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虛擬貨幣血本無歸,委託人要求返還投資款,法院:損失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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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委託他人炒作虛擬貨幣獲利,後因交易平臺被凍結導致投資款無法收回,所受損失由誰承擔?委託人上訴要求受託人償還本金和利息,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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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炒作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案,最終判定委託人王某波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2022年6月,王某波經朋友胡某介紹,認識了擅長通過某電子平臺炒作USDT虛擬貨幣(即泰達幣,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的黃某斌。

在瞭解了USDT虛擬貨幣炒作事宜後,於2022年6月12日通過黃某斌的POS機刷卡向黃某斌支付了27035元,用於投資炒作USDT虛擬貨幣,並通過黃某斌在電子平臺上註冊了四個虛擬貨幣交易賬戶。

2022年6月18日、6月25日、7月6日、7月10日,黃某斌將王某波四個虛擬貨幣賬戶的收益支付給胡某後,胡某通過微信分別向王某波支付了614.25元、596.30元、1221元、363元,共計2794.55元。

2022年7月18日,該電子平臺因交易量巨大,涉嫌刑事案件而被凍結,投資者的賬戶無法再進行交易,王某波投資的資金徹底打了“水漂”。

王某波向黃某斌索要投資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某斌、胡某共同償還其理財款27035元及利息。

庭審中,黃某斌辯稱,其與王某波之間不存在事實上及法律上的委託關係。

王某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風險和投資情況,原告投資的外匯即泰達幣,並非有效流通貨幣,該投資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胡某辯稱,王某波投資的2萬餘元系直接刷黃某斌的POS機支付,自己不應承擔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波在知曉通過電子平臺炒作USDT虛擬貨幣事宜後,向黃某斌支付炒作資金,通過黃某斌註冊賬戶炒作USDT虛擬貨幣,自己可以查閱賬戶,瞭解賬戶的收益,並通過黃某斌、胡某取得收益,且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委託黃某斌、胡某對投資款進行USDT虛擬貨幣炒作,故王某波主張與黃某斌、胡某存在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法院不予支持。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故王某波通過黃某斌投資USDT虛擬貨幣而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王某波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王某波不服,向襄陽中院提出上訴。

襄陽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案涉證據證明王某波向黃某斌支付了款項,黃某斌向王某波交付部分收益,雙方對於風險的負擔、收益的分配、委託理財事項等均缺乏明確的約定,故認定本案的法律關係性質為合同糾紛。

結合在案證據,王某波在知曉通過某電子平臺炒作USDT虛擬貨幣事宜後,向黃某斌支付炒作資金,通過黃某斌註冊了四個虛擬貨幣賬戶,並且王某波自己可以查閱。

王某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投資項目審慎甄別。正規外匯交易有合法的金融平臺,且收益具有風險性、浮動性,王某波輕信他人宣傳投資收益高、無風險,其應當知曉該投資並非正規外匯金融交易,王某波對此具有過錯。

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虛擬貨幣交易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該行為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無效法律行為,由此引發的損失、產生的風險應當由王某波自行承擔。

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於2021年9月15日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委託人要求受託人返還投資款及利息的,不應支持。

作者:丁俐 李紫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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