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財經消息,據新浪財經報道,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由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效力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某農業發展公司(後簡稱 X 公司)於 2017 年 ICO 期間萌生髮行虛擬貨幣並以此融資的想法。在被告某投資管理公司(後簡稱 S 公司)的介紹推薦下,與 S 公司簽訂了《區塊鏈孵化協議》,委託 S 公司製作『白皮書』,並基於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在區塊鏈進行代幣發行。然而一年過去後,代幣仍未完成發行。經 X 公司詢問,S 公司此時表示,發行代幣需要先開發相應的 APP,而 APP 開發成本高昂,不屬於他們的服務範圍,X 公司應自行開發 APP,S 公司僅負責此後的代幣發行。X 公司期待落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S 公司返還服務費 30 萬元。負責本案的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個人持有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但商事主體並不能隨心所欲地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甚至自行發行代幣。
上海高院:個人持有虛擬貨幣不違法,但發行代幣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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