉讓限制開始,當公司準備好時到IPO 時,可以透過聯合董事多重簽名/代幣化股票投票來關閉這些功能,以使股票可以自由轉讓。

第二階段—交易技術

在第 1 階段(甚至第 1(a) 階段 - DAO 相鄰的 BORG)之後,MetaLeX 將建立一個基於相同協議構建的 BORG 生態系統。由於建構在一個堆疊上,它們將具有互通性。反過來,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在加密軌道上建立所謂的“交易技術”,最終實現智能合約技術長期以來夢想的許多過時 TradLaw 的替代方案。

如今,在比特幣發明 10 多年、以太坊智能合約首次亮相 9 年後,令人驚訝的是,幾乎所有現實世界的交易仍然是使用繁瑣、模糊的法律協議和銀行規則進行的。例如,考慮現金收購創投支持的公司的典型流程:

  • 一份長達 100 多頁的複雜合併協議經過 2 週至 2 個月的反覆起草、談判和重新起草,其大部分冗長的條款專門規定了完成收購所必須採取的一系列詳細步驟交易並以正確的順序將正確的金額發送給正確的人;

  • 準備好一份電子表格,列出股東和選擇權持有人、他們的股份(按優先股類別/系列劃分)以及每個人有權在合併中獲得的金額——一些軟體工具(例如Carta)部分自動化了這個過程,儘管是依賴的手動資料輸入,不能總是適應複雜場景中的所有數學;

  • 同一份電子表格通常也列出債務持有人,並將其視為應付股東的美元的扣除額;

  • 80% 的購買價格連同電子表格由買方發送給持有該款項的「付款代理人」(通常是專門的股票轉讓代理人);

  • 買方將 20% 的購買價格發送給“託管代理商”(通常是富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這可以作為 1-2 年的“賠償託管”,如果出現問題,買方可以利用被收購公司須遵守一系列複雜的爭議程序,部分由託管代理人調解,部分由其他付費中介機構(包括“股東代理人”,有時也包括保險公司)調解;

  • 付款代理人向股東發出「轉送函」;股東手動填寫社會安全號碼、扣繳稅款等訊息,並發回給支付代理;

  • 如果股票經過認證,股東必須在自己的衣櫃裡找到股票證書並將其寄出,如果他們找不到股票,他們需要辦理一套單獨的程序,包括宣誓書、公證表格,可能還包括進一步的聯絡付款代理人與股東代理人及買方代表之間;

  • 付款代理第一時間向股東匯款;

  • 1-2年後,任何剩餘的賠償託管資金現在可以釋放;託管代理手動與買方代表和股東代理以及託管代理的法律部門(解釋託管協議)聯絡,然後將剩餘資金發送給付款代理;

  • 再次重複與付款代理的流程,因為股東可能需要提交更新的預扣稅資訊或可能更改了銀行帳戶詳細資訊等。

上面只是一個簡化的例子。如果目標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沒有股東實際持有自己的股票,則可能涉及各種額外的中介機構(Cede & Co、DTC、Broadridge、各種經紀人/交易商)和手動協調流程。上述內容也透過「書面同意」、發布表格、豁免等方式消除了鏈下股東和董事投票的所有複雜性。當然,也可以為其他類型的交易(例如優先股)提供類似的痛苦流程清單風險融資。

對於任何對自主技術及其能力有基本了解的人來說,在區塊鏈、代幣、智能合約和基於zk 的憑證領域蓬勃發展的時代,上述過程幾乎是低效且令人震驚的陳舊過程。幾年前,MetaLeX 的律師在BigLaw 從事傳統交易實踐——他們進入加密領域是因為,從這個背景中他們能夠輕鬆地看到,當然!證券將被代幣化,託管代理和支付代理將被智能合約取代,電子表格將被區塊鏈結構取代。這麼多年過去了,這方面幾乎沒有任何進展──為什麼呢?

