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律师解读最新司法解释将虚拟资产纳入洗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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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说
08-20
邵诗巍律师解读“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被列为洗钱方式之一”:未来买卖虚拟货币若收到了赃款,那就要看这个赃款的性质,如果收到的资金来源系洗钱罪中规定的 7 类上游犯罪,则为洗钱罪,如果收到的资金来源系洗钱罪中规定的 7 类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为掩隐罪。在《解释》施行后,行为人将会以法定刑更重的洗钱罪进行定罪。《解释》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并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了监管和法律规制的范畴。《解释》的发布提醒U商及普通人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要更加谨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无意中参与到洗钱等非法活动中。

刘扬律师指出,这是“虚拟资产”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司法解释当中,更是在洗钱罪中首次明确提出,之前在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首次将虚拟币交易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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