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发布的第27号通函中,国家银行要求5亿越南盾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国内汇款交易必须向反洗钱部门报告。
预防和打击洗钱的报告要求
27号文在继承09/2023号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多项内容,消除了报告主体和管理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在最近发布的第27号通函中,国家银行要求5亿越南盾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国内汇款交易必须向反洗钱部门报告。
涉及越南境外机构的金额为 1,000镁或以上的汇款交易也需要报告。
携带价值4亿越南盾以上的白银、白金、宝石等必须向海关申报。
通知还规定了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金、越南盾现金、贵金属、宝石出入境时应向边境海关出示的价值和文件。
因此,贵金属(黄金除外)和宝石的价值为4亿越南盾。同样,转让文书的价值也为4亿越南盾。
出入境时须向边防海关申报的外币现金、越南盾现金和黄金的价值,应符合国家银行现行关于携带外币现金、越南盾现金和黄金出入境的规定。
《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但为确保报告主体有时间做好适当实施《通知》有关内部规章制度、风险管理流程、报告表式和报告要求等调整的准备,《通知》对部分内容增加了过渡性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报告实体负责完成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的调整和更新,并必须拥有一套软件系统来扫描和过滤黑名单、警告名单、政治影响力个人名单,并监控交易以发现和警告可疑迹象,适用于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资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