但忘記公司金融和傳統法律——即使在加密貨幣之間更簡單的交易中,也令人震驚地缺乏「內部測試」——我們沒有使用自己的技術。各方仍然嚴重依賴手動流程、傳統法律協議,在許多情況下,純粹是祈禱獲得最好的信任。許多代幣鎖定都是「握手交易」 [37] ,或利用第三方機構託管人,而不是基於智能合約的託管。場外交易櫃檯通常充當非正式的、純粹的託管代理。專案創始人或 DAO 工作人員經常公開承諾不出售代幣,但他們的用戶和投資者並不堅持要求他們信任——透過智慧合約鎖定來防止傾銷,從而最小化這一承諾。 [38]雖然針對這個特定問題存在一些好的解決方案(如 Hedgey [39] ),但人們根本沒有充分利用它們——可能是由於沒有匹配的法律協議,需要讓那些不熟悉的律師參與。鏈上解決方案,或由於各方不採用共同的互通性標準而引起的其他便利問題。在某些情況下,例如 DAO 到 DAO 代幣交換,各方可能希望進一步定制——例如各方能夠投票彼此的代幣,但不能出售它們——並且沒有現成的解決方案可以滿足這些需求場景。

從長遠來看,這就是我們看到「BORG協議」最大價值出現的地方——當有成百上千個可互通的BORG時,開發「交易技術」就會變得更加簡單:

  • VentureBORG(其所有成員均經過zk 認證為合規合格投資者)從devBORG 購買代幣化優先股和協議代幣,其所有清算權、否決權、按比例權利和鎖定義務均已預先編程到智能合約中;

  • TradingBORG 透過去信任的託管智能合約(例如Chainlocker[40])「關閉」其所有代幣互換,這些智慧合約與相容的法律協議配對— 不再需要「哪一方將首先發送其一半的代幣互換?”而對方則咬緊牙關,希望得到回報;

  • 兩個DAO 相互將其治理代幣委託給一個致力於相互流動性激勵或鏈間安全的聯合PBV BORG,或者一個致力於協同贈款的聯合Grants BORG,但仍允許每個DAO 直接對對方的提案進行投票,以維持去中心化;

  • 兩個 devBORG 在鏈上合併,其中一個的代幣化股票真正轉換為另一個的代幣化股票(或兩者都合併為第三類新股票);

  • devBORG 透過引入鏈上追蹤股票,使其團隊激勵更加細化,該股票與流入 devBORG 擁有的特定智能合約的費用本質上相關;

  • 以及更多。

雖然此類解決方案與現有解決方案部分重疊,但我們相信: (a) 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解決方案可以透過合作夥伴關係整合到 MetaLeX 中; (b) 在統一的MetaLeX 作業系統體驗下將法律和技術結合在一起的平台機會將使MetaLeX 的解決方案整體上優於任何替代方案,並減少主要摩擦點——交易方需要律師處理交易的法律方面,但律師不自訂他們的鏈下解決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與鏈上技術的兼容性和使用。

第三階段—自治法

據說,比特幣真正的創新在於「貨幣與國家分離」——比特幣是自治貨幣。同時,以太坊可以說將金融與國家分開(主要是透過將金融從對中介機構的依賴中解放出來,而中介機構是國家監管金融最喜歡的槓桿點)——以太坊是自治金融。我們相信還剩下最後一項重大創新,因此渴望說:MetaLeX 的核心創新將是將法律與國家分開,即實現法律自治,也稱為lex cryptographia[41]

制定一種全新的特殊法律的想法會讓許多人感到荒謬。如果一個人是法律實證主義者,那麼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法律概念就毫無意義——根據這種觀點,法律只是國家製定的規則,並且與國家對合法暴力的壟斷有著內在的聯繫。如果一個人是法律自然主義者,那麼,同樣,自治法也毫無意義——因為無論如何,只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而且它總是一樣的:由人權定義。如果一個人是一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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