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買虛擬貨幣引發糾紛,法院判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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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AILY
09-13
Odaily星球日報訊 近日,商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以“虛擬貨幣”作為理財對象的合同糾紛,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去年 10 月,某縣城內舉行了一場有關投資的講座,宣講內容是在某平臺購買虛擬貨幣 U 幣。陳某認為該投資可以隨進隨出,在案外人張某向其提供王某的銀行賬號後,陳某向王某的賬戶轉賬 7 萬餘元,由王某購買了 1 萬個 U 幣。張某在陳某的手機上安裝了某交易軟件,王某將 1 萬個 U 幣轉入陳某的賬戶。但後來打開該軟件後顯示資產數據為零。陳某認為王某取得 7 萬餘元系不當得利,損害了自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返還 7 萬餘元購幣款並支付利息。關於本案案由,陳某主張要求王某返還不當得利款,但根據雙方當事人一致的陳述,陳某向王某轉賬是基於陳某的正確的意思表示,並非王某無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故本案不屬於不當得利糾紛。本案系雙方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代為購買 U 幣引發的糾紛,故應確定為合同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U”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佈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規範性文件,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本案中的 U 幣是一種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U 幣的投資及買賣不受法律保護。陳某受講座內容影響將款項轉入王某賬戶用於購買 U 幣,王某購買 U 幣後存入陳某在某平臺的賬戶,雙方之間形成內容為代為買入 U 幣的合同關係。根據上述規定,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無效,陳某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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