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律師解讀最新司法解釋將虛擬資產納入洗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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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說
08-20
邵詩巍律師解讀“通過虛擬資產交易被列為洗錢方式之一”:未來買賣虛擬貨幣若收到了贓款,那就要看這個贓款的性質,如果收到的資金來源系洗錢罪中規定的 7 類上游犯罪,則為洗錢罪,如果收到的資金來源系洗錢罪中規定的 7 類上游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則為掩隱罪。在《解釋》施行後,行為人將會以法定刑更重的洗錢罪進行定罪。《解釋》的發佈意味著我國在打擊洗錢犯罪方面採取了更為嚴格的措施,並將虛擬貨幣交易納入了監管和法律規制的範疇。《解釋》的發佈提醒U商及普通人在虛擬貨幣交易過程中要更加謹慎,確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無意中參與到洗錢等非法活動中。

劉揚律師指出,這是“虛擬資產”這個概念首次出現在司法解釋當中,更是在洗錢罪中首次明確提出,之前在新的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中,首次將虛擬幣交易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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