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比特幣公司、比特幣政策組織和比特幣愛好者都應該積極反對加密貨幣市場結構法案,除非該法案承諾做到以下幾點:
1) 開源開發者不對軟件的使用方式或使用者承擔責任。
2) 資金轉移需要資金的接收、持有/控制以及轉移,正如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的指導意見所堅持的那樣。
以及(在單獨的協調法案或其他文件中)
3) 為比特幣提供最低限度豁免(注意,比特幣不應與廣義的加密貨幣混為一談,如果其他事物值得豁免,請明確指出)。
實現訴求的最佳方式是置身事外,成為阻撓者。布萊恩·阿姆斯特朗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法案中的其他內容都是